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颁布机构: |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10/29 |
颁布日期: |
2006/10/29 |
颁布机构: |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10/29 |
颁布日期: |
2006/10/29 |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鄂环办[2006]95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处室、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紧急预防和快速有效处置,建立健全我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按照《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四)适用范围
1.全省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环境事件(II级)中的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按省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2.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突发环境事件;
3.超出事件发生地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省环保局给予援助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4.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重点涉危企业的监督管理事故防范工作,增强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意识和能力,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属地为主、分工负责。在实施应急处置中,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和环保局的职能作用。尽最大努力控制事故的发展。
3.统一领导、服从指挥。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处室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所有参与应急求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应急办公室的统一调度。
4.快速反应、科学决策。事故单位及事故所在地的应急处置力量在第一时间做出快速反应,控制事故扩大。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做出快速反应,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和发展态势。
5.平战结合、提高素质。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加强科研指导和培训演练,规范业务操作,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现有资源,建设一支能够迅速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队伍。
二、组织机构与主要职责
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和较大环境突发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应急处置。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如下:
(一)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1.组成
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各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长由省环保局局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环境监察的副局长担任,具体领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本预案的落实;值班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协助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妥善处置,并在常务副指挥长不在时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2.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与控制,领导系统内各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3)批准启动本预案,批准应急状态结束,对外发布污染事故信息;
(4)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省政府、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二)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
1.组成
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设在环境监察总队,主任由监察总队队长兼任,污控处、监管处、环境监测中心站、局办公室、规财处、科标处、自然处、法规处、监察室、环境辐射管理站、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环境宣教中心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主要职责
(1)传达和执行应急指挥部领导的应急指令,协助指挥部领导组织完成指挥部各项职责;
(2)接收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命令、指示,接收各市、州事故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环境污染情况报告并做出响应,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
(3)负责协调各相关处室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4)定期组织修订本预案,指导全省各地环保部门制定各自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组织、指导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
(6)负责应急处置过程记录,应急处置行动评价,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编制及其上报工作。
(三)应急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职责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局各有关处室和相关单位应按应急办公室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环境监察总队
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处置:
(1)协助当地政府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现场勘查,协助当地政府拟定应急方案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初步判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围及提出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的建议,并协助有关责任单位做好人员撤离、隔离和防护工作;
(3)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取证,监督其消除污染。
2.污控处
(1)协助当地政府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参与应急方案的确定;
(2)监督事故中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置工作;
(3)负责提出对污染事故肇事单位的处罚建议。
3.监管处
负责对环境事件肇事单位存在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环境监测中心站
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
(1)在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协助当地政府拟定应急监测方案,配合当地政府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2)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监测,鉴别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及危害程度,提供预警等级建议;
(3)指导基层环境监测部门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4)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
5.局办公室
(1)负责车辆、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2)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置的信息受理,信息上报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与省相关单位的联络及信息交换工作;
(3)负责通报有关应急处置情况及统一审核、报送突发环境事件报告。
6.规财处
负责组织各相关处室对应急处置经费进行预算并进行审核,保障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的总体经费。
7.科标处
负责组织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安排专家组成现场救援咨询小组,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应急咨询和处置方案认证。
8.自然处
负责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9.法规处
负责指导事故的调查、取证、资料收集及对事故相关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等工作。
10.监察室
负责环境污染事故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11.环境辐射站
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2.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负责突发性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及事故中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置等工作。
13、环境宣教中心
负责协调新闻媒体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一)接报与通知
1.省环保局办公室、值班室和应急办公室(027-87167100)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向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并通知应急办公室成员待命或集结,局办公室同时按信息报送有关要求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环保总局报告。
2.接报人员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应尽可能详细地了解以下内容:事故单位名称、地址、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现场人员伤亡情况、可能波及影响范围及状况、事故是否可控等情况。
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并确认后,首先要派出本单位应急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视现场情况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或迅速报请省局值班室。
(二)应急预案的启动
1.应急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根据报告情况,通知应急办公室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根据应急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的指令,应急办公室做好赶赴现场的准备并组织人员出发赶赴事故现场。
3.根据接报的事故情况做出初步判断,对属于重大环境事件或市级环保部门请求支援的,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支援协助工作,必要时由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赴现场,协助当地政府并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2)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尽快停止污染物的继续排放;
(3)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放污染物扩散、蔓延的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程度降到最低;
(4)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2.应急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立即会同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事件责任单位进行紧急磋商,迅速分析、收集、汇总事件发生经过和危害情况。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任务分配和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各负其责、协同有序的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3.环境监测中心站立即协助当地政府拟定应急监测方案,指导基层环境监测部门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对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作进一步的评估。
4.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对属于以往已有成功处置经验或成熟处置方案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应急办公室提出意见,对属于尚无成功经验和成熟方案的,由应急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意见,经指挥部领导同意后提供给当地政府作为制定应急方案和处置措施的参考。
5.负责现场处置的部门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处置情况,监测中心站应及时报告环境污染的动态发展情况和预测环境污染的范围、程度及发展趋势。
6.对于可能给周围环境或流域造成影响和损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向当地政府提出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和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建议,以便当地政府迅速通知周围相关单位和群众,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遭受损害。需要实施区域封锁时建议当地政府安排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支援。
7.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应急物资时,应急办公室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由当地政府组织调用。
8.对于排放污染物毒性剧烈、危害情况紧急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应向当地政府提出请求武警部队、消防部门、解放军防化部队及其他专业队伍给予支援的建议。
(四)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应急办公室应全面收集和保护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其损失等方面的证据和资料,为事件评估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五)对需要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局办公室负责按《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二)应急终止
满足应急终止条件,应急办公室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应急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三)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监测中心站指导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2.应急办公室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总结报告上报应急指挥部。
五、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
(一)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程序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市(区)、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除认为需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必要核实外,应当立即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实的,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完成。
(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影响范围、程度、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变化趋势、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三)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四)未经应急指挥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处置相关信息。
六、应急保障
(一)技术保障
为妥善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在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咨询小组,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1.专家咨询小组成员包括: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防化专家、核与辐射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环境评估专家、水利水文专家、气象专家等。
2.专家咨询小组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为收集污染物、消除污染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
(二)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应急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提出预算,报省环保局规财处汇总审核后,列入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
(三)装备保障
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检验、鉴定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生态安全信息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等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四)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省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确保环境应急预案启动时,省环保局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之间的通信畅通。
(五)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
(六)宣传与演练
由环境宣教中心负责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局应急领导指挥部应按照《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有针对性的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本方案,以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
七、地方应急预案的制订与执行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当参照本应急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各自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成立应急领导小组,设立应急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并积极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急办公室在发现或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并确认后,要按规定报告;本辖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要迅速赶赴现场、并积极处置;要做好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
八、预案的发布和修订
本预案由局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局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当国家相关法规、方针政策发生变化,《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应急行动或演习结束后经总结评估认为需要修订时,应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经局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局应急办公室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