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成都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成都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1/11/22 颁布日期: 2011/11/22
颁布机构: 成都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成都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1/11/22
颁布日期: 2011/11/22
(成府发〔2011〕3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准确理解《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所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自觉遵守《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让行政执法人员全面准确掌握各项规定,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将《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组织好、落实好。   二、做好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清理工作   (一)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机关或组织一律不得实施。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清理结果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统一对外公告。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清理中尤其要注意,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如存在行政机关擅自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停止委托,坚决纠正。已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出现不同行政机关重复实施行政强制的现象。同时,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对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权。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政府法制办要做好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二)清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事项。《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清理出本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事项,清理结果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由市政府统一对外公告。凡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一律不得实施。   (三)清理行政强制依据。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对全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规章、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起草或实施的市政府部门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初审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制定或实施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清理结果由制定机关统一向社会公布。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必须在201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清理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事项、行政强制依据应于2011年12月20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严格执行行政强制程序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执行行政强制程序,确保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要结合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和行政强制依据,对保留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事项,逐项细化程序,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实施,正确行使《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四、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这些规定得到执行。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将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对违法设定或规定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群体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的决定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市和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委托、主体资格不合法、实施行政强制程序违法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情况,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法规解读 more+
  •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