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成都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4/10/08 |
颁布日期: |
2014/10/08 |
颁布机构: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成都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4/10/08 |
颁布日期: |
2014/10/08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14〕2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8日
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促进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率,增强重点项目对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参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级重点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改善民生,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重大骨干项目。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交通设施、水利设施、能源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产业化项目。包括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重大产业化项目。
(三)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包括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就业、保障性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及农村饮水安全等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四)生态环保项目。包括污水污泥处理、垃圾处理、林业园林、防洪、河道综合治理等重大生态环保项目。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骨干项目。
(六)国家和省在蓉重点项目。
第四条 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突出重点、示范支撑、引导发展、优化结构的原则,市政府每年确定一批续建、新开工和储备项目作为市重点项目。
第五条 按照分级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建立市重点项目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一)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发改委,承担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发改、经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国土、环保、建设、规划、房管、城管、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园林、商务、投促、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审计、质监、食药监、广新、体育、安监、统计、旅游、金融、国资、档案、物流、电力等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为市重点项目提供支持,优先保障项目建设需要,做好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各区(市)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是本地区、本行业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协调服务的责任主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负责市重点项目筛选申报、工程促建、跟踪督导,并积极协调征地拆迁、审批报建、外部配套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六条 加强重点项目储备管理,推进项目转化实施。
(一)市发改部门负责建立全市重点储备项目库,各区(市)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储备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重点储备项目的策划、包装和引进工作,及时申报符合规模标准和储备条件的项目。
(二)市发改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后纳入市重点储备项目库,并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进行分类管理、动态跟踪、滚动更新。
(三)市政府每年在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支持开展重点储备项目前期工作。市发改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和安排,并做好项目前期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四)各区(市)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本地区、本行业重点储备项目前期工作,促进项目开工建设。因情况和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实施的项目,应及时申请退出市重点储备项目库。
第七条 每年新增的市重点项目原则上从市重点储备项目库中筛选申报。
第八条 市重点项目申报不受项目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的限制,项目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审:
(一)市重点办根据国家投资导向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当年市重点项目规模标准和申报条件。
(二)各区(市)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向市重点办申报;国家和省在蓉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向市重点办申报;市级国有平台公司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市重点办申报。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市重点办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计划。
(三)市重点办根据申报情况,经会商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编制市重点项目年度建议计划。
(四)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经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下发执行。
第九条 申报市重点项目,应向市重点办报送正式申请文件和填报成都市重点项目申报表,通过成都市投资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报送项目有关信息,新申报市重点项目需同时提供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评价和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等项目材料。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落实项目责任。重点项目业主是项目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负责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完善项目前期手续,推进项目加快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服从重点项目管理,主动配合督查、审计、检查、稽察、监察等工作,如实完整提供项目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加强项目信息管理。
(一)重点项目业主通过成都市投资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每月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完成投资、到位资金、开工和竣工时间、形象进度及现场图片等),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及时。
(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发改部门负责初审本行业、本地区重点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建设情况,按月发布本行业、本地区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按季度综合分析本行业、本地区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并报送市重点办。
(三)市统计部门负责审核每月全市重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四)市重点办负责按月汇总、发布全市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按季度综合分析全市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并报送市委、市政府。
第十二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市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重点项目档案工作。重点项目业主要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的档案材料(文字、音像、图片)管理工作,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动态管理。根据市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年度中期对当年下达的重点项目评估后适当调整。
(一)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规划调整、市场发生变化等原因停止实施或因其他因素影响实施的项目,可申请退出市重点项目。
(二)弄虚作假、不服从重点项目管理以及推进不力的项目,可取消其市重点项目资格。
(三)项目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符合市重点项目申报要求,可申请增列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
(四)市重点办根据中期评估情况提出调整建议方案,报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执行。
(五)调整退出市重点项目计划和取消市重点项目资格的项目,不再享受相关的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四章 项目保障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用地保障。省国土资源部门下达我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主要用于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要求和供地政策且具备开工条件的市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国土、发改、经信等部门加强对接,做好年度用地计划安排工作,市国土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做好市重点项目用地报征、土地供应、征地拆迁等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项目资金保障。搭建金融机构、政府、项目业主融资对接平台,建立联动协作和信息交流机制,跟踪协调重点项目融资工作。
(一)市发改部门在申报企业债券发行时,支持实施重点项目并符合核准条件的政府投资公司发行企业债券。
(二)市重点办会同市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部门,与在蓉金融机构建立项目融资沟通交流机制。市重点办定期向在蓉金融机构推荐重点项目,通报项目进度,组织召开银政企对接座谈会,鼓励和引导多种形式的资金投向市重点项目。在蓉金融机构加强信贷资金监测和窗口指导,定期向市重点办通报信贷政策、重点项目融资、资金到位等情况。
(三)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及时拨付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加强项目配套保障。
(一)为市重点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落实建设资金,完善审批手续,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
(二)市经信、建设、交通、水务、交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加强要素保障和外部配套,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气等方面的需求。
第五章 项目服务
第十七条 市重点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市重点项目联动协调机制,针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或召开协调会议,及时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向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各区(市)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本地区、本行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及事项。
第十八条 各区(市)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程序不减、时间缩短”的原则,主动为市重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在市政府政务中心和各区(市)县政府政务中心为市重点项目开设服务绿色通道,并在市政府政务中心设立市重点项目服务室,为项目业主提供市级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服务。
(一)引导服务。由市重点项目服务室引导项目业主通过市政府政务中心窗口服务绿色通道进行快速办理。
(二)代办服务。对于规范化、流程化的一般性审批、核准和备案事项,由市重点项目服务室直接代办;对审批有承诺时限的事项,由市重点项目服务室转交有关职能部门,限时办理。
(三)联审服务。对于审批事项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由市重点项目服务室组织有关部门召开重点项目行政审批联审会议,进行联合行政审批,协调有关工作,限时办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市重点项目网上协调机制。通过成都市投资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畅通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和各项目业主信息渠道,实现网上反映项目问题、网上分转相关单位、网上反馈协调结果,提高协调服务效率。
第二十条 加强重点项目宣传。市重点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制定宣传实施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六章 项目考核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督查制度。市重点办会同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督查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市重点项目的调研和督查,对推进较慢或存在困难和问题的项目,及时进行协调和督办,并将督查督办情况报送市委、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 对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信用融资资金等政府性资金的市重点项目,由市稽察办会同市重点办,根据《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组织检查和稽察。
第二十三条 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市重点项目执行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专项目标管理,市重点办会同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部门,将市重点项目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市重点项目年度目标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考核。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和效能督查部门要把对重点项目的审批服务、管理协调、推进落实等工作作为行政效能监察和督查的重点,加强对部门服务质量、态度、效率等情况的督查,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损害项目业主利益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向市重点项目收取费用和无故阻碍重点项目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挪用、截留市重点项目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市重点项目,由市重点办予以通报,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和省在蓉重点项目执行国家和省的管理规定,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政策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