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12/12 |
颁布日期: |
2014/12/12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12/12 |
颁布日期: |
2014/12/12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政办函〔2014〕6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2日
黑龙江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指挥部组成
2.2职责
2.2.1省指挥部
2.2.2办公室
2.2.3专家组
2.2.4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全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体系
3.2监测
3.2.1监测机构
3.2.2常规数据信息库的建立
3.2.3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
3.3灾害分级
3.4预警发布
3.5加强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3.6检疫管理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Ⅰ级响应
4.1.2Ⅱ级响应
4.1.3Ⅲ级响应
4.1.4Ⅳ级响应
4.2指挥协调
4.3灾害处置
4.4现场监控
4.5社会动员
4.6物资使用
4.7扩大应急
4.8信息共享和处理
4.8.1报告制度
4.8.2通报与信息发布
4.9应急结束
5后期评估和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善后处理
6保障措施
6.1通讯保障
6.2经费保障
6.3物资保障
6.4技术和科研保障
6.5人员保障
6.6预案奖惩
7预案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7.2预案更新
7.3预案解释
7.4预案生效时间
8术语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和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国土与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黑龙江省境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政府成立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
2.1省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省林业厅厅长 省森工总局局长
成 员:省林业厅、森工总局、发改委、财政厅、农委、交通运输厅、住建厅、水利厅、工商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民航黑龙江监管局、省机场管理集团、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黑龙江分局、省邮政管理局、哈尔滨铁路局。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下设防控组、检疫封锁组、技术组、保障组、信息组等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由省林业厅副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森工总局营林局局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站长担任;专家组人员以全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专家咨询组为基础,根据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不同种类,适时补充其他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也要成立相应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2.2职责
2.2.1省指挥部:研究、协调、解决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理过程中的问题,研究、解决市级指挥机构的请示和应急需要。部署和检查本预案实施工作,统一指挥全省的防控工作。
2.2.2办公室:贯彻落实省指挥部的指示和传达有关会议精神,负责日常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协调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防控组:负责具体防控处理方案的实施,指挥、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
检疫封锁组:负责对机场、码头、车站和道路的检疫检查,对违规调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技术组:负责制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负责疫情确认等。
保障组:为防控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筹集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实施所需资金,负责各种物品采购和供应,安排、调配处理疫情所需人员、交通工具等。
信息组:负责疫情的收集、汇总和报送,组织对外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编发科普宣传材料,引导传媒正确宣传报道有关情况。
2.2.3专家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承担对无法确认和鉴定,但怀疑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种类进行鉴定及风险评估。
2.2.4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林业厅、森工总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协调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的立项及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拨付及使用监督工作。
省农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及与农村及农民相关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人员、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省住建厅负责城市园林绿化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本系统管辖范围内所营造的水源林、水保林等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灾害应急处置物资市场的管理工作。
民航黑龙江监管局、中国民用航空东北空中交通管理局黑龙江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航空救灾所需的飞行作业和飞行保障。
省机场管理集团负责组织、协调在所属机场开展航空救灾所需飞行作业的地面保障相关工作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在灾害应急处置中加强与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配合与合作,协助查处违禁调运进境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并提供境外有害生物来源情况。
省邮政管理局在灾害应急处置中加强与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配合与合作,协助查处违禁调运进境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哈尔滨铁路局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设备的运输和输送,确保及时到位。与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配合与合作,协助查处违禁调运进境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全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体系
根据我省的森林资源分布,在全省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在木材进境口岸建立进境木材检疫处理区、进口木材加工区,对进口木材进行处理、加工,防止有害生物传入。各级政府要加强森林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省级测报点和基层林业站的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2监测
3.2.1监测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对于所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鉴定。
3.2.2常规数据信息库的建立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常规数据信息库。主要内容包括:
(一)可能影响和诱发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温度、湿度、降雨等气象信息及人口等社会信息;
(二)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种类、数量、特性、分布、潜在危险性、发生发展趋势等;
(三)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健康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和药剂类型、施药方式以及影响区域等;
(四)森林资源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生态公益林区分布情况等;
(五)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包括应急队伍、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分布,相邻地区应急资源情况等;
(六)可能影响灾害处置的不利因素等。
3.2.3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
县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对收集到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及时进行整理、鉴别和分析,经鉴定确认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报告同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并在1日内逐级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同级政府,灾情紧急的,应当立即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省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并经核实确认后,在1日内报省指挥部,同时向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并在3日内向相邻的其他省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预测预报网点是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森林防治检疫专业人员是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责任报告人。乡镇林业站、国营林场、苗圃负责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和报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应及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迅速派专人赶赴发生现场,进行调查取样和监控。对取得的林业有害生物样本,要立即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和鉴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和鉴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国家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鉴定。
各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子信箱。
3.3灾害分级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共四级。
I级:发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的;首次发现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的;首次发生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且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万亩的。
II级:省内分布的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树木死亡严重,危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的;本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树木死亡严重,危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跨市级行政区发生,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00万亩以上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0万亩以上;特殊情况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III级:在市级行政区范围内集中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50万亩以上的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
IV级:在县级行政区范围内集中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20万亩以上的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2万亩以上。
3.4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有害生物预测的基础上,各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省政府负责对I级、II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向全省或事发地发布预警公告。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分别负责III级、IV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警发布。预警报告内容包括:林业有害生物种类、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报刊、宣传车等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等单位有义务按照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公告。对于达到I级、II级预警级别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省指挥部要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事发地的市(地)、县(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3.5加强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及行业内部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信息。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入侵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3.6检疫管理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办法措施,充分利用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根据疫情的发生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可在码头、机场和道路上(联合木材检查站)增设检疫检查点,开展检疫检查工作。一旦发现违规调运,立即查扣,报当地县级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处理。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境木材口岸依法施检,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发生重大疫情启动《进境植物重大疫情防控预案》。
4 应急响应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按照灾害级别,省政府负责I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负责II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各市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III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县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IV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
4.1分级响应
4.1.1 I级响应
根据各地的疫情报告,省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省长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同时,省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并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迅速投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灾情向国务院和国家林业局报告,并通报发生地市级政府。
4.1.2 II级响应
根据各地的疫情报告,省指挥部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省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同时,省指挥部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并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迅速投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灾情向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并通报发生地市级政府。
4.1.3 III级响应
III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市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机制相应启动。市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作出相应的反应。必要时,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
4.1.4 IV级响应
IV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县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机制相应启动。县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作出相应的反应。必要时,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
4.2指挥协调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当地政府负总责,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具体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处置和组织协调工作。
4.3灾害处置
根据工作需要,省指挥部可调集各类专业防控力量参与灾害处置,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省指挥部的指令,迅速到达现场,开展灾害处置和扑救工作。在防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各级政府要做好宣传动员,设立防治区域标志,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害事故。
4.4现场监控
灾害发生地的市级和县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要设置专人及时监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情况,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经常性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扩散和传播。
4.5社会动员
必要时,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动员、组织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参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4.6物资使用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需要,各级指挥部可征用、调用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房屋、场地等。被征用、调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在使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4.7扩大应急
应急响应过程中,省指挥部在认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时,经报请省政府同意应当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调集相关后备力量投入应急防控。需要国家或其他省份提供援助的,经报请省政府后上报国务院请求支援。
4.8信息共享和处理
4.8.1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林业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也有向上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政府并逐级报送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同时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为可能属于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及国家林业局报告。同时告知事件发生所在地的市级政府。因瞒报或迟报造成疫情扩散和重大危害者,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4.8.2通报与信息发布
4.8.2.1经省指挥部确定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的市(地),市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机构必须在3日内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市级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8.2.2接到通报的市级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有关县级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4.8.2.3省指挥部经国家林业局同意可以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信息。
4.8.2.4省指挥部授权发布本行政区林业重大生物灾害信息的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新闻发布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涉及对外报道时,未经中央对外宣传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新闻单位有关报道应当事前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4.9应急结束专家组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向省指挥部和发生地的市级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终结实施防治的意见。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由相应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机构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5 后期评估和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应急处置实施结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发生地的市(地)政府(行署)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向省指挥部报告,同时抄送市级政府。
5.2善后处理
应急处置实施结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地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灾后重建,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森林,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6 保障措施
6.1通讯保障
省指挥部应当建立和完善林业重大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2经费保障
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需的经费,按照《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基本建设投资渠道解决。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为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6.3物资保障
省指挥部依托省防控有害生物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设备、药剂、药械及其他物资。各级政府要结合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工作。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实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
6.4技术和科研保障
6.4.1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定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2科研要按照边研究边推广边应用的原则,加快科研转化的步伐。
6.4.3以东北林业大学等各研究部门为依托,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的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和其他相关研究。
6.5人员保障
各级林业部门要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基层森防机构。同时要加强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生物灾害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6预案奖惩
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7 预案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不同时期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省指挥部定期对各市(地)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能力组织检查,如机构、队伍建设、物资、技术储备情况等。每年各市(地)要分层次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除治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小规模的实战演练,提高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本预案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7.2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省指挥部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防控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7.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 术语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业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简称林业重大生物灾害):是指因人为或自然原因,由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重点预防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