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02/15 |
颁布日期: |
2015/02/15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02/15 |
颁布日期: |
2015/02/15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政办函〔2015〕3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0年印发的《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黑应急委发〔2010〕4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5日
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1.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2.1.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2.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组成
2.2.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主要职责
2.3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3.1 抢险救援组
2.3.2 医疗卫生组
2.3.3 群众生活组
2.3.4 涉外事务组
2.3.5 基础设施保障组
2.3.6 次生灾害防范组
2.3.7 震情监测组
2.3.8 治安保卫组
2.3.9 新闻宣传组
2.3.10 生产恢复组
2.4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主要职责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2.4.1 指挥长主要职责
2.4.2 副指挥长主要职责
2.4.3 各成员单位职责
3 地震灾害分级
3.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2 重大地震灾害
3.3 较大地震灾害
3.4 一般地震灾害
4 分级响应
5 响应措施
5.1 Ⅰ级响应与Ⅱ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3 Ⅳ级响应
6 应急处置
6.1 信息报告
6.2 指挥和协调
6.3 社会力量动员
6.4 新闻报道
6.5 应急结束
6.6 总结评估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应急反应
7.2 地震传言应急反应
7.3 俄罗斯境内发生对我省产生影响地震应急反应
7.4 火山灾害应急反应
7.5 毗邻省份地震应急反应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8.2 物资保障
8.3 避难场所保障
8.4 技术系统保障
8.5 通信、电力、交通运输保障
8.6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预案管理
9.1 培训和演练
9.2 预案更新
9.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10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统一、科学、依法、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俄罗斯境内和毗邻省份发生对我省产生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震时自动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专家组和10个工作组。省地震局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1.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地震局局长、省军区副参谋长、省武警总队副司令员、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发改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副厅长、省公安厅副厅长担任,省军区、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外办、发改委、国资委、工信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委、畜牧兽医局、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审计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统计局、质监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垦总局、安全监管局、人防办、森工总局、旅游局、物资储备局、通信管理局、气象局、煤管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省测绘地信局、哈尔滨海关、哈尔滨铁路局、民航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保监局、省武警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省电力公司、新华社黑龙江分社、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省地震局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各设联络员1名,由单位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
2.1.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向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审定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口径,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组织有关市(地)、县(市、区)和单位收集灾情信息,制定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派出省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省武警总队应急救援队、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及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协调驻省部队、省外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部署转移和临时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部署省直部门和有关市(地)、县(市、区)对灾区紧急援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疫情的发生。
2.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组成
专家组由地震、公安、消防、武警、住建、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计生、环保、通信、电力、林业、煤管、气象、测绘地信、安全监管等单位及高校专家组成。
2.2.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主要职责
承担抗震救灾决策咨询。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地震应急工作进行评估等。
2.3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3.1 抢险救援组
牵头部门:省军区。
组成部门:省武警总队、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安全监管局、煤管局、地震局、团省委、省红十字会、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实施交通管制,清理灾区现场。
2.3.2 医疗卫生组
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组成部门:省工信委、公安厅、民政厅、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团省委、省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物资,对伤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安置;组织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人员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工作,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辅导。
2.3.3 群众生活组
牵头部门:省民政厅。
组成部门:省教育厅、财政厅、商务厅、文化厅、审计厅、质监局、粮食局、农垦总局、森工总局、黑龙江保监局。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人员救助工作方案和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3.4 涉外事务组
牵头部门:省外办。
组成部门:省民政厅、旅游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哈尔滨海关、省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负责对外联络,处理涉外事务,接受和安排国外捐赠。
2.3.5 基础设施保障组
牵头部门:省发改委。
组成部门:省工信委、公安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垦总局、人防办、森工总局、物资储备局、通信管理局、哈尔滨铁路局、民航黑龙江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基础设施,组织生产,保障灾区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
2.3.6 次生灾害防范组
牵头部门:省安全监管局。
组成部门:省国资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林业厅、质监局、森工总局、煤管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电力公司。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灾区安全隐患和次生灾害的排查工作,防范次生灾害的发生,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2.3.7 震情监测组
牵头部门:省地震局。
组成部门:省科技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气象局、测绘地信局。
主要职责:监视震情发展,分析判断地震趋势,提出地震应急措施建议和趋势判定意见;监测预警地质灾害隐患,加强河湖水质和污染物监测防控。
2.3.8 治安保卫组
牵头部门:省公安厅。
组成部门:省司法厅、省武警总队。
主要职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2.3.9 新闻宣传组
牵头部门:省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省政府新闻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新华社黑龙江分社、省地震局。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2.3.10 生产恢复组
牵头部门:省工信委。
组成部门: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厅、人社厅、农委、商务厅、统计局、农垦总局、安全监管局、森工总局、黑龙江保监局。
主要职责:核实受灾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及重建规划,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2.4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主要职责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2.4.1 指挥长主要职责
全面负责领导、指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主持召开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批准地震应急响应级别、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现场工作组及需采取的应急措施。向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
2.4.2 副指挥长主要职责
(1)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指挥长指挥抗震救灾工作,研究落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省直部门、有关市(地)政府(行署)抗震救灾工作并督促落实。 组织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2)省地震局局长: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级别、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现场工作组及需采取应急措施建议。开展震情监测、分析会商工作,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工作方案和措施建议。汇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3)省军区副参谋长:组织协调驻省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对受灾地区及人员实施紧急救援。必要时,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向中央军委请求省外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和空军开展人员和物资的空投、空运工作。
(4)省武警总队副司令员:组织协调省武警总队应急救援队、省内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对受灾地区及人员实施紧急救援。必要时,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向武警总部请求省外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5)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统筹指导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6)省发改委副主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基础设施保障和抢修维护。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推动实施重建规划。
(7)省民政厅副厅长:汇集灾情、救灾、捐赠等信息报告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8)省公安厅副厅长:组织实施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震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2.4.3 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军区负责制定所属部队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组织、调配省内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参加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向中央军委请求省外驻军参加抗震救灾工作,向中央军委请求空军开展人员和物资的空投、空运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做好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宣传口径,引导社会舆论,会同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拟定应急宣传资料。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地震应急期间及灾后重建期间省政府有关规划、规定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省外办负责疏散、安置灾区工作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外交部通报相关情况,协助外交部接待和安排国外来华救援、新闻采访及科学考察的人员,按照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协助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处理国际捐赠事宜。
省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基础设施保障和抢修维护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推动实施重建规划。
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受灾出资企业做好次生灾害的抢险、排险工作,排查安全生产隐患,防范次生灾害发生;指导和帮助受灾出资企业恢复生产,对企业受损及损毁情况进行核实。
省工信委负责组织军工系统和民爆单位对危险源及易燃易爆物进行排查,防范次生灾害发生;指导和帮助受灾企业、群众生产自救,对企业受损及损毁情况进行核实;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抢险应急物资、救灾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等。
省教育厅负责统计灾区校舍、教学设备受损情况,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调配教学资源,指导灾区学生尽快就学。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组开展相关工作,进行灾情综合分析,提出相关对策。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在灾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维护交通秩序;协助省民政厅组织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震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受灾人员救灾工作方案,调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及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救济工作;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组织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灾情收集、震害调查、损失评估工作;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负责组织开展国内外救灾募捐活动,接收、分配和发放各类捐赠款物。
省司法厅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警戒及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监控和安置,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筹集、管理救灾资金;落实震后有关扶持资金、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管理工作。
省人社厅负责生产恢复及重建期间灾区群众的社会保障、震后表彰嘉奖等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灾区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监测、灾情分析、趋势预测、灾情速报,加强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省环保厅负责防止灾区放射性物质泄漏;进行环境污染监测,河湖水质监测和污染物防控。
省住建厅负责组织受损供水、排水、燃气、热力、路政照明等市政设施的抢险、排险,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开辟救灾应急快速通道,调集、征用救灾车辆,组织道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省农委负责对灾区农作物及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灾区群众恢复农业生产。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防止重大动物疾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
省水利厅负责水库、河道、堤坝等水利设施的抢险、排险及水利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灾区森林火灾的防控排查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调拨生活必需品和方便食品及对灾区商贸损毁情况进行核实。
省文化厅负责重大文化活动期间和重点文化场所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卫生防病工作,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及转送安置,调集传染病防控和卫生监督人员,开展灾区防病消毒、疾病监测、生活饮用水源检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和心理辅导工作;协助民政部门组织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协调有关部门保障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的调拨。
省审计厅负责对救灾资金、物资筹集接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派出记者及时报道灾情和抗震救灾动态,加强舆情收集分析。
省统计局负责对灾区各项受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省质监局负责对救灾物品进行质量监管及灾区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省粮食局负责为灾区群众提供必要的粮油保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和食品安全风险的监督检测、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进行统一发布。
省农垦总局负责灾区所属农场灾民的生活安置,做好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组织所属农场调集抢险救援装备,储备物资调度,组织辖区内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抢修维护;负责对所属农场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群众进行生产自救。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调动所属各类危险化学品、矿山救护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受灾企业做好次生灾害抢险、排险工作,排查安全隐患,防范次生灾害发生;负责对灾区受灾工矿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企业恢复生产。
省人防办负责组织灾区人防工程的抢险、排险。
省森工总局负责灾区所属林场灾民的生活安置,做好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组织所属林场调集抢险救援装备,储备物资调度,组织辖区内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抢修维护;负责对所属林场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群众进行生产自救。
省旅游局负责疏散、安置在灾区旅游的国内外游客。
省物资储备局负责储备物资调度。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调集省内电信运营企业,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通信,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通信畅通;开通地震现场应急移动和固定电话通信,保障现场工作队、救援队、医疗队等救灾队伍间的通信畅通。
省气象局负责为灾区抢险救灾、群众生活安置和灾后重建提供天气监测和预报保障。
省煤管局参与调动煤矿救护队参加救援工作;参与矿山坍塌灾害的抢险救灾和监察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负责入境救援物资的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省测绘地信局负责提供灾区影像资料和分析结果。
哈尔滨海关负责办理国际救援物资入关等手续。
哈尔滨铁路局负责调集、调用铁路运输器材,组织实施铁路运输,组织铁路抢险、排险,保障铁路运输畅通。
民航黑龙江监管局负责协调有关航空公司实施抗震救灾应急人员、物资的空中运输,保障空中运输通道畅通。
黑龙江保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开展震后快速理赔、恢复生产及重建过程中的保险理赔工作。
省武警总队负责制定所属部队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组织、调配省武警总队应急救援队、省内武警部队赶赴灾区参加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向武警总部请求省外武警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负责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等重要场所和物品的警戒工作,各金融单位协助做好警戒工作。
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调动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实施重点部位人员抢救或特种抢险工作;负责组织次生灾害引起的火灾扑灭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救灾工作。
团省委负责管理和调配青年志愿者队伍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组织青年志愿者参加伤员救治、心理辅导和遇难人员善后处理等工作。
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国内外救灾款物的募捐,接收、分配和发放政府捐赠资金、其他社会力量捐赠资金;参与应急阶段人道主义救援工作;组织志愿者参与伤员现场救治、心理辅导;参与灾后灾区重建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所辖电网的抢险、排险及电力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并负责协调应急用电。
新华社黑龙江分社负责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地震信息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公告,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全面、真实和客观报道信息。
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负责派出相关专家协助各支救援队实施现场救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鉴定、震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烈度评定等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派出相关专家协助各支救援队实施现场救援;负责监测震情、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灾情速报和快速评估工作。负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保障,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和地震应急措施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和灾情调查、地震科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震害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协助省政府新闻办拟定应急宣传资料。
3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7.0级以上或哈尔滨市发生6.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或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一年度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2 重大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6.0至6.9级或哈尔滨市发生5.0至5.9级破坏性地震;或造成50人至299人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3 较大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5.0至5.9级或哈尔滨市发生4.0至4.9级破坏性地震;或造成10人至49人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4 一般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4.0至4.9级破坏性地震或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Ⅲ级、IV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省政府启动I级响应。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我省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II级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我省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由省政府提出支援请求。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市(地)政府(行署)启动Ⅲ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灾区市(地)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当灾害程度超出灾区市(地)政府(行署)承受能力时,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省政府请求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支援。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县(市、区)政府启动IV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灾区市(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灾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涉及2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上一级政府负责。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灾区应急救援能力等,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5 响应措施
5.1 I级响应与II级响应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按照应急预案职责迅速响应,协同应对,实施先期处置。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地震应急工作。派遣现场工作组,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协调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安全监管局、煤管局组织各级各支抢险救援队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对被压埋的幸存者开展搜索、营救和医疗救护。
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进行伤员救治;协调伤员接收、转移、救治工作;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安置受灾群众,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物资供应点,转移安置灾民;筹集和调运救灾物资,保障灾区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供应,冬季注意灾区防寒保暖。
组织生命线工程抢修抢险队伍,修复损毁的公路、铁路、桥梁、机场、港口、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开辟应急通道,保证救灾人员、物资通行。
省地震局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对灾情进行快速评估,提出辅助决策意见和建议。派出现场工作队开展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和灾情调查、地震科学考察等工作。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派遣现场工作队开展房屋安全鉴定、震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烈度评定等工作。
控制危险源,停止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查、监测,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决堤,及时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
加强震情监测,布设流动监测台网,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利用航空遥感或卫星遥感技术,收集、制作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及时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依法实行特别管制措施以及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秩序, 保护重点目标,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组织动员省直有关单位、非受灾地区对灾区提供支援。组织志愿者有序有效参与抗震救灾活动。
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及应急救援等信息。密切关注舆情,正面引导舆论。
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评估灾害损失。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5.2 Ⅲ级响应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地震应急工作。派遣现场工作组,开展现场地震监测、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正确引导舆论等工作。
救援、医疗队伍集结待命。视灾区需求,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协调省直单位指导、帮助灾区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及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
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受灾调查和核实,评估灾害损失。
5.3 IV级响应
省地震局派遣现场工作队,协调灾区地震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工作,指导灾区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及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
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受灾调查和核实,评估灾害损失。
6 应急处置
6.1 信息报告
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局12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速报,立即上报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初判为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后,县级政府要在地震发生后2个小时内向市(地)政府(行署)报告信息;市(地)政府(行署)要在地震发生后3个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信息。省政府要在地震发生后4个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信息。
初判为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后,县级政府要在地震发生后3个小时内向市(地)政府(行署)报告信息;市(地)政府(行署)要在地震发生后4个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信息。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省外办或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省政府。
6.2 指挥和协调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群众安置等工作,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做好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
灾区市(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先期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工作。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
6.3 社会力量动员
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青年志愿者服务管理,做好青年志愿者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引导青年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6.4 新闻报道
统一组织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6.5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认为近期无再次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6 总结评估
抗震救灾工作结束1个月内,有关单位总结抗震救灾工作,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交工作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总后向省政府提交抗震救灾工作报告。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应急反应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省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市(地)政府(行署)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当小城市和乡镇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所在市(地)政府(行署)督导下一级政府保持社会稳定,将应急情况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7.2 地震传言应急反应
当大中城市或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省地震局上报省政府,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工作。省政府督导传言发生地市(地)政府(行署)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当小城市和乡镇或人口密集村(屯)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所在市(地)政府(行署)督导传言发生地县(市、区)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
7.3 俄罗斯境内发生对我省产生影响地震应急反应
有关市(地)政府(行署)及时将了解到的灾情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按照本预案部署和组织有关应急工作。
如大量边境民众进入我省境内避难,省外办、公安厅、有关市(地)政府(行署)及时将了解到的俄罗斯境内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和反应等情况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按照相关预案部署组织有关应急工作。
7.4 火山灾害应急反应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省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进行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实时监测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开展火山灾害损失评估。视情况向灾区所在市(地)政府(行署)提出转移居民建议。必要时,省政府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进行支援。灾区所在市(地)政府(行署)组织火山灾害预防、救援准备、转移居民工作,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7.5 毗邻省份地震应急反应
省地震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省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省地震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武警特勤、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医疗救护、矿山和危化品救护等专业队伍建设,开展演练,提高抢险救援能力。
各级乡镇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8.2 物资保障
省民政厅、财政厅、发改委建立资金投入机制,省民政厅、粮食局、卫生计生委、工信委、物资储备局、地震局等部门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等方式形成布局合理的省、市、县救灾物资储备,保障抗震救灾工作物资和后勤保障的需要。
8.3 避难场所保障
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应当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与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工程、疏散地域和其他空地设立满足避险需求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应当根据我省高寒特点,建设室内避难场所,为冬季震后灾民安置做好充分准备。
8.4 技术系统保障
省地震局负责省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完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
各市(地)、县(市、区)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
8.5 通信、电力、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要配置必要的卫星通信和移动通信设备、移动发电和供电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8.6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预案管理
9.1 培训和演练
县级以上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公众地震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面的地震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增强群众的地震灾害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对辖区内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及各级领导进行地震灾害应急工作岗前和常规性培训。在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在有关部门的参与协助下,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演练。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进行1次应急演练。
9.2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省地震局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应当及时制定和更新相关预案,确保与本预案的有效衔接。
9.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 附则
本预案所指地震为浅源、中源地震,深源地震应急响应参照强有感地震应急反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