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3/18 颁布日期: 2015/03/18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3/18
颁布日期: 2015/03/18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府办函〔2015〕4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和林业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   珠海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职责   2.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4 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5 专家组   3  预防、监测和预警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及处置   4.1 Ⅰ级响应   4.2 Ⅱ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4.4 Ⅳ级响应   5  组织指挥   5.1 组织指挥原则   5.2 扑火原则   5.3 队伍组织与调动   6  信息发布   7  应急终止   8  恢复重建   8.1 善后处理   8.2 调查评估   8.3 案件查处   8.4 工作总结   9  应急保障   9.1 队伍保障   9.2 通信与信息保障   9.3 物资装备保障   9.4 资金保障   10 监督管理   10.1 预案演练   10.2 宣传教育   10.3 责任与奖惩   11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应对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牵头负责,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和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以专业队伍为主,军地联动,共同做好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2 快速处置,加强指导。发生森林火灾后,区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下同]及有关单位要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的需要,给予必要的协调、指导和支持。   1.4.3 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应对森林火灾,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实施科学扑救、专业扑救、以水扑救,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4 落实责任,常备不懈。市、区、镇(街)和森林经营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职责。   总 指 挥: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政林业局局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或市市政林业局副局长),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珠海警备区、武警市支队和各区政府主要领导。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市科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农业水务局、市市政林业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珠海警备区、武警市支队、市气象局、交通部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珠海供电局、珠海电信公司、各区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2.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政林业局,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扑火救灾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会商火情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完成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积极组织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和技能。   市应急办:负责指导军警民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协调队伍调动,协助市领导处置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事故。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负责指导森林防火项目建设。   市科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火科技公关、森林防火科技项目立项和评审工作,为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提供科技支持;保障森林防火应急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督促林内、林缘企业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教育部门对各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和安全避险宣传教育活动;协同有关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组织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灾区群众转移、疏散;维持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必要时,实行火场周边区域交通管制;指导森林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森林火灾案件。   市民政局:负责火灾处置扑救中的物资供应,组织、协调各级民政部门及时启用避护场所,及时发放救灾物资,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指导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和协助做好伤亡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协同做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解决森林火灾预防、队伍建设和扑救工作中应由市财政安排的经费,并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督促各级财政增加对森林防火投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职业培训学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助和支持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劳动保障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配合做好森林防火指挥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无偿提供指挥调度系统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督促检查山边基建施工单位的森林防火安全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检查、督促在林区修建道路和道路管养单位采取必要的森林防火措施;负责人员、物资应急运输保障。   市海洋农业水务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农村群众增强森林防火意识,改变落后生产用火习惯;杜绝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土埂、烧田埂、烧蔗杆等森林火灾隐患。   市文体旅游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设在林区的A级景区的森林防火工作;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加强对导游和游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导游和游客的森林防火和安全避险意识。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协助、指导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灾区医疗救护、伤病员转送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属地政府加强山边、林内林缘乱搭乱建行为的清拆管理,支持配合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清理山边、林内林缘的违章建筑,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市中级法院:负责组织和督促地方法院审判森林火灾案件。   市检察院:负责组织和督促地方检察机关办理森林火灾案件。   珠海警备区:负责组织指导地方民兵开展森林火灾扑救技能训练和演练;组织、协调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扑火救灾工作。   武警市支队:负责组织指战员参与森林火灾扑救技能培训和演练;组织指挥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做好林火卫星监测、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和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发布工作。   交通部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负责协调和落实直升机执行森林火灾扑救飞行任务;协调机场优先运送扑救人员、装备和物资;为森林火灾扑救提供空中增援。   珠海供电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设在林区的供电设施及其施工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火场供电设施紧急应对措施,提高供电设施施工、检修人员的森林防火和安全避险意识。   珠海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通信保障;组织、指导、协调运营企业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信息发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森林防火远程视频监控、应急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传输和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编制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森林防火规划和建设;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森林防火专业人员培训;对本辖区森林火灾扑火力量进行调配;组织、指挥各阶段扑救工作。   2.4 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各区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区政府(管委会)行政首长为指挥长,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火灾发生时,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扑救工作,并在扑火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靠前指挥,掌握火情,分析火势,制定和实施扑救方案,组织扑火人员,用最小的代价尽快扑灭山火,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5 专家组。   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均要成立专家组,健全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机制,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3 预防、监测和预警   3.1 预防。   市、区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加强森林消防和护林队伍建设,做好相关救援物资储备;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积极推广野外生产用火“三集中”(集中时间、集中地点和集中力量),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在森林防火区设置警示、宣传标识牌;在铁路(含轻轨)、公路两旁、高压走廊及林区居民点、仓库、供(变)电站(场)、油(汽)库(站)、厂房、学校、监狱、看守所、军事设施以及基地重要设施等重点目标周围,定期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蓄水池、远程监控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监测 。   市市政林业局依托国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卫星地面站林火监测系统,及时监测林火热点,及时核查和掌握热点情况。护林扑火人员要密切监视林区及周围动态,发现火情后立即向市防火值班室12119、2256119或119、110报警。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林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4个等级,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2 预警发布。   市市政林业局应和气象部门加强会商,按规定发布本行政区域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发布森林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向全市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微博和相关网站等渠道进行发布。   3.3.3 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地面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森林防火巡查和检查,严格管制野外用火,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加强值班调度、密切监测林火动态,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各森林消防队伍安排值班分队集中居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况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森林火险动态,市防火办将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报市有关扑救应急响应联动部门,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重点林区实施森林防火戒严,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发布戒严令。 4 应急响应及处置   按照森林火灾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结合我市森林防火工作实际,森林火灾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Ⅱ级(重大)森林火灾、Ⅲ级(较大)森林火灾、Ⅳ级(一般)森林火灾。按照应急响应的原则,调整扑火组织机构的级别和各单位相应的任务。   4.1 Ⅰ级响应。   森林火灾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级别,启动本级响应: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由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森林火灾现场应急处置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组织指挥。   4.2 Ⅱ级响应。   森林火灾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达到重大森林火灾级别,启动本级响应: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由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森林火灾现场应急处置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组织指挥,成立前线指挥部组织扑救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担任前线总指挥,负责调动和指挥扑火队伍扑救森林火灾,设6个工作小组,负责做好火场的火灾扑救、专家咨询、治安维稳、后勤供给、医疗救护、应急通信、宣传报道等工作,及时上报火灾情况和传达市领导的指示精神。   4.2.1 火灾扑救组。   负责单位:市市政林业局、事发地区政府。   成  员:协助部队及跨区增援的森林扑火专业队,事发地区政府的成员单位。   职责任务: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指挥扑火队员开展扑火工作,及时向前线指挥部反映火场情况;根据火场态势,提出增派队伍和向省申请航空灭火的建议;协调解决区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根据扑火救灾需要和前线指挥部指示,完成其它工作。   4.2.2 专家咨询组。   负责单位: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成  员:森林防火专家组、市应急办等成员单位。   职责任务:根据气象条件、扑火进展情况、火场地形和森林资源等情况,对火场态势及火情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扑火方案提出建议。   4.2.3 治安交通组。   负责单位:市公安局。   成  员:市森林公安分局、市公安局的成员单位。   职责任务:负责应急处置中的治安管理、交通疏导和安全保卫工作;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地区;指导森林公安做好森林火灾案件的侦查工作;在森林火灾事发地周围主要要道设置路牌,引导增援队伍到达火场;根据扑火救灾需要和前线指挥部指示,完成其它工作。   4.2.4 后勤保障组。   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成  员: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区政府的成员单位。   职责任务:做好火灾处置扑救中的食品、饮水、燃油、被褥等物资供应;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协调相关部门快速运输扑火人员、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药品等;根据扑火救灾需要和前线指挥部指示,完成其它工作。   4.2.5 医疗救护组。   负责单位:市卫生计生局。   成  员:相关医疗机构。   职责任务:及时组织医疗队赴火灾现场抢救伤员;组织管理卫生工作人员、救护车辆和医疗药品;根据扑火救灾需要和前线指挥部指示,完成其它工作。   4.2.6 新闻发布组。   负责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   成  员:市应急办、市市政林业局、事发地区政府。   职责任务:按照国家对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有关规定,根据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提供资料,组织火情和扑火救灾情况的宣传报道,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具体事宜,负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新闻发布工作。   4.3 Ⅲ级响应。   森林火灾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达到较大森林火灾级别,启动本级响应: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森林火灾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区政府或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森林火灾现场,指导区级指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视火情协调专业队伍增援。   4.4 Ⅳ级响应。   森林火灾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达到一般森林火灾级别,启动本级响应: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森林火灾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区政府或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森林火灾现场,指导区级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 组织指挥   5.1 组织指挥原则。   森林火灾现场扑救工作,由市、区政府行政首长统一组织,实行现场统一指挥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具体承担综合调度、后勤保障、技术咨询、现场督导等工作。森林火灾扑救现场处置指挥分为前线指挥部、直接扑火指挥组和后方值班室三个部分。   5.1.1 前线指挥部的设置。前线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总指挥(市长、区长或分管副市长、分管副区长)担任。前线指挥部的选址,应设在火场附近的适当位置。主要任务是调度扑火队伍,提供物资保障,组织人员运输扑火物资供应现场扑火;维护火场附近治安,严禁非扑火专业人员上山,疏导交通行人;确保通讯、交通畅通,做好抢险救护,安排居民疏散以及火灾善后工作等,随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火灾情况。   5.1.2 直接扑火指挥组的设置。直接扑火指挥组由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森林公安分局分管防火的副局长、以及属地的区、镇(街)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组成。主要任务是根据火情动态,制定扑救方案和组织实施,现场调度、组织和指挥扑火队伍;分析火情,随时向前线指挥部报告火灾扑救情况。   5.1.3 后方值班室的设置。后方值班室设在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主要任务是随时与前线指挥部、直接扑火指挥组联络,按照现场总指挥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随时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林火情况。   5.2 扑火原则。   5.2.1 在扑火安全上,坚持以人为本,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坚持科学扑救,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   5.2.2 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5.2.3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以水扑救为主,开设阻隔带为辅等多种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5.2.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护林扑火专业队伍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半专业扑火力量为辅。   5.2.5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5.3 队伍组织与调动。   5.3.1 扑火力量的组成。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由各级森林扑火专业队为扑救主要力量。必要时,组织珠海警备区、武警市支队的预备力量参与增援。不得动员未经森林防火培训的人员参加扑救。   5.3.2 跨区增援力量的组成。当事发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当地区政府或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市机动大队和其他各区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实施跨区增援。增援原则为:市机动大队为第一梯队,横琴新区、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高栏港区森林防火专业队互为第二梯队,珠海警备区、武警市支队的预备力量为第三梯队。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根据火场情况应急调动。 6 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灾案件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7 应急终止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8 恢复重建   8.1 善后处理。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火灾发生地区政府及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火场清理、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   8.2 调查评估。   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一定森林面积中现存各种活立木的材积总量)、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区政府提交调查报告。   8.3 案件查处。   市森林公安分局牵头指导各区公安分局对森林火灾案件进行查处。   8.4 工作总结。   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及需要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9 应急保障   9.1 队伍保障。   市、区政府应加强护林扑火专业队伍和半专业扑火队伍建设,提升装备水平,强化培训与演练,不断提高实战能力。市护林扑火机动大队及各级护林扑火专业队承担全市增援扑火任务,由市、区重点配备装备,在执行跨区增援扑火行动时接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直接指挥,增援补助由火灾发生地负责。各区、镇(街)应解决护林扑火专业队伍值班备勤值班室和宿舍,落实值班备勤、日常训练和巡山护林制度,每年组织开展培训。   9.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或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要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9.3 物资装备保障。   市、区政府应加强护林扑火专业队伍的装备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和装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的协调机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部门应根据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和后勤保障物资商家直接调运机制,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   9.4 资金保障。   市、区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森林防火工作所需经费。 10 监督管理   10.1 预案演练。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定期组织本级预案应急演练,区、镇(街)也要按各自的预案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各级森林消防队伍的实战技能和预防、处置森林火灾能力。   10.2 宣传教育。   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报纸、黑板报等媒体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组织学校、村居和企业开展森林防火知识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10.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1.1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 本预案由市政府组织修订,由市市政林业局负责解释。   11.3 区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11.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5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珠海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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