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矿井下火区封闭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
贵州省安全生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4/07/14 |
颁布日期: |
2014/07/14 |
颁布机构: |
贵州省安全生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4/07/14 |
颁布日期: |
2014/07/14 |
贵州省煤矿井下火区封闭管理暂行规定
当煤矿井下发生火灾(包括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不具备直接灭火条件,采用隔绝灭火方式时,为防止事故扩大和造成人员生命财产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一、必须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至安全地点。
二、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封闭火区安全技术措施,报经煤矿企业(集团),独立煤矿企业报地方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批复,贯彻实施。
三、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指挥机构和相关工作组,由救护队按照审批的封闭火区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实施。
四、必须实行远距离封闭,首先选择封闭井口。封闭结束后,人员必须立即撤出危险区。
五、必须首先建造抗爆墙(其厚度严格执行《矿山救护规程》表11的规定),再建造密闭墙。
六、封闭时,应当采取向火区注氮气、二氧化碳等惰性气体抑爆灭火措施。
七、启封火区,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48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