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调整远郊区县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政策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5/04/20 |
颁布日期: |
2015/04/20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5/04/20 |
颁布日期: |
2015/04/20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远郊区县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政策的通知
(京发改〔2015〕767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相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2013-2017年加快压减燃煤和清洁能源建设工作方案》要求,远郊区县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重点为20蒸吨以下的分散燃煤锅炉。为加快推进20蒸吨以下分散燃煤锅炉改造进度,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现将远郊区县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政策的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2015-2017年,在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房山区、门头沟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和延庆县十个远郊区县辖区内,对实施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改造的燃煤锅炉,按原规模改造所需工程投资的30%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实施天然气改造的锅炉要使用超低氮燃烧设备。
二、由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新城燃煤集中供热中心,如申请清洁能源改造市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需完成新城燃煤集中供热中心竣工决算且燃煤锅炉投产运行时间超过十年;对现有燃煤设施实施环保升级改造的新城供热中心,可按照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4]1782号)精神,申请改造补助资金。
三、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辖区内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进行项目立项并在全部工程建设完工前组织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