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大气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天津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3/01 颁布日期: 2015/02/28
颁布机构: 天津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3/01
颁布日期: 2015/02/28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大气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28日)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依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对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谈话的制度。   第三条 约谈对象主要包括受到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统称为被约谈人)。   第四条 法制处统一负责约谈工作的组织实施。   约谈由主管法制工作的或局领导委托法制处处长主持召开,大气处、驻局监察室、总量处、科技监测处、环境监察总队、监测中心、被约谈人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同志和相关行业专家(统称为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约谈。   约谈应采取公开的形式进行(涉及国家、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除外),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   第五条 约谈工作应于决定按日连续处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的提议   法制处对符合《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环境违法企业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和《约谈告知书》经主管局领导审签同意后,由环境监察总队送达当事人。《约谈告知书》包括下列内容:被约谈人、约谈事由、约谈地点、约谈时间、约谈人等。   (二)约谈的实施   1、约谈人通报被约谈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造成的影响,说明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出限期整改等要求。   2、被约谈人就存在的问题做出说明,内容包括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处理经过、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3、约谈人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并做出处理意见。   4、形成书面约谈纪要,由各方参加人签名留存。   (三)约谈的结果   1、约谈人就约谈情况形成《责令整改决定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由监察总队送达被约谈人。   2、约谈情况和整改措施及结果登载到市环保局政务网站。   第六条 环境监察总队应对约谈事项进行后督查。   第七条 约谈事项全部整改完成后,法制处应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八条 被约谈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准时参加约谈,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可委托相关负责人。受委托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参会。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按照《责令整改决定书》要求进行整改的,以发文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等方式对被约谈人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公开通报,并将相关情况存档备案,作为对其环境管理或环境执法中的从严从重情节。   第九条 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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