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工改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
(呼环发〔2022〕121号)
各分局、相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呼政发〔2019〕29号),以及市工改办《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限时办结相关事宜的通知》(呼工改办发〔2021〕13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质量和效率,现就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手续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2.对已经环评批复的,不涉及新增用地、项目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设施未发生重大变动,且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增量10%的改造项目,无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管理。
二、精简审批前置
3.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旗县区的预审意见和水土保持方案等无法律法规和规范化文件依据的行政事项不得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
三、优化审批流程
4.工程建设类项目的环评审批在开工前完成,与施工许可阶段审批环节实行并联审批。
5.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对确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的项目,由行政审批办在工改系统统一受理,做到即受理即审核,在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转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技术评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技术评估报告。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环境影响与排放管理科、属地分局完成现场踏勘。
6.审核与技术评估工作由环境影响与排放管理科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科室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工作流程(试行)》确定的时限及时反馈审核意见,技术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函确定的5个工作日提交技术评估报告。审核后由环境影响与排放管理科提交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专题会进行审议,确保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四、简化环评内容
7.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对已经开展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的园区,具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适当简化。对完成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的园区,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正面清单内项目,在满足审批要求的前提下,压缩审批时限至7个工作日以内。
五、规范中介市场服务
8.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呼和浩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甄选优质环评机构,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介超市”考核管理,打造诚信自律、服务高效的环评中介市场。对被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列入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环评单位严禁进入中介超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环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处理。
六、强化纪检监督
9.局机关纪委加强对受理、审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严肃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吃拿卡要等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