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上海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4/12/01 颁布日期: 2014/10/10
颁布机构: 上海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4/12/01
颁布日期: 2014/10/10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0日   上海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实施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实施办法所称应急征用补偿,是指为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依法征用单位或者个人的物资、场所用于应急救援工作,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为。   本实施办法所称征用单位,是指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市、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本实施办法所称实施应急征用单位,是指按照市和区县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   本实施办法所称被征用单位和个人,是指拥有物资、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应对突发事件所急需的生活必需品、能源燃料、医疗用品、工程材料、交通工具、器材设备、通信设施等;所称场所,是指宾馆、文化场馆、体育场馆、车间仓库、生产场地、广场、学校、民防工程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因应对突发事件而实施的应急征用补偿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工作原则)   应急征用补偿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谁征用谁补偿,谁牵头谁负责,就近征用,效能优先,保障权益,合理补偿”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征用程序)   根据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要求,需要征用物资、场所的,由征用单位实施征用,并开具应急征用凭证。因为情况紧急,无法当场开具应急征用凭证的,征用单位可先实施征用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应急征用凭证应当载明应急征用的依据、事由、被征用物资和场所的名称及数量、被征用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征用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被征用物资和场所的管理及返还)   实施应急征用单位统一管理被征用的物资、场所。   实施应急征用单位在物资、场所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物资、场所的使用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应急征用物资(场所)使用情况确认书,并将可返还的物资、场所交付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补偿通知)   应急征用使用情况确认书兼作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补偿的书面通知。   无法通知到被征用单位、个人的或者无法确定被征用物资(场所)权属的,实施应急征用单位应当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媒体上公告申请补偿相关事宜。   第八条 (补偿申请和受理)   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自收到书面通知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实施应急征用单位书面提出补偿申请,并应当提交应急征用凭证、应急征用物资(场所)使用情况确认书、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对于物资(场所)的权属证明等材料。   实施应急征用单位在收到书面补偿申请后,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九条 (补偿认定)   实施应急征用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补偿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补偿金额核定。对被征用物资、场所的毁损或灭失等情况,邀请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参与补偿金额核定,或者委托双方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实施应急征用单位承担。   经双方确认后,填写应急物资(场所)征用补偿金额认定单。   第十条 (补偿方式)   补偿形式原则上采用资金补偿。实施应急征用单位与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另有约定的,可采用实物补偿等其他形式,补偿价值应当与资金补偿相当。   第十一条 (补偿标准)   实施应急征用单位实施补偿,参照本行政区域应急征用情况发生时租用同类物资和同类场所的市场价格,给予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补偿。   征用物资、场所因被征用或者因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导致毁损、灭失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经维修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补偿金额应当在保险理赔后,按照必要维修费用支出等因素确定。   (二)无法维修或者经维修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灭失或者维修费用超过其毁损前价值的,补偿金额应当在保险理赔后,综合考虑财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净残值等因素确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审核拨付)   实施应急征用单位与被征用单位或个人达成补偿协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拟订补偿方案,经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程序审批后的5个工作日内拨付补偿资金,并及时告知实施应急征用单位。   第十三条 (经费落实)   补偿资金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市政府事权的,补偿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属于区(县)政府事权的,补偿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实施应急征用单位应当在实施征用后的当年12月底前,形成本单位应急征用补偿工作情况总结,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应急补偿资金的保障并及时拨付,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搞好应急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参照执行)   由市、区县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的支援外省市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征用补偿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日为止。   附件:1.上海市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凭证   2.上海市应急征用物资(场所)使用情况确认书   3.上海市应急征用物资(场所)补偿金额认定单   附件1   上海市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凭证 征用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被征用单位个人 联系人及电话 事由 征用明细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征用时间 说明事项 备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施上述物资场所征用   征用单位  签字              被征用单位  个人签字   盖   章                   盖   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本单证一式三份,实施应急征用单位、 被征用单位( 个人) 、 留底各一份.场所、 物资明细超出表格可附页。   附件2   上海市应急征用物资(场所)使用情况确认书 实施应急征用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被征用单位个人 联系人及电话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使用情况返还损毁灭失 特别提示 请在个月内携此单向实施应急征用单位提出补偿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上海市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凭证被征用单位个人对于物资场所的权属证明等   征用单位  签字              被征用单位  个人签字   盖   章                  盖   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本单证一式三份,实施应急征用单位、 被征用单位( 个人) 、 留底各一份.场所、 物资明细超出表格可附页。   附件3   上海市应急征用物资(场所)补偿金额认定单   实施应急征用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被征用单位个人   联系人及电话   征用时间   年月日   结束时间   年月日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总金额   备注   征用单位  签字              被征用单位  个人签字   盖   章                  盖   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本单证一式三份,实施应急征用单位、 被征用单位( 个人) 、 留底各一份.场所、 物资明细超出表格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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