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大型户外活动主办单位执行环境清洁维护作业须知
        
        
          
            
              
                | 颁布机构: | 台北市政府环境保护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台北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8/06/23 | 颁布日期: | 2008/06/23 | 
            
          
         
        
          
            
              
                | 颁布机构: | 台北市政府环境保护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台北市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8/06/23 | 
              
              	| 颁布日期: | 2008/06/23 | 
            
          
         
        
法规名称:台北市大型户外活动主办单位执行环境清洁维护作业须知
发布日期:民国 97 年 06 月 23 日
一、前言:台北市为国际级首都,城市生活多样化,各式活动频繁,而其
    中大型活动往往吸引大量观众,因人潮带来的垃圾亦将增加,进而影
    响附近环境卫生。因此为预防及减轻对本市市容环境的冲击特研订本
    作业须知,透过明确之工作事项划分、事前协调,及提升活动主办单
    位及参与民众对环境管理维护之认同,达到「活动垃圾零污染、资源
    分类全回收」的目标,促使活动举办更臻完善。
二、相关法令:
(一)废弃物清理法第 11 条第 1  款:「土地或建筑物与公共卫生有关
      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二)废弃物清理法第 11 条第 3  款:「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
      用地者,由使用人清除」。
(三)废弃物清理法第 12 条:一般废弃物回收、清除、处理之运输、分
      类、贮存、排出、方法、设备及再利用,应符合中央主管机关之规
      定,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执行机关得视指定清除地区之特
      性,增订前项一般废弃物分类、贮存、排出之规定,并报其上级主
      管机关备查。
(四)废弃物清理法第 27 条第 1  款:「随地吐痰、槟榔汁、槟榔渣,
      抛弃纸屑、烟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废
      弃物」。
(五)废弃物清理法第 50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 1200 元以
      上 6000 元以下罚款。经限期改善,届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连
      续处罚:
      1.不依第 11 条第 1  款至第 7  款规定清除一般废弃物。
      2.违反第 12 条之规定。
      3.为第 27 条各款行为之一。
三、活动类型:
(一)府级活动:由台北市政府主办并以项目方式经跨局处协调责由市府
      相关局处依权责分工规划执行之活动,例如:跨年晚会、灯节…等
      。
(二)一般性活动:府级活动以外,由公私团体自行主办或结合台北市政
      府等政府机关举办之活动,例如:自由车环台赛、国际马拉松、新
      移民文化节... 等活动。
四、作业事项:
(一)府级活动:
      1.督促参与活动之摊商应于各摊位前设置垃圾桶、资源回收桶及清
        理摊位外围环境。
      2.管制文宣广告发放及透过活动主持人或广播系统时时提醒民众勿
        弃置垃圾环保观念。
      3.配合于活动文宣广告中加列「活动垃圾零污染、资源分类全回收
        」倡导文意。
      4.活动结束督促撤场厂商及工作人员,应将废弃物品清理摆置整洁
        并适时清理。
      5.府级活动环境清洁维护计划由环保局规划执行,如有应配合事项
        活动主办单位应落实。
(二)一般性活动:
      1.主办单位于活动一周前提报环境清洁维护计划,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住、居所、电话
          及联络人之姓名及电话。
     (2)活动办理时间(含进、撤场时间)、地点。
     (3)活动场地使用范围、面积及起迄时间(含活动范围图、活动所
          用舞台或摊棚之规模图说)。
     (4)活动目的、内容、方式、来宾名单、预定参加人数。
     (5)大型垃圾桶及流动厕所配置之数量及举办活动必要之设施。
     (6)活动期间场地清洁维护执行方式,含时间、人力、频率及垃圾
          清运方式等。
     (7)需环保局协调配合项目,包含大型垃圾桶及流动厕所支持、垃
          圾清运、环境清洁维护…等。
      2.督促参与活动之摊商应于各摊位前设置垃圾桶、资源回收桶(现
        场空间若不足 得以塑料袋替代)。
      3.管制文宣广告发放及透过活动主持人或广播系统时时提醒民众勿
        弃置垃圾环保观念。
      4.配合于活动文宣广告中加列「活动垃圾零污染、资源分类全回收
        」倡导文意。
      5.活动场地内及贩卖食品摊商环境清扫与垃圾清运工作,原则应于
        活动结束后 1  小时内完成,必要时得经本局核可后延长之。
      6.活动进行中,场地清洁公司离峰时段每 1  小时,尖峰时段每 3
        0 分钟派员捡拾。
      7.应设置垃圾暂存点(架设围篱以维市容观瞻),以因应大量垃圾
        包与回收物,另垃圾包不得泄漏污水。
      8.清洁公司与摊商应做好资源回收、垃圾不落地及摊商周围环境清
        洁,不得有废弃物、油脂污染水沟及地面之情事。
      9.活动场内及贩卖食品摊位死角绿地、花台等应加强捡拾。
     10.督促结束撤场厂商及工作人员、废弃物品应清理摆置整洁并适时
        清理。
五、环境清洁维护计划应配合环保局「活动垃圾零污染」推动协调小组之
    检视修正后执行。
六、本作业须知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