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机构: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5/04/10 |
颁布日期: |
2015/04/10 |
颁布机构: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5/04/10 |
颁布日期: |
2015/04/10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45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安监〔2015〕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可由建设项目所在地或新工艺发明单位所在地按照本省职责分工具有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职责的部门或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鉴定。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