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关于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呼和浩特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5/03/15 |
颁布日期: |
2015/03/15 |
颁布机构: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呼和浩特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5/03/15 |
颁布日期: |
2015/03/15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5〕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4年5月26日市人民政府正式出台《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呼政发〔2014〕17号),优化再造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社会反响较好。但《方案》实施以来,发现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在用地权属、评估评审、公共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5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项目全部按并联审批模式运行。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土地收储中心、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定期召开会议,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研究解决土地报批、出让、供用地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要尽快研究提出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对照表衔接意见,于2015年4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
三、同一部门审批事项涉及内部多个科室的,要按照“一口受理”的要求,统一由审批办受理并计算办理时限。各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和简化办事流程、压缩时限,特别是要按照国务院“五个一律”要求,全面清理审批事项前置要件,不得以加强监管为名,继续保留、擅自设立审批前置要件,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置要件一律取消。
四、施工设计图有关消防、气象专业的审图,市消防支队、气象局不再单独审核,由市审图中心主导联合审图。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要求的,相关部门分别出具审图意见。
五、市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务院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对全市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相关收费开展一次全面清理,于2015年5月底前提出进一步清理、规范的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后执行。
六、供水、供电、供暖、供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要求,全面规范服务事项办理要件、办事流程,明确办结时限,于2015年5月底前将确定的要件、流程、时限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并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有关媒体公布。
七、市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研究完善《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办法》,尽快提出规范、完善和提高效率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制发服务指南(包括验收工作程序、事项、要件和时限等),向社会公布。
八、凡是需要依法开展的评审评估,主管部门都要进一步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压缩技术评审和评估时限,特别是要明确初审结果时限;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编制技术报告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对中介摸底登记,建立竞争机制和黑名单制。
九、“四评一空”工作由市规划局牵头研究制定方案,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水务局、地震局配合,对规划区域为住宅、商业、一般公共服务场所、服务业类或民生类建设项目的区域开展区域评估。
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会议,供热、供水、消防、交管、环保、水务等部门应按要求统一参加,新建民用建筑建设人防工程规划应纳入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内容。
请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对于执行不利的,市监察局要加大问责和追责力度,以推动全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201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