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相关工作方案,制定本指引。 一、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疫情防控形势下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主要针对集中隔离点、方舱医院、定点救治医院等集中和救治重点场所,以及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临时管理区域,重点指引应急救援队伍进入上述场所(区域)以及受灾被困人员从上述场所(区域)救助转出。 二、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遵循“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救援优先、科学施策”的原则。 三、本指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指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包括志愿者、卫生防疫人员、专家等)。 四、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统筹现场应急处置和疫情防控工作,承担现场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现场指挥部应设立“疫情防控工作组”,事发地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派员参加,指导制定疫情防控实施细则,落实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为现场防疫提供技术支撑。 五、严禁在集中和救治场所,以及三区(封控、管控、防范区)设置完全阻断或关闭安全通道的装置、设备、设施,必须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车辆和应急救援装备通行畅顺。严禁对居家和办公场所隔离点采取机械封门等措施。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安全通道,严禁擅自采取其他任何影响应急救援的措施。 六、应急处置原则上优先调度低风险地区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现场指挥部决定是否增派社会应急力量或提请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并配备疫情防护装备供临时增加的救援力量使用。 七、各级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公安、水利、水文、气象、能源、通信、民航、铁路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管理责任,对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登记造册,加强日常和紧急调度管理。 八、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责任机制,完善防疫物资储备,做好办公区、训练场地等公共区域清洁消毒工作,加强队员日常的核验体温、健康码、核酸检测等健康管理,规范队员使用防护用品的岗前培训。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将基础防护用品包(含5个医用外科口罩、5个N95口罩、1瓶免水洗手液)作为队员常规配置,以备紧急使用。日常训练中应加强常态化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九、为确保应急处置高效快捷,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持《应急救援通行证》出入灾害事故救援现场。通行证全省通用(样式附后)。各类检查卡口不得以防疫为理由,阻止持有通行证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车辆、物资装备通行。 十、通行证由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监制,省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相应行业省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应急管理厅制证并盖章;各地级以上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相应行业地市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制证并盖章。 十一、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应听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救援规则,落实疫情管控相关措施。 十二、应急处置作业前,根据需要穿戴医用外科口罩、N95口罩、手套、隔离服、防护服、眼罩、鞋套、长筒胶鞋等防护用品,必要时进行二级防护穿戴。紧急情况下,不得以缺少防护装备为由阻止应急救援队伍进入。 十三、应急处置作业期间,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交流,应保持1米以上距离。作业结束后在洗消间进行手卫生,用足量清洁水洗冲胶靴及作业工具,清洗干净后进入消毒浸泡池对长筒胶鞋及作业工具进行消毒,穿戴二级防护的人员到指定区域对穿戴的防护服、胶靴等喷洒消毒后规范脱下。 十四、应急处置期间,队伍人员在严格落实健康监测基础上,实施“住宿点—作业地”的相对闭环管理,每日接受核酸检测和抗原快速测试,主动监测个人健康状况,若有任何疑似症状,及时通知驻地医护人员排查诊治。 十五、从灾害事故现场转出的被困人员,由事发地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统一接收,分类转运,第一时间根据风险等级,规范运送至指定场所(含定点救治医院、集中隔离场所、方舱医院、大型体育馆等),再开展核酸检测或抗原快速测试等后续健康监测措施。 十六、转出被困人员需接受医疗救治的,应立即安排专车转运至相关医院开展治疗,医院不得以该转出人员无核酸检测结果为由推诿收治。 十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定车定点统一撤离。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应对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开展风险评估并提出健康管理意见,并对应急处置装备组织终末消杀。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要求进行个人健康管理。 十八、集中隔离点、方舱医院、定点救治医院等集中和救治重点场所应制定紧急撤离疏散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演练。 十九、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本《指引》细化本行业领域操作细则,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备案。 附件:1.应急救援通行证样式 2.应急救援通行证申请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