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4/06/01 颁布日期: 2014/04/04
颁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4/06/01
颁布日期: 2014/04/0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4〕27号 2014年4月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调整能源结构,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调配、储运、销售、使用车用(含汽车、摩托车使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队、国家储备、特种储备、工业生产所需的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依据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组分油按照体积比例调配后,形成的燃料乙醇含量为10%的车用清洁环保燃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落实推广使用相关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全区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加油站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清洗改造,依法审核成品油零售企业的经营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行业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承担流通领域车用乙醇汽油质量检测工作,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乙醇汽油的非法经营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质量、计量违法行为。   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环保、财政、科技、税务、铁路、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工作。   各级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企业,依托现有油库投资、建设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负责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并销售给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销售企业。   第六条 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企业应当保证推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的市场稳定供应,并与销售企业签订销售和保障供应协议。   第七条 推广区域内的销售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对汽油储罐及销售设备进行清洗和改造。   第八条 销售企业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加油站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所销售的油料品种、标号、价格。   第九条 自治区商务、工商、质监、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调配、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调配、储存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消防相关规定。   从事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储存、运输和销售的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调配、储运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遵循有关技术规范,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三条 行驶里程在3万公里以上的车辆,在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前,遵循自愿原则,由车辆所有者到相关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的油箱、油路进行清洗。   第十四条 从事车辆燃油系统清洗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遵守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艺规范,明码标价,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列入自治区定价目录,收费标准由推广区域所属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推广车用乙醇汽油的区域和时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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