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苏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05/09 |
颁布日期: |
2015/05/09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05/09 |
颁布日期: |
2015/05/09 |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5]8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6月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苏州市水旱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日9日
苏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指
2.2 指挥、副指挥职责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应急工作组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预防信息
3.2 预警类型
3.3 预警等级
3.4 预警条件
3.5 应急预案
4 应急响应
4.l 总体要求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Ⅰ级应急响应
4.4 Ⅱ级应急响应
4.5 Ⅲ级应急响应
4.6 Ⅳ级应急响应
4.7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5.2 供电保障
5.3 交通运输保障
5.4 医疗卫生保障
5.5 治安保障
5.6 物资保障
5.7 资金保障
5.8 社会动员
5.9 防汛防旱决策系统
5.10 宣传、培训和演练
6 后期处理
6.1 救灾
6.2 社会救助
6.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4 水毁工程修复
6.5 灾后重建
6.6 保险
6.7 防汛防旱工作评价
7 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苏州市位于长江尾闾,太湖下游,全市面积8488.42平方公里,水面占42.5%。梅雨和台风暴雨常常给我市带来较为严重的洪涝灾害。为提高全市抗御可能出现的重大水旱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全市防汛防旱及应急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发生的以及发生在邻近地区但可能对本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水旱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水旱灾害包括:洪涝、台风、风暴潮、干旱以及可能由此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负责制以及行政、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抢、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坚持依法防汛防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的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各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旱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2.1 市防指
2.1.1 市防指机构组成
市防指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苏州军分区分管领导、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市容市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园林和绿化局、市安监局、市粮食局、市民防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市便民服务中心、苏州轨道交通集团、苏州供电公司、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等部门的领导组成。
市防指的办事机构为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
2.1.2 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的防汛防旱工作。开展汛前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汛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处理影响防汛防旱的有关问题;制定全市防汛防旱预案,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和灾情,部署和组织实施抗洪抢险,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防汛防旱相关协调工作。
2.2 指挥、副指挥职责
指挥职责:负责指挥Ⅰ、Ⅱ级预警时的防汛防旱及抢险救灾工作。具体职责是主持召开市防指成员会议,指挥防汛防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主持重要的防汛防旱会商会议,研究总体调度方案;签发重要的防汛防旱调度和抢险救灾命令,签发报灾等重要的上报材料;及时向江苏省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市委、市政府报告汛情、灾情和应对措施;请示省防指、省政府、省军区调派物资、部队支援抢险。
副指挥职责:协助指挥工作,负责重大防汛防旱事件协调工作。负责Ⅲ级、Ⅳ级预警时的防汛防旱指挥工作,当灾害仍在发展且有扩大趋势时,提请指挥提高预警级别;负责抢险部队官兵及民兵抢险队伍的调配。指挥外出时,全面主持市防指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苏州军分区:协调解放军驻苏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支持地方抗洪抢险,协助地方完成紧急清障等任务。
市委宣传部:把握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宣传导向,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导及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等信息的播发,做好防灾减灾、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防汛防旱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水毁修复工程的立项及安排。
市经信委:负责防汛抢险时所需电力的供应和调度。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学校的防汛防旱安全工作;发布学生转移、学校停课等通知。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盗窃、哄抢防汛防旱器材、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信设施的案件;遇特大洪水、风暴潮等紧急情况,协调武警、消防官兵进行抢险救灾。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地区群众的生活安置,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国内外捐赠款物;协助做好水旱灾害损失情况的统计工作,及时将有关灾情信息会商市防办。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抢险救灾、应急抢修、险工隐患处理、水毁工程修复等经费。
市国土局:负责水旱灾害发生时地质灾害预警和监测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苏州市区建筑工地的防汛防台工作;协助属地政府(管委会)做好居住在危房、简易房的群众撤离或安全转移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做好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的规划选址工作。
市市容市政局:负责市管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抢险工作;负责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等户外设施安全管理的监督。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调度救援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车辆;发布航道限速行驶和停航通告;负责江、河、湖水面船只、浮筒、浮码头等人员的疏散和救助工作;做好航道清障工作。
市水利局: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防旱工作;做好防汛调度和抗旱水源的调度;做好防汛岁修、应急处理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
市农委:负责农(渔)业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清除在水域内非法设置的渔簖、缯网、围网、拦网等行洪障碍;汛情紧张时及时撤离水面、渔塘的有关渔业人员;及时提供农业受灾情况。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开展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并及时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对灾害次生的水环境污染、水生态环境破坏开展应急监测,提出环境污染控制和处置的建议,监督指导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市园林和绿化局:负责苏州城区所管辖的园林、名胜古迹和古树名木的防汛防台安全;及时清除被风雨刮倒、折断影响交通、供电、通信等安全的树木;必要时及时通知园林景区停止旅游参观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灾害发生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等安全事故及次生灾害。
市粮食局:负责向受灾地区调运粮食,确保灾区粮食供应。
市民防局:负责人防工程的防汛安全工作。
市供销合作总社:协助做好防汛抢险和生产救灾物资的供应工作。
市便民服务中心:及时提供群众反映的灾情、汛情等信息,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苏州轨道交通集团:负责轨道交通设施的防汛排涝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苏州供电公司:保障防汛、排涝及抗旱用电;及时修复受破坏的供电设施。
市气象局:及时提供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专报和实时气象信息,预测天气发展趋势;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开展灾害成因的气象分析。
市水文局:负责水雨情的测报工作,做好水文信息的统计分析。
2.4 应急工作组
当确定为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时,市防指抽调相关人员成立防汛工作组、综合组、抢险救灾组、宣传组、专家组等应急工作组。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Ⅰ级响应时全体成员到市防指集中办公。
2.4.1 防汛工作组
根据市防指《市委、市政府领导防汛工作组成员及分工的通知》要求,各防汛工作组由市领导带队分赴各地负责指导当地防汛防旱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加强与所挂钩市(区)的沟通联系,深入实地指导、检查、督促相关市(区)落实防指的防汛防旱指令;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指令和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及时向市防指通报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接到市防指解除警报的指令后,各小组方可撤回。
2.4.2 综合组
由苏州军分区、市民政局、市民防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国土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
主要工作职责:掌握水雨情和气象信息;审定发布水情调度方案;组织防汛会商,根据险情拟定抢险方案,部署抢险救灾工作;综合汛情、灾情及防汛防旱信息,起草防汛防旱通知;紧急下拨救灾经费;负责纵向、横向和各组的综合协调、监察工作。
2.4.3 抢险救灾组
由苏州军分区、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市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粮食局、市园林和绿化局、市供销合作总社、苏州供电公司组成。苏州军分区领导任组长。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各类险情的抢险救灾;调度抢险救灾物资、设备、船只及抢险小分队;维护社会治安;负责重要部门、单位的电力、通信、交通保障;负责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化学品的处理;负责抢险、遇险伤病人员的救治;制订救灾计划,调拨、发放救灾物资,组织卫生防疫。
2.4.4 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水利局、市便民服务中心等组成。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任组长。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协调和指导,组织和接待新闻采访;负责抗洪抢险和水旱灾害信息的对外发布和宣传报道,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2.4.5 专家组
由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及有关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市水利局分管领导任组长。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雨情、水情、台风、天气变化趋势等情况的收集、汇总、分析;负责台风、洪水、暴雨、暴潮、旱情的预测预报工作;制订各类险工险段的抢险技术方案及重大险情的现场指导。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预防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防指和各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2)各级气象、水文部门组织对重大、特别重大灾害性天气联合监测、会商,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对重大气象、风暴潮、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3)当预报即将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时,市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发生大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监测时段,及时上报监测结果,保证水雨情遥测和传输系统的完好,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当江河湖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工程管理单位增加巡查力量,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上报市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其他因素可能导致溃堤决口时,所在市区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区域预警,同时将准确的险情发生地点、险情种类、抢险方案以及现场负责人、联系方法等及时上报市防指。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文教卫生等其它方面的损失。洪涝灾情信息由各市、区负责收集。
(2)洪涝灾情发生后,各市区防指和苏州市防指成员单位应在12小时内将一般灾情统计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市防指,市防指汇总整理后,及时向苏州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报告。较大灾情应在1.5小时内向市防指上报初步情况,具体灾情随后续报,市防指要在较大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省防指和市政府。发生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应立即上报。
(3)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防汛防旱指挥部按照《江苏省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旱情信息由各市、区负责采集。
(2)各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掌握水雨情变化、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并按照《江苏省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1.5 水质信息
水质信息主要包括:发生水质污染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水质指标、影响人口,以及可能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环保、水文部门加强监测,及时报市防指。各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掌握水质水情变化情况,做好水污染应急调度。
3.1.6 信息报送
市防指成员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向市防指及时报送掌握和了解的相关信息。
3.2 预警类型
3.2.1 洪水灾害预警
(1)当江、河、湖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涉及需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市防指和相关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跟踪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2 雨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市防指和相关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3 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苏州市及各市、区气象管理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苏州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2)预报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市防指和相关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认真部署,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排措施。
(4)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地区,各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5)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3.2.4 干旱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干旱时,市防指和相关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抗旱的有关准备工作。
3.3 预警等级
3.3.1 预警等级
根据水旱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水旱灾害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水旱灾害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水旱灾害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水旱灾害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并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3.3.2 预警发布
水旱灾害预警等级的发布按如下规定执行:
红色(Ⅰ级)预警,由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由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由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由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或授权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信息网络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4 预警条件
3.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红色(Ⅰ级)预警:
(1)太湖流域发生特大洪水,太湖平均水位达到4.80米,且有继续上涨趋势;或长江江阴萧山站洪水位达到8.00米,且同时受到台风或大潮的影响。
(2)长江干流重要河段或太湖堤防发生决口,流域性水利工程出现特别重大险情。
(3)6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或已遭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全市发生特大干旱,太湖平均水位低于2.25米。
(5)苏州市区和各市、区城市供水严重不足,发生极度干旱。
3.4.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橙色(Ⅱ级)预警:
(1)太湖流域发生大洪水,太湖平均水位达到4.66米,且有继续上涨趋势;或长江江阴萧山站洪水位达到7.50米,且同时受到台风或大潮的影响;或两个市、区以上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2)长江、太湖堤防或其它流域性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3)12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10~11级。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全市发生严重干旱,太湖平均水位低于2.40米。
(5)苏州市区和二个市、区城市供水不足,发生重度干旱。
3.4.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黄色(Ⅲ级)预警:
(1)太湖流域发生较大洪水,太湖平均水位达到4.20米,且有继续上涨趋势;或长江江阴萧山站洪水位达到7.00米,且同时受到台风或大潮的影响;或一个市、区以上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2)长江、太湖堤防或流域性水利工程出现较大险情。
(3)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8~9级。
(4)全市发生中度干旱,太湖平均水位低于2.60米。
(5)苏州市区和一个市、区城市供水受到较大影响,发生中度干旱。
3.4.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蓝色(Ⅳ级)预警:
(1)太湖流域发生一般洪水,太湖平均水位达到4.00米,且有继续上涨趋势;或长江江阴萧山站洪水位达到6.50米,且同时受到台风或大潮的影响;或全市各地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流域性工程、区域性工程出现险情;长江出现一般坍江。
(3)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
(4)全市发生轻度干旱,太湖平均水位低于2.80米。
(5)全市各地发生轻度干旱,有可能影响生产生活用水。
3.5 应急预案
市防指和各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分别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旱应急预案,主动应对,并根据工情、水情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城市防汛及台风防御,应由各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或城市防汛责任部门)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审查后,由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实施。
凡经批准的应急预案,应坚决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l 总体要求
4.1.1 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为汛期。进入汛期后,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2 沿江张家港、十一圩港、浒浦、白茆塘、杨林塘、七浦塘(包括七浦闸和荡茜闸)、浏河节制闸,环太湖胥口水利枢纽,望虞河琳桥节制闸、永昌泾节制闸和西塘河裴家圩枢纽的调度权归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4.1.3 沿江、环太湖、望虞河、太浦河、淀山湖沿线的其他水利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调度。
4.1.4 其它水利工程,由所在地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明确调度权限。
4.1.5 在汛情紧张时,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可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水利工程设施直接发出调度指令(上级有规定的除外)。
4.2 应急响应启动
在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3 Ⅰ级应急响应
市长主持会商,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防汛防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和省防指。市防指成员到市防指集中办公,成立应急工作组。
市防指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情况严重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决定是否采取非常手段,必要时请求部队支援。
市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区域水利工程调度,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防旱物资,并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委、市政府领导防汛工作组成员赴各地指导防汛防旱工作。
市防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苏州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
财政部门及时为灾区提供资金帮助。公安、交通部门发布船舶和车辆的交通管制命令,并为防汛防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综合组:汇总防汛防旱动态信息,根据汛情、灾情发展,每2小时进行会商,并及时向指挥汇报。
抢险救灾组:汇总各地抢险救灾信息,每2小时向指挥报告一次;各防汛抢险小分队到指定地点待命,随时投入抢险救灾。
宣传组: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宣传报道抢险工作动态,先进事迹等;广播电视要随时插播、增播和滚动播放气象信息和汛情通报;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确保广播电视信号的畅通并及时组织力量对受损的传输线路进行抢修和恢复。
专家组:每2小时组织一次会商,分析阶段水文、气象预测预报结果,提出阶段工作重点,及时提出洪水预报,制订抢险方案。
4.4 Ⅱ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市防指成员到市防指集中办公,成立工作组。作出防汛防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在2小时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市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区域水利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组织市委、市政府领导防汛工作组成员赴各地指导防汛防旱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市防办加强值班力量,不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
综合组:汇总防汛动态信息,根据汛情、灾情发展,每3小时进行会商,并及时向指挥汇报。
抢险救灾组:汇总各地抢险救灾信息,每3小时向指挥报告一次;各防汛抢险小分队到指定地点待命,随时投入抢险救灾。
宣传组: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宣传报道抢险工作动态,先进事迹等;广播电视要随时插播、增播和滚动播放气象信息和汛情通报等。
专家组:每3小时组织一次会商,分析阶段水文气象预测预报结果,提出阶段工作重点,及时提出洪水预报,制订抢险方案。
4.5 Ⅲ级应急响应
市防指指挥或委托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市防指视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工作组、专家组,指导相关市、区防汛防旱工作。市防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防旱工作的指导。
4.6 Ⅳ级应急响应
由市防指副指挥或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防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4.7 应急结束
4.7.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和相关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可视汛情旱情状况,宣布应急工作结束。
4.7.2 在紧急防汛、抗旱期按照有关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相关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相关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7.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在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工程和设施。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5.1.1 防汛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5.1.2 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5.2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防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咨询、服务与技术指导,及时有效组织开展好伤员救治、巡医问诊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5.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6 物资保障
市防指和各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各市、区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5.7 资金保障
苏州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重点治理工程以及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以及遭受特大水旱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抗旱补助。
5.8 社会动员
1.防汛防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防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防旱。
3.各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防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强对防汛防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防旱工作。
5.9 防汛防旱决策系统
各市、区和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处的防汛防旱决策系统,应确保畅通,并保证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水情信息采集系统,应确保全市各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市防指。
市防指与省防指、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处、各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确保畅通。
5.10 宣传、培训和演习
在媒体上公布报警电话,宣传防灾减灾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高公众应对能力和参与意识。编制水旱灾害应急培训教材,多渠道、多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教育。选择受台风、洪水影响和威胁较大地区开展应急综合演习,制定应急措施;演习结束后,认真总结,不断完善预案。
6 后期处理
发生水旱灾害的相关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相关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苏州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受灾群众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6.1.4 相关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苏州市和相关市、区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和安排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根据不同渠道分级接收、统计、归类整理、分发并且监督检查各种社会救助。实施过程中实现逐级负责、责任到人。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控,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对于需要心理援救的灾民,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共同组织心理专家开展心理治疗。
6.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4 水毁工程修复
6.4.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尽快恢复功能。
6.4.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 灾后重建
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 保险
水旱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尽快赔付灾民钱款。
6.7 防汛防旱工作评价
每年市防指和各市、区防汛防旱部针对防汛防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防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汛防旱工作的各个方面以及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防旱工作。
7 奖惩
对防汛抢险和防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事局和市防指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防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防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江苏省防洪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3 防御洪水预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管委会)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8.1.4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8.1.5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利行政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8.1.6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1.7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1.8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9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10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8.1.11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l%~40%。
8.1.12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l%~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8.1.13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8.1.14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8.1.15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8.1.16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8.1.17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8.1.18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19 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中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20~50万的城市。小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的城市。
8.1.20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管委会)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区、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1.21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订并负责管理。视工情、水情和汛情的变化情况,不定期进行修订,并按规定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