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震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12/18 |
颁布日期: |
2013/12/18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12/18 |
颁布日期: |
2013/12/18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吉安监管应急[2013]241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安全监管局,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
近期,我省松原市连续发生多起地震,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一定损失,根据吉林省防震抗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为防止和减少地震及次生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震应急预案》,经过专家评审,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工作。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8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对地震灾害的应急能力,明确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处室在应急管理、应急组织、应急响应、应急救援等职责和权限,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迅速、救援有力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地震灾害抢险救援及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和人身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省安委会统一领导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和权限,开展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及时处置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做好灾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防范工作;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关键设施运行安全;省局地震灾害现场工作组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同时发挥受地震灾害影响企业的自救作用。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地震预防与应急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修订等工作。
(5)资源共享、反应灵敏。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合理利用外部救援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映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6)依靠科技,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地震应急预案》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置和参与处置的地震灾害或次生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1)全省范围内的所有煤矿、非煤矿山生产经营过程中地震灾害或次生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2)全省范围内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地震灾害或次生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为加强应对全省范围内地震灾害或次生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协调配合及日常的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由局长、分管副局长及相关处室处长组成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工作最高领导机构,下设煤矿、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等地震灾害或次生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震灾害或次生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 长:曹宇光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局长
副组长:张沛霖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丁喜忠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忠效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孙传军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卜庆安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符庆珠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
崔晓群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
成 员:
石春平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
杨得志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吴向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主任
姚 滨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处长
李 梁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处处长
史洪林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处处长
杨春库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一处处长
鲍威达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二处处长
李忠财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处长
尤智斌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
胡万义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业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姚洪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领导和协调安全监管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完成省委、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交办的有关工作;根据震情和灾情,向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应急措施及建议;制定安全监管系统地震应急工作方案,对受灾地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协调;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其他有关安全监管系统地震应急的重要事项。
地震灾害或次生灾害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 指 挥:曹宇光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局长
副总指挥:卜庆安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
杨春库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监一处处长
鲍威达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监二处处长
王 伟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专员
纪向明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专员
陶仕权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监一处副处长
王永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监二处副处长
杨得志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李 梁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处处长
姚洪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主任
地震灾害或次生灾害引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 指 挥:曹宇光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总指挥:孙传军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
尤智斌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处处长
于喜良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处安全生产监察专员
赵 方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处调研员
杨得志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李 梁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处处长
姚洪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主任
地震灾害或次生灾害引发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 指 挥:曹宇光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总指挥:孙传军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
李忠财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处处长
朱鲁峰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处调研员
曹显栋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处调研员
朴 宇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处调研员
杨得志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李 梁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处处长
姚洪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主任
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六个组:
通讯组: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
① 负责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24小时值班电话:0431-85096300、0431-85096333),承接地震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② 接到地震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③ 提供指挥平台,负责网络通信连接,确保应急指挥车与局指挥中心信号畅通。迅速向事发地有关部门、事故现场传达指令。
④ 与灾区现场保持联系,跟踪灾情及抢救进展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续报情况。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⑤ 负责保障局外网、内网畅通运行,及时掌握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⑥ 承办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保障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
① 督促地震灾害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单位落实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
② 负责车辆、食宿、防护装备等后勤保障。
③ 承办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处负责
① 接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的重要指示。
② 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协调地震、卫生、公安、交通、环保等省直部门,进行医疗救护、事故现场警戒和保护、疏散生产员工、维护现场秩序和交通秩序。
③ 承办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导协助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一、二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等相关监管处室组成。
1)应急救援办
① 负责收集、整理全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等并建立数据库,并保证数据库的有效性。
② 协助地方安全监管局,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
③ 承办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一、二处
①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深入到受灾煤矿企业,并依托煤矿应急救援专家,进行应急救援指导、协助工作。
② 承办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
①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深入到受灾非煤矿山企业,并依托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进行应急救援指导、协助工作。
② 承办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①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深入到受灾危险化学品企业,并依托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进行应急救援指导、协助工作。
② 承办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传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规处负责。
① 与省委宣传部和新闻媒体联系,负责震后相关信息的新闻发布。
② 掌控社会舆情,引导媒体及公众舆论,适时解答有关咨询。
③ 承办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家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处负责。
① 负责建立全省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并保证数据库的有效性。
② 配合有关处室,协调有关应急救援专家,参与震后的应急救援工作。
③ 承办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事故风险
1)由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引发的煤矿、非煤矿山事故风险:
① 建筑物与构筑物的破坏,如房屋倒塌、道路断裂等。
② 地面破坏,地面裂缝、塌陷,喷水等。
③ 山体等自然物的破坏,如滑坡、泥石流等。
④ 井下巷道垮落、各个生产系统瘫痪、涌水等。
⑤ 火灾,如震后火源失控等引起。
⑥ 水灾,如震后管路、排水设施损坏等引起。
⑦ 尾矿库破坏,如震后引起的坝体出现裂缝、渗水、排水设施断裂、漫顶等。
⑧ 采油、采气破坏,如震后引起的井喷、火灾、爆炸、中毒、环境污染等。
2)由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引发的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事故风险:
① 建筑物与构筑物的破坏,如房屋倒塌、道路断裂等。
② 地面破坏,地面裂缝、塌陷,喷水等。
③ 山体等自然物的破坏,如滑坡、泥石流等。
④ 火灾,如震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等引起。
⑤ 爆炸,如震后烟花爆竹、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易燃液体、易燃气体、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粉尘、气体、挥发物等引起。
⑥ 泄漏,如震后危险化学品罐体倾倒、车辆倾覆、管道断裂等引起。
4.预警
接到相关部门发出的地震预警信息或地震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省安全监管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根据地震预报级别或地震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程度,及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省安全监管局相关处(室)采取以下措施:
(1)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相关地震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值守、信息报告、信息跟踪等工作。
(2)办公室负责地震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上报、接收、传达有关领导的指示等工作。
(3)规划科技处根据相关的事故预警信息,根据数据库,联系相关行业的事故救援专家做好赶赴事故现场的响应工作。
(4)应急救援办公室根据相关的预警信息,根据数据库,结合受地震灾害企业的性质,联系相关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等工作。
(5)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一、二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等有关处(室)做好赶赴地震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现场,依托相关的应急救援专家,指导、协助地方安全监管局和受灾企业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5.响应机制
5.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共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7.0级以上(不包括深源地震,下同)地震,长春、吉林等城市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长春、吉林等城市地区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长春、吉林等城市地区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评为一般地震灾害。
5.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1)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省安全监管局全力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灾区的应急工作。
(2)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省安全监管局全力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灾区的应急工作。
(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市(州)安监局全力配合地方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灾区的应急工作;省安监局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组织省安全监管局有关处室和单位协助灾区安全监管局开展应急工作。
(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级安全监管局全力配合地方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灾区的应急工作。灾区所在市(州)安监局根据市(州)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组织市(州)安全监管局有关科室和单位协助灾区县级安全监管局开展应急工作。
6.应急响应
各有关市(州)、县安全监管局,根据地震灾情和抗震救灾的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各有关市(州)、县安全监管局接到相关部门的地震信息后,根据地震部门提供的信息,立即向所监管重点企业发出避险警告。采取紧急排查防控处置措施,对易产生重大次生灾害的部位要划定警戒区域,采取管制、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对已发生灾害及次生灾害情况,应及时了解以下内容:受地震灾害影响的单位概况、地点及现场情况;经济类型、企业规模;地震灾害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抢险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并将掌握的地震灾害影响的企业情况逐级上报到省安全监管局。
省安全监管局根据受地震灾害影响地区的实际需要,派出指导协助组并协调相关的救援队伍赶赴现场。
7.信息发布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的地震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结合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8.恢复重建
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省安全监管局配合地方政府指导、协助受地震灾害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单位的恢复重建。
9.保障措施
9.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有关处室及负责人通讯联系应畅通,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24小时值班电话:0431-85096300、0431-85096333)。各处室要建立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与相关部门建立应急工作机制,为抗震救灾提供支持。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震灾害或次生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人员组成表,见附件1。
地震灾害或次生灾害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人员组成表,见附件2。
地震灾害或次生灾害引发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人员组成表,见附件3。
地震灾害或次生灾害引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人员组成表,见附件4。
9.2 应急队伍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建立全省抗震救灾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全面掌握应急救援队伍情况,确保应急救援队伍信息的有效性。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抗震救灾应急救援队伍联系方式及装备详见附件5。
9.3 应急专家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负责协同相关处室,建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可以参加抗震救灾的专家库,全面掌握专家情况,确保专家信息的有效性。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抗震救灾应急专家联系方式详见附件6。
9.4 应急装备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相关处室根据不同的抗震救灾应急工作需要,掌握可以调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数据库,建立调用工作机制;相关处(室)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9.5 应急经费保障
由各级地方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储备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抗震救灾。抗震救灾资金首先由受地震灾害影响的生产企业承担,生产企业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地方财政部门协调解决。
10.预案管理
10.1 预案演练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并做好观摩、指导和评估工作。
10.2 预案修订
本应急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应急救援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
10.3 预案实施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