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5修订)

颁布机构: 青岛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岛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3/26 颁布日期: 2015/02/26
颁布机构: 青岛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岛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3/26
颁布日期: 2015/02/26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发〔2015〕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发〔2012〕57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6日   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区、市和基层机构   2.5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测   3.1.1预防   3.1.2监测   3.1.3预测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3.2.2预警发布   3.2.3预警响应   3.2.4预警变更及解除   3.3信息报告   3.4应急处置   3.4.1先期处置   3.4.2分级响应   3.4.3指挥与协调   3.4.4应急处置措施   3.4.5现场指挥部   3.4.6扩大响应   3.4.7应急联动   3.4.8社会动员   3.4.9区域合作   3.4.10应急结束   3.5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3.6恢复与重建   3.6.1善后处置   3.6.2社会救助   3.6.3保险   3.6.4调查评估与总结   3.6.5恢复重建   4应急保障   4.1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4.2通信与信息发布保障   4.3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4.4医疗卫生保障   4.5交通运输保障   4.6物资及生活保障   4.7治安保障   4.8应急避难场所及公共设施保障   4.9气象水文海洋服务保障   4.10科技支撑保障   4.11财力保障   4.12法制保障   5宣教培训和演练   5.1宣教培训   5.2预案演练   6责任追究   7附则   7.1检查督导   7.2预案管理   7.3发布实施   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分类分级   1.3.1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植物疫情、森林火灾和草场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公共设施和特种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健康、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1.3.2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青岛市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是全市突发事件分级、信息报送、分级响应处置的基本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涉及青岛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青岛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各种危害和人员伤亡。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分级管理和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突发事件应对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技研发,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加大先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设施引进和集成,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发挥驻青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发挥区市、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立公众有序、合规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   (8)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态势及处置工作情况,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1.6.1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市政府制定印发,报省政府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本级政府备案。   相邻、相近的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联合应急预案。   1.6.2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   大型企业集团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省驻青和市属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政府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的区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1.6.3不同层次的应急预案内容侧重点、编制、修订、审批、备案和发布等,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及时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市政府和驻青部队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武警青岛支队、驻青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主任、副主任按照职责分工和在市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应急委主要职责: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市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编制、修订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与相邻地区,中央、省驻青单位,驻青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关系;当突发事件超出青岛市处置能力时,依法请求国家、省、军队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省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区市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2.2办事机构   青岛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为市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挂市政府总值班室牌子,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市政府应急办主要职责:负责市政府值守应急,做好区市、部门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和呈报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置突发事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区市、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修订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市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区市、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修编和演练工作;负责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指导市级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做好有关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市级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区市、部门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市级应急平台、市政府总值班室建设和市政府相关应急管理网站的维护管理;组织做好年度全市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和预测分析,提出市级应急管理的制度法规和规划建议;办理市应急委、市政府应急管理决定事项,督促落实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项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负责市应急委日常工作运转,完成市应急委和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市应急委下设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处置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市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分管副秘书长、市突发事件处置主要职责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成。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组织指挥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对于敏感、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市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处置主要职责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由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市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3市政府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如果发生暂无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在属地区市政府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根据分工,由市分管领导、市分管副秘书长、市突发事件处置主要职责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首先是比照省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其次是相近的市专项应急预案,再次是市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处置等工作。   2.4区、市和基层机构   各区市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依法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其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专家组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重点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等工作。村委会、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撤离、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   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专(兼)职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2.5专家组   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聘请有关行业领域技术人员及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参与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工作;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应对处置措施等进行研究、评估,向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跟踪国内外应急管理方面最新发展趋势,结合实际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为本市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应急指挥平台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3 运行机制   3.1监测预测   3.1.1预防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等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1.2监测   各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跟踪监测。   3.1.3预测   各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历年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年度气候趋势预测,以及监测数据汇总等,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突发事件预测工作,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文件的要求予以规定。   3.2.2预警发布   各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认为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同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并按规定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驻青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3.2.3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各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驻青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政府报告或通报。   3.2.3.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蓝色、黄色预警发布后,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并采取以下措施:   (1)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视情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6)组织对重点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3.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除采取3.2.3.1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3.3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妥善进行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3.2.4预警变更及解除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 事发单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当地、上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区市政府。   报告时限和程序: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的一个半小时)。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也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本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报告,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进行响应处置,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市政府应急办应将接报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及协调处置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向市政府领导和省政府应急办报告,及时将领导同志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市政府,并跟踪落实情况。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委台办等有关部门办理。   3.4应急处置   3.4.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时,接报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同志要按照相关预案、各自职责以及领导要求,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在境外发生涉及青岛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市政府外办及市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我国驻外派出机构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   3.4.2分级响应   (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的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或实际情况,市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市级部门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3.4.3指挥与协调   (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或区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先期指挥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先期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省政府、国家成立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处置。   3.4.4应急处置措施   3.4.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的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防止环境污染,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依法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依法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3.4.4.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事发地的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4)依法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外国驻青领事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3.4.5现场指挥部   根据实际需要,由区市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必要时,市政府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   (1)综合协调组: 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省、国家工作组或应急指挥部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事发地的区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按照预案和职责,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兽医局、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区市政府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护工作,以及收治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的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5)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7)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事发地的区市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的紧急疏散、安置工作,被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必需品调运、管理、登记、发放,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的制订、报批、监督实施等工作。   (8)物资经费保障组: 由事发地的区市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红十字会、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盐务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监督、审计;统计、安排应急救援队伍食宿等生活物资保障;调拨、接收、管理、统计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个人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本市粮油、蔬菜、食盐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救援、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9)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的区市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红十字会等组成。负责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0) 通信气象海洋水文保障组:由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防办和电信运营企业,负责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管理、警报播放服务保障工作。市气象局负责现场气象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负责海洋水文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市水利局会同青岛市水文局,负责江河、水库的水文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   (11)涉外涉港澳台侨工作组:由市政府外办、市政府侨办、市委台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对接港澳台侨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2)特种应急组:由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金融办、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13)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监察局等部门(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4.6扩大响应   如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或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省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3.4.7应急联动   区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和省驻青及市属企事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驻青部队和武警青岛支队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以及市、区市政府的请求,协助、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4.8社会动员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全社会力量协助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3.4.9区域合作   市政府加强与毗邻市政府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信息共享与联动处置保障。   各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3.4.10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区市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5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基本情况,随后发布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的区市政府负责。   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商务局、市政府外办等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3.6恢复与重建   3.6.1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3)事发地的区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的区市政府、有关单位负责安排,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   3.6.2社会救助   (1)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发地的区市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民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各级接受捐赠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4)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各级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6.3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3.6.4调查评估与总结   (1)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的区市政府组成调查评估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和损失、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地的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有关资料,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及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   (3)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年底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全市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向市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报告。   3.6.5恢复重建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市、区市政府组织实施;需要国家、省政府支持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请求。   4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队伍、通信、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治安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依托各级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解放军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队伍;由各级政府及共青团、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由事发现场自发组织形成的自救互救“第一响应人”队伍。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协同应急能力。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可以调用市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国内外增援的应急救援队伍,由现场指挥部或市应急委负责统筹协调。   4.2通信与信息发布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市人防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广播电视台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区市、部门构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网络,保障信息发布快捷有序。   4.3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突发事件的抢险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4.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院前急救网络建设,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强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基地建设,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4.5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公路、港航、航空部门应当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由市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事后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 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府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现场指挥部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6物资及生活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设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储备处置突发事件专业应急物资。   建立市、区市两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物流企业作用,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为应对突发事件,市、区市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的区市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的区市政府负责统计参与应急救援队伍的人数,做好食宿保障工作。   4.7治安保障   (1)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的区市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事发地公安机关和基层政府负责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2)由市公安局负责,武警青岛支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及居委会、村委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4.8应急避难场所及公共设施保障   各级政府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馆)、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应急避难场所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市、区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4.9气象水文海洋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市水利局、青岛市水文局要及时提供江河、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及时提供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绿藻、海冰等海洋灾害的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海洋水文信息服务。   4.10科技支撑保障   市科技局、驻青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技术研发投入,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市政府负责规划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和统一的数据库,各区市政府应当依据全市应急平台建设数据标准体系,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整合各专项应急平台并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各级应急平台基础数据要实时更新。   4.11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气象水文海洋服务设施建设、预警信息发布、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购置储备的资金投入力度,保障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的资金需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各级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评估。   4.12法制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应急工作实际,组织起草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5 宣教培训和演练   5.1宣教培训   市政府应急办协调市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市政府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印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材和应急知识手册。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并加强对所属单位宣教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市、区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镇(街道)、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经常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自救互救、应急疏散等宣教培训活动,全面提高公众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5.2预案演练   各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修订完善。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在活动举办前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机关、学校、幼儿园、商场、医院、剧院、高层建筑、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 次应急演练,真正使演练成为发现问题、锻炼队伍、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的重要载体,全面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逃生自救能力。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6 责任追究   对应急管理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 附则   7.1检查督导   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通报,督导有关单位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2015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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