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防汛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4/01/11 颁布日期: 2014/01/11
颁布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4/01/11
颁布日期: 2014/01/11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陕政办函〔2014〕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防汛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原《陕西省防御洪水灾害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05〕144号)从即日起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1日   陕西省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做好洪水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全省范围内洪水灾害的应急处置和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包括江河洪水、凌汛洪水和山洪,由于地震灾害、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溃口、水库垮坝等洪水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始终作为防汛首要目标任务。   1.4.2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处置本行政区域内洪水灾害。   1.4.3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1.4.4 坚持依法防汛抗洪,科学指挥调度,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参与,军民团结抗洪,专群平战结合。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县、区及有防汛任务的乡(镇、街办)政府都应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防汛应急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防汛工作。   2.1 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省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总),由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水利厅厅长任指挥长,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应急办、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黄河上中游管理局、陕西黄河河务局、西安铁路局、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省军区司令部、武警陕西省总队司令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防总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水利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水利厅分管副厅长兼任。   2.2 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职责   领导组织全省防汛工作;贯彻国家防总、黄河防总、长江防总和省委、省政府对防汛工作的指示;拟订全省防汛方针政策和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制订江河洪水防御、城市防洪、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方案;及时掌握汛情灾情,全面指挥抗洪抢险;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做好全省水利工程防洪调度,做好省防总成员单位协调工作。   2.3 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省防总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全省防汛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收集、上报和发布雨情、水情和灾情信息;组织制订江河、水库防御洪水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市、县、区制订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检查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制订并实施防御洪水预案;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2.4 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防汛抗洪抢险工程和灾后恢复重建等重点项目的投资计划、协调和衔接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防汛抗洪抢险秩序维护和危险区警戒管理、灾区社会治安,打击侵占河道、毁损防洪工程、窃抢防汛物资、破坏防汛设施及在河道设障、乱采、乱挖等干扰防汛工作的违法行为。   省民政厅:负责洪涝灾害统计核查、灾区救助和灾民生活安置。   省财政厅:负责防汛基础设施、应急度汛、水毁工程建设资金和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经费筹集、协调和衔接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教育系统防汛工作,指导洪涝灾害威胁区学校安全防范、灾后重建、危房改造和恢复教学秩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工业和信息系统防汛工作,协调重要防汛物资生产。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灾情核查和应急抢险,协调防洪工程、应急避险、灾后恢复重建的用地保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洪涝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和下穿式立交的排水安全,组织城市低洼易涝区抢险。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交通系统防汛工作,负责紧急情况下防汛、救援、防疫人员和防汛物资、用品运送。   省水利厅:负责汛情监测预报预警,提供防汛抗洪抢险技术支持,指导防汛抗洪抢险、工程建设管理和直属水库、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水利工程的水毁修复建设。   省农业厅:负责农业系统防汛工作,负责指导洪涝灾区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商贸系统防汛工作,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防汛物资和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洪涝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新闻出版广电系统防汛工作,宣传报道防汛政策、法规和汛情、灾情、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动态。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涉及防汛抗洪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工矿企业所属水电站、矿山、尾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运营企业、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洪安全,调度应急通信资源,及时向相关区域传送省防总发布的雨情、水情、灾情预警信息,保障防汛通信联络畅通。   省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降水实况信息。   省应急办:负责全省重大洪涝灾害预警、防洪工程险情及防汛抗洪抢险工作有关部门的应急协调。   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负责电力系统防汛工作,指导协调所属水电站防洪安全和因灾损毁电力设施的抢修,保障防汛抗洪抢险用电。   黄河上中游管理局:负责指导我省境内黄河流域水保工程防汛工作。   陕西黄河河务局:负责指导我省境内黄河干流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组织黄河小北干流所管防洪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   西安铁路局:负责铁路系统防汛工作,负责紧急情况下防汛、救援、防疫人员和防汛物资、用品运送。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负责协调紧急情况下防汛、救援、防疫人员和防汛物资、用品运送。   省军区司令部:负责组织和协调驻陕部队、军队院校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人员等重大抢险任务。   武警陕西省总队司令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武警部队执行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人员等重大抢险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秩序、警戒管理。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灾害性天气和洪水的监测预报,及时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送信息。当预报有重要天气过程时,气象部门应加密监测预报,做好区域性降水预报;当预报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雨情水情观测,做好江河水库洪水预报。   3.1.2 防洪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流量(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告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当堤防和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报告。   (2)水库工程信息   水库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的报汛任务和批准的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汛情和调度运行状况。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应加密报告次数;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水库溃坝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水灾情信息   (1)洪水灾情信息主要包括:洪水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损失情况。   (2)洪水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水灾害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必须3小时内上报省防总。重大灾情发生4小时内,省防总应将初步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上报洪水灾情,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动员,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指挥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注重业务培训,加强预报预警。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重建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等水利防洪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涉河施工的水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制订江河防御洪水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水文情报预报方案等。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省、市、县、区和有关堤防、水库工程管理单位、防汛重点部位必须储备必要的防汛物料。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建设必要的防汛通信专网,保证洪水检测预警通信和信息网络系统畅通,确保雨情、水情、灾情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防汛安全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责任、查工程、查预案、查物料、查队伍、查通信、查监测、查预警为主要内容的分级防汛安全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及时予以消除。   (8)防汛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河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项目,应依法强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可能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按照规定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及时向省、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实时水位、流量信息和洪水预测预报,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防汛指挥调度和抗洪抢险提供基本依据。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及时向社会发布。   (4)当预报江河主要水文站洪水流量在省级指挥调度量级以下时,由省水文局向有关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发送水情预报。   (5)当预报江河主要水文站洪水流量达到或超过省级指挥调度量级时,由省水文局做出水情预报意见,经省防总会商后发送有关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   (6)需要对社会公布的水情预报,须经省防办审核同意。各新闻主管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提醒群众做好洪水灾害防范。   3.2.3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地区,要根据山洪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发布预报警报信息。   (2)凡有山洪防治任务的地区,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要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编制区域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   (3)山洪灾害防治区应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落实降雨、洪水期间防御责任和值班巡逻制度,乡(镇、街办)、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观测预警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在第一时间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防汛信息系统   省防总依托省防汛指挥系统,建设防汛通信网络,作为汛情监测预警支持平台。各市、县、区和有防汛任务的乡(镇、街办)要结合实际建立防汛指挥信息平台,满足防汛指挥需要。   3.3.2 防御洪水预案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防洪法规定,编制各类防御洪水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3.3.3 洪水风险图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编制本地区江河洪水风险图、城市洪水风险图、山洪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作为防汛抗洪和群众安全转移的决策依据。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根据洪水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防汛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级。   4.1.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依照防洪指挥权限做好相关防洪调度,防汛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4.1.4 洪水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黄河、渭河、汉江防汛工作实行分级指挥,具体分级指挥权限见附录81。   4.1.5洪涝灾害发生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水灾害,或洪水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防总总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I级防汛应急响应。   (1)黄河、渭河、汉江任何一条江河发生特大洪水;   (2)有2条以上主要江河同时发生大洪水;   (3)6个以上设区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黄河、渭河、汉江干流重要城市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5)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4.2.2 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总及时向相关设区市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省防总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有关设区市、省防总成员单位分别启动设区市、部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省防总总指挥长主持召开省防总成员单位参加的紧急视频会议,相关设区市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以异地视频方式参加并汇报有关情况,总指挥长对防汛抗洪抢险作出部署。   (3)省防总启动应急响应并将防汛抗洪情况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黄河防总、长江防总。   (4)省防总领导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5)根据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请求,省防办调拨省级防汛物资、商省财政厅紧急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援抢险。必要时,可以请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抗洪抢险工作。   (6)省防总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省防总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洪抢险行动情况。水文部门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向省防总提供重要河段水情预测预报意见,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一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气象部门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报天气形势,及时向省防总提供精细预报。省防办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省防总成员单位。   (7)省防总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工情、灾情和防汛动态。   (8)省防总在省级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及时报道汛情灾情、抗洪抢险动态和一线抗洪先进典型。   (9)有关设区市防汛指挥机构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向省防总报告防汛抗洪工作情况。   (10)有关设区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防总指挥长主持会商并报请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   (1)黄河、渭河、汉江任何一条江河发生大洪水;   (2)有2条以上主要江河同时发生中洪水;   (3)5-6个设区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黄河、渭河、汉江干流一般河段堤防和三门峡库区南山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5)大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3.2 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总立即向相关设区市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省防总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有关设区市和省防总成员单位分别启动设区市和部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省防总指挥长主持召开有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设区市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视频会商会,有关部门及设区市防汛指挥机构汇报有关情况,指挥长对防汛应急作出安排部署。   (3)省防总启动应急响应并将防汛抗洪情况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黄河防总、长江防总。   (4)省水利厅领导带领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和设区市防汛指挥机构请求,省防办应调拨省级防汛物资、商省财政厅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持市、县、区开展防汛抢险,必要时请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抗洪抢险。   (6)省防总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向省防总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洪抢险情况。水文部门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向省防总提供重要河段水情预测预报。重要水文站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一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气象部门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报天气形势,及时向省防总提供精细预报。省防办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省防总成员单位。   (7)省防总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动态。   (8)省防总定时在省级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灾情及抗洪抢险动态,报道一线抗洪先进典型。   (9)有关设区市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及时向省防总报告防汛工作情况。   (10)有关设区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防总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   (1)黄河、渭河、汉江任何一条江河发生中洪水;   (2)有2条以上主要江河发生小洪水;   (3)3-4个设区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黄河、渭河、汉江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5)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 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总立即向相关设区市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省防总成员单位发出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有关设区市和省防总成员单位分别启动设区市和部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省防总指挥长召开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视频会议,有关部门及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汇报有关情况,省防总指挥长对防汛应急作出安排。   (3)省防总启动应急响应并将防汛抢险情况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黄河防总、长江防总。   (4)省水利厅负责同志带领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和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请求,省防办可以调拨省级防汛物资、商省财政厅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持一线抗洪抢险。   (6)省防总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做好有关工作。水文部门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气象部门加强预测预报,做好气象预警发布工作。省防办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   (7)省防总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   (8)省防总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灾情及防汛动态。   (9)有关设区市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向省防总报告防汛工作情况。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   (1)黄河、渭河、汉江任何一条江河发生小洪水;   (2)2条以上主要江河发生警戒以上洪水;   (3)1-2个设区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主要江河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5)小(一)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二)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5.2 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总向相关设区市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省防总成员单位发出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有关设区市和省防总成员单位分别启动设区市和部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省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会,省水利厅有关处室及单位参加,分析防汛形势,作出相应安排。   (3)省防总启动应急响应并将防汛抢险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黄河防总、长江防总。   (4)省水利厅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带领工作组赴一线协助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5)省防办根据市、县、区请求及时向灾区调拨防汛抢险物资、商省财政厅下拨防汛补助资金支持一线防汛抢险。   (6)省防总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7)省防总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   (8)省防总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灾情及抗洪动态。   (9)有关设区市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向省防总报告防汛抗洪工作情况。   4.6 各类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流量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强巡堤查险,适时运用防洪工程,科学调度洪水,确保防洪安全。必要时调用抢险队伍、部队、武警参加抢险除险。   (2)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依法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顺利实施。   4.6.2 水库(水电站)淤地坝   水库(水电站、淤地坝)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由水库(水电站、淤地坝)所在地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按照相应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水库(水电站、淤地坝)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汛情、工情、险情信息监测和调度运用,做好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措施落实。   4.6.3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置主要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实施,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山洪临界值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发出预警预报,并对危险地区群众进行紧急转移。对因山洪造成的人员伤亡应立即实施紧急抢救,必要时可向当地驻军、武警和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4.6.4 堤防决口和水库(水电站、淤地坝)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水电站、淤地坝)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抢护,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和报告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堤防决口、水库(水电站、淤地坝)溃坝的应急处置由当地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及时组织应急抢险,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派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健全防汛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   4.7.1 雨情水情收集报送。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定时收集情况并做好统计分析。   4.7.2 工程险情登记报送。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搞好水利工程隐患排查和登记上报。水利防洪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除险,随时掌握重大险情处理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出现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确需上级支持的,要书面报送工程地点、险情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及请求支持的具体事项。   4.7.3 洪涝灾情统计报送。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录相等方式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7.4 溃堤垮坝险情报送。所有堤防和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失事,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在出事后2小时内上报,并及时掌握垮坝失事后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等情况,书面总结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4.7.5 防汛综合信息报送。市、县、区和乡(镇、街办)要及时上报防汛信息。省防总应及时综合和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防汛信息,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黄河防总、长江防总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发生洪水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要启动应急响应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8.2 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要迅速到位,分析预测洪水灾害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险情发展。   4.8.3 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要带领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检查,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处置   4.9.1 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向相关部门通报。   4.9.2 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要迅速调集本地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和抢险。   4.9.4 处置洪水灾害和重大工程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4.10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10.1 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抢险应急救生、安全防护装备由各级防汛部门就近从防汛物资仓库调拨,必要时由省防总从省级防汛物资仓库调拨。   4.10.2 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大坝、堤防等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应依据防御洪水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迅速将下游群众组织转移到安全区域。县(市、区)、乡(镇、街办)防汛指挥机构和村组基层组织要做好山洪灾害避险工作。   4.10.3 公安部门对撤离区、安置区和洪水影响区采取警戒管理,严防群众私自返迁造成人员伤亡和新的安全威胁。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调用防汛机动抢险队、专业应急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等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抢险。驻陕部队、武警的调动由省防总提出申请,省军区、武警陕西省总队按照规定执行。   4.11.2 紧急防汛期间,省防总报请省政府发布动员令,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4.12 信息发布   洪涝灾害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积极主动原则。省防办会同省级新闻主管部门做好抗洪救灾信息发布。新闻媒体发布的重大洪水信息须经省防办审核。   4.13 应急结束   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汛情得到缓解时,省防总和有关设区市防汛指挥机构应下达指令,宣布结束或降低防汛应急响应级别。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各通信运营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原则,合理建设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防汛指挥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可靠的通信设施。   5.1.3 防汛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防汛应急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用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保障。   5.1.4 紧急情况下,应尽快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2 应急物资保障   5.2.1 物资储备   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要储备防汛抢险物资。省防总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应急需要。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及定额,根据本地抗洪抢险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因地制宜确定。   5.2.2 物资调拨   采取先近后远原则,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防汛抢险物资急需。需要调用省级防汛储备物资时,由有关设区市提出申请。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要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3 应急队伍保障   包括群众抢险队伍、专业抢险队伍(防汛机动抢险专业队)、解放军抗洪抢险专业部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承担抗洪抢险急难险重任务。   5.4 交通和电力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洪物资运输、群众安全转移所需的车辆调配,负责大洪水时抢险车辆的及时调配。各级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临时供电。   5.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洪水灾区疾病防治技术指导,组织医疗队赴灾区巡医,负责灾区消毒和伤员抢救。   5.6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水灾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破坏防汛设施、干扰防汛抢险工作的违法行为,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证防汛抗洪顺利进行。   5.7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安排防汛应急资金,支持洪水灾区开展防汛抗洪抢险。   5.8 技术保障   5.8.1 建设防汛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全省防汛系统的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   (1)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省重要水文测站的水情信息30分钟内传到省防办。   (2)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段、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及重点小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预见期。   (3)建立防洪工程数据库及重点地区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区域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快速查询。   (4)建立省防总与国家防总、流域防总、各设区市防汛指挥机构之间的异地会商系统。   (5)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5.8.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建立防汛抢险专家库,发生洪水灾害时,防汛指挥机构派出专家指导防汛抢险工作。   5.9 社会动员保障   5.9.1 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不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防汛信息,根据洪水灾害发展,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做好动员工作,适时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   5.9.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在洪水灾害期间,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及时解决防汛抢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抢险。   5.9.3 市、县、区政府应加强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防汛关键时刻,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一线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抗洪。 6 善后工作   6.1 抢险补偿   有关部门、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   6.2 社会救助   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要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6.3 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要求,及时补充各类防汛物料。   6.4 水毁工程修复   6.4.1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府要尽快修复水毁防洪工程,以应对洪水再次发生,保证及时恢复防洪抗洪能力。   6.4.2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修复洪水损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   6.5 分析评估   洪水结束后,省防办要对防汛抗洪工作及时总结,根据量化指标进行科学评估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管理。根据《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1 黄河、渭河、汉江防汛指挥权限   8.1.1 黄河:以龙门水文站洪水流量为标准,当预报龙门站发生小于10000m3/s流量时,由县(市、区)负责指挥并组织实施;当预报龙门站发生10000m3/s~21000m3/s流量时,由设区市负责指挥,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当预报龙门站发生大于21000m3/s流量时,由省负责指挥,市、县、区负责组织实施。   8.1.2 渭河:以林家村、咸阳、华县水文站洪水流量为标准,当预报林家村站发生小于4000m3/s流量、咸阳和华县站发生小于5000m3/s流量时,由县(市、区)负责指挥并组织实施;当预报林家村站发生4000m3/s~6000m3/s流量、咸阳站和华县站发生5000m3/s~7000m3/s流量时,由设区市负责指挥,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当预报林家村站发生大于6000m3/s流量、咸阳站和华县站发生大于7000m3/s流量时,由省负责指挥,市、县、区负责组织实施。   8.1.3 汉江:以汉中、洋县、安康水文站洪水流量为标准,当预报汉中站发生小于5000m3/s流量、洋县站发生小于7000m3/s流量、安康站发生小于27000m3/s流量时,由县(市、区)负责指挥并组织实施;当预报汉中站发生5000m3/s~8000m3/s流量、洋县站发生7000m3/s~12000m3/s流量、安康站发生27000m3/s~29000m3/s流量时,由设区市负责指挥,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当预报汉中站发生大于8000m3/s流量、洋县站发生大于12000m3/s流量、安康站发生大于29000m3/s流量时,由省负责指挥,市、县、区负责组织实施。   8.2 防汛名词术语   8.2.1 暴雨:指24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的降雨。   8.2.2 山洪:指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拦洪设施溃水等原因,在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岗地)沿河流及溪沟形成暴涨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   8.2.3 警戒流量(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流量(水位)。   8.2.4 保证流量(水位):指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堤防的高度、坡度及堤身、堤基质量已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河段,其设计洪水水位即为保证流量(水位)。   8.2.5 洪水预报:指根据场次暴雨资料及有关水文气象信息,对暴雨形成的洪水过程进行预报。包括流域内一次暴雨径流量(称降雨产流预报)及其径流过程(称流域汇流预报)。预报项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现时间、洪水涨落过程及洪水总量。   8.2.6 洪水风险图:指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2.7 洪水调度:指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江、河、湖、海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调度中,应充分考虑防洪工程调度规划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变规律。   8.2.8 水库设计水位:指水库遇大坝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8.2.9 水库校核水位:指水库遇大坝校核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8.2.10 防汛会商:指省上领导或省防总总指挥长、指挥长主持参加的防汛汛情分析、工作调度、决策会议。参与部门和人员主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及防汛技术专家组成员等。   8.2.11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2.12 防御洪水方案:指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而预先制订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洪调度、抢险救灾的依据。   8.2.13 洪水级别:分为四级:①小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②中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重现期在5~20年一遇的洪水;③大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④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2.14 主要江河:指我省境内的黄河、渭河、汉江、无定河、延河、洛河、泾河、嘉陵江、丹江等。   8.2.15 重大险情:指堤防、水库(水电站、淤地坝)遭受洪水灾害,堤防堤身、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坝体及泄洪设施遭受严重损毁,可能造成堤防决口和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坝体垮坝等险情。   8.2.16 严重险情:指堤防、水库(水电站、淤地坝)遭受洪水灾害,可能造成堤防堤身发生大范围垮塌和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坝体滑塌、泄洪设施堵塞或垮塌等,严重危急堤防和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安全等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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