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8/12 |
颁布日期: |
2014/08/12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8/12 |
颁布日期: |
2014/08/12 |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废管理中心、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中国(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一年以来,本市查办了一批危险废物违法违规案件,日常管理中仍然暴露出企业在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过程中存在逃避监管等行为。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结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两高”司法解释,切实增强企业环保意识。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及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自觉接受政府的依法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效指导和社会的广泛监督。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及许可证三项核心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处置单位)需委托运输危险废物的,按照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相关要求,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专项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废物专项运输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核实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类别、数量,规范危险废物装运过程,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扬撒现象。严禁擅自倾倒遗弃危险废物、不将危险废物送至联单指定处置单位等行为。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重点完善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接收处置台帐;正常运行处理处置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定期开展委托监测,焚烧单位要加强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维护,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严禁擅自超许可规模、超经营范围、不按许可证规定要求等行为收集处置危险废物。
三、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管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要突出危险废物监管重点行业、地区和单位,重点行业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镀制造,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炼焦,电子元件制造。重点区域为危险废物环境基础设施能力薄弱地区、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落后地区、化工园区集中地区。重点企业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不合格单位、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单位、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单位。
四、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重点查处不按规定填写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无证经营或不按许可证规定经营危险废物、不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或在申报登记时漏报瞒报等违法行为。同时,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形成执法工作合力。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重点审核产生单位台帐记录、转移联单及申报登记情况。充分发挥本市危险废物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加强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数据的统计分析,有效识别和防范各类违法违规现象的出现。
市固废管理中心要继续强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环境监管,加强行业指导和技术支持,重点做好许可证单位的接收处置台帐记录、转移联单及经营情况记录的审核检查,做好全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对超许可规模、超经营范围、不按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行为的活动予以严肃查处。
各部门和单位要坚持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的底线思维,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全过程管理机制,积极防范和化解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