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认可标准
颁布机构: |
内政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台湾地区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6/21 |
颁布日期: |
2012/06/21 |
颁布机构: |
内政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台湾地区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6/21 |
颁布日期: |
2012/06/21 |
法规名称: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认可标准
发布日期:民国 101 年 06 月 21 日
第 1 条
本标准依消防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之构造、材质、性能、试验内容及试验设备,应符合
下列共通性质规定:
一、各部构造及零件之材质、制造及装配方法应与申请之设计图相符。
二、具坚固、安全之构造,不得有伤痕、裂痕、变形、破损、劣化、接触
不良等情形或伤害使用者之虞。
三、构造具耐久性,零件应安装正确且不易松脱,不得因震动、冲击产生
使用或产品性能之障碍。
四、使用材质可能锈蚀者,应采取防蚀措施;零件使用非金属材质者,应
为不易变形构造。
五、试验内容及试验设备应依产品设计原理、材质、构造及性能办理。
前项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之构造、材质、性能、试验内容及试验设备之个
别性质,应依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基准,实施型式认可、型式变更及个别
认可试验。
第 3 条
型式认可、型式变更及个别认可试验发现之缺点,依下列规定之等级判定
之:
一、致命缺点:对人体有危害之虞或无法达到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之应有
功能者。
二、严重缺点:虽非致命缺点,但对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之功能有产生重
大障碍之虞者。
三、一般缺点:非致命缺点或严重缺点。但对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之功能
有产生障碍之虞;或产品构造与认可之型式有异;或标示错误,致使
用功能产生障碍之虞者。
四、轻微缺点:非属前三款规定之轻微障碍。
同时有不同等级之缺点者,分别列入不同等级之缺点;同时有二项以上相
同等级之缺点者,以同一等级缺点计算。
第 4 条
型式认可、型式变更或个别认可试验时,发现有可修补之缺点或试验设备
故障等不影响产品性能者,得办理补正试验,并以一次为限。
型式认可、型式变更试验结果符合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基准者,判定合格
。
第一项项个别认可补正试验应依原试验等级重新采样,补正试验数量应扣
除第一次试验数量中之预备品及不良品。
个别认可之抽样试验等级为第五条第二项所定最严格试验者,经试验不合
格时,不得进行补正试验。
第 5 条
个别认可依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之品目、试验项目及数量,办理抽样试验
。
前项个别认可抽样试验等级,依程度分为宽松试验、普通试验、严格试验
及最严格试验,试验严宽等级之调整如附表。
第一项个别认可依国家标准(CNS) 九○四二随机抽样法及下列各款规定
进行抽样试验。但生产或进口数量较少者,得适用少量生产或少量进口之
普通试验:
一、第一次申请个别认可应以普通试验为之,依试验结果,决定下一批试
验之等级。
二、有轻微变更者,依变更前之试验等级进行试验。
三、试验设备或场所有变更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试验等级依变更前之等级进行试验。
(二)需调整试验等级之批次,以变更后之批次数重新计算之。
第 6 条
个别认可符合下列规定者,得实施免会同试验:
一、达宽松试验后连续十批第一次试验均合格。
二、累积受验合格数量达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基准所定数量以上。
三、取得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九○○一认可登录。
实施免会同试验之品目,登录机构应每半年派员会同实施抽样试验一次;
抽样试验结果不符合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基准者,该批次判定不合格,且
次批次恢复为普通试验。
符合免会同试验资格之品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恢复为普通试验:
一、厂内试验纪录不实。
二、未申请个别认可达六个月以上。
三、取得认可标示之产品不符本标准或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基准,经登录
机构查证属实者。
第 7 条
个别认可批次依受验厂商、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品目、试验等级认定之。
申请者不得指定将某部分产品列为同一批次。
个别认可应于该批次试验完成后,始得实施下一批次试验。
第 8 条
个别认可试验批次合格与否,依产品试验之缺点等级及样品数判定如下:
一、不良品数目在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数目上限(以下简称 Ac) 以下时,
判定合格。
二、不良品数目在 Ac 与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数目下限(以下简称 Re)
之间,判定合格。
三、不良品在 Re 以上,其为初次试验者,得于下次补正试验;其为补正
试验者,判定不合格。
四、前三款试验结果,发现不良品有致命缺点者,其不良品数虽在 Ac 以
下,判定不合格。
五、试验合格之样品批次中,发现有缺点之样品,能以预备品替换或可调
整、修理者,视为良品;预备品不足或无法调整、修理者,其有缺点
之试样均视为不良品。
六、试验过程试验设备异常或故障,无法如期完成时,试验应即停止,其
为初次试验者,得补正试验;其为补正试验者,判定不合格。
第 9 条
本标准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