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环办发〔2014〕100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意见》已经10月24日2014年第1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处室、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意见》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 附件: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为环保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厅党组《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入推进环境保护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意见》。 一、环境信息公开原则 (一)“应公开尽公开”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我厅应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主动公开应公开信息。 (二)“遵守保密”原则。我厅在公开环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 二、环境信息公开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省环保厅应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环境信息,公开的环境信息分两种: 1、受省政府委托需要公开的环境信息: (1)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信息; (3)其它需要通过省政府平台公布的重要环境信息。 2、以省环保厅名义必须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环境保护目标及落实情况; (3)环境保护规划、方案及落实情况; (4)环境质量月度、季度状况; (5)减排政策落实情况; (6)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程序、依据、条件以及受理情况和结果; (7)环境统计信息; (8)国控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包括:重点污染源基本情况、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