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认可标准

颁布机构: 内政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台湾地区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6/21 颁布日期: 2012/06/21
颁布机构: 内政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台湾地区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6/21
颁布日期: 2012/06/21
法规名称: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认可标准 发布日期:民国 101 年 06 月 21 日 第 1 条 本标准依消防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之构造、材质、性能、试验内容及试验设备,应符合 下列共通性质规定: 一、各部构造及零件之材质、制造及装配方法应与申请之设计图相符。 二、具坚固、安全之构造,不得有伤痕、裂痕、变形、破损、劣化、接触 不良等情形或伤害使用者之虞。 三、构造具耐久性,零件应安装正确且不易松脱,不得因震动、冲击产生 使用或产品性能之障碍。 四、使用材质可能锈蚀者,应采取防蚀措施;零件使用非金属材质者,应 为不易变形构造。 五、试验内容及试验设备应依产品设计原理、材质、构造及性能办理。 前项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之构造、材质、性能、试验内容及试验设备之个 别性质,应依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基准,实施型式认可、型式变更及个别 认可试验。 第 3 条 型式认可、型式变更及个别认可试验发现之缺点,依下列规定之等级判定 之: 一、致命缺点:对人体有危害之虞或无法达到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之应有 功能者。 二、严重缺点:虽非致命缺点,但对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之功能有产生重 大障碍之虞者。 三、一般缺点:非致命缺点或严重缺点。但对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之功能 有产生障碍之虞;或产品构造与认可之型式有异;或标示错误,致使 用功能产生障碍之虞者。 四、轻微缺点:非属前三款规定之轻微障碍。 同时有不同等级之缺点者,分别列入不同等级之缺点;同时有二项以上相 同等级之缺点者,以同一等级缺点计算。 第 4 条 型式认可、型式变更或个别认可试验时,发现有可修补之缺点或试验设备 故障等不影响产品性能者,得办理补正试验,并以一次为限。 型式认可、型式变更试验结果符合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基准者,判定合格 。 第一项项个别认可补正试验应依原试验等级重新采样,补正试验数量应扣 除第一次试验数量中之预备品及不良品。 个别认可之抽样试验等级为第五条第二项所定最严格试验者,经试验不合 格时,不得进行补正试验。 第 5 条 个别认可依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之品目、试验项目及数量,办理抽样试验 。 前项个别认可抽样试验等级,依程度分为宽松试验、普通试验、严格试验 及最严格试验,试验严宽等级之调整如附表。 第一项个别认可依国家标准(CNS) 九○四二随机抽样法及下列各款规定 进行抽样试验。但生产或进口数量较少者,得适用少量生产或少量进口之 普通试验: 一、第一次申请个别认可应以普通试验为之,依试验结果,决定下一批试 验之等级。 二、有轻微变更者,依变更前之试验等级进行试验。 三、试验设备或场所有变更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试验等级依变更前之等级进行试验。 (二)需调整试验等级之批次,以变更后之批次数重新计算之。 第 6 条 个别认可符合下列规定者,得实施免会同试验: 一、达宽松试验后连续十批第一次试验均合格。 二、累积受验合格数量达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基准所定数量以上。 三、取得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九○○一认可登录。 实施免会同试验之品目,登录机构应每半年派员会同实施抽样试验一次; 抽样试验结果不符合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基准者,该批次判定不合格,且 次批次恢复为普通试验。 符合免会同试验资格之品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恢复为普通试验: 一、厂内试验纪录不实。 二、未申请个别认可达六个月以上。 三、取得认可标示之产品不符本标准或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基准,经登录 机构查证属实者。 第 7 条 个别认可批次依受验厂商、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品目、试验等级认定之。 申请者不得指定将某部分产品列为同一批次。 个别认可应于该批次试验完成后,始得实施下一批次试验。 第 8 条 个别认可试验批次合格与否,依产品试验之缺点等级及样品数判定如下: 一、不良品数目在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数目上限(以下简称 Ac) 以下时, 判定合格。 二、不良品数目在 Ac 与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数目下限(以下简称 Re) 之间,判定合格。 三、不良品在 Re 以上,其为初次试验者,得于下次补正试验;其为补正 试验者,判定不合格。 四、前三款试验结果,发现不良品有致命缺点者,其不良品数虽在 Ac 以 下,判定不合格。 五、试验合格之样品批次中,发现有缺点之样品,能以预备品替换或可调 整、修理者,视为良品;预备品不足或无法调整、修理者,其有缺点 之试样均视为不良品。 六、试验过程试验设备异常或故障,无法如期完成时,试验应即停止,其 为初次试验者,得补正试验;其为补正试验者,判定不合格。 第 9 条 本标准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