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4/03/19 |
颁布日期: |
2014/03/19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4/03/19 |
颁布日期: |
2014/03/19 |
渝国土房管〔2014〕187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房管局)、各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切实保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财产权益,促进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规范征收主体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和《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13号)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市属及其以上矿山企业、天然气矿山企业、中外合资矿山企业以及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其余由矿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市国土房管局具体负责征收的矿山企业名单附后(详见附件),其余委托矿山所在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收。
二、建立完善征收管理制度
(一)缴费登记制度。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在投入生产的当年度,应当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权限,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缴费登记。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投产和生产矿山做好缴费登记指导和监督工作,督查矿山企业按规定进行缴费登记。
(二)缴费申报制度。矿山企业应在每月(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0日内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并附具相关财务报表等资料。
(三)申报审核制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申报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根据矿山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上一年度回采率核实情况、当年度储量动态核实情况、同类矿种市场销售情况、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情况等进行审核后,在5日内向矿山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依法缴纳制度。矿山企业应当在每月(每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按照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解缴程序的通知》(渝财非税[2013]10号)文件设定的程序,向财政专户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定期入库制度。市及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分成体制,每月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按5:5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市、区县(自治县)级金库。
(六)建立稽查制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矿山企业纳费情况的检查,对欠、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依法征收滞纳金或移送执法机构处理。
(七)完善台账制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山企业分户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台账,做到账目清晰,有据可查。
(八)严格减免制度。对符合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条件的矿山企业,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减免程序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减免申请,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其中减免额度超过50%的,报市政府审批。严格实行征收和减免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抵扣当期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加强征收入库管理
(九)加强征收票据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必须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建立票据登记制度,确保使用票据与征收台账一致。
(十)禁止使用过渡性账户。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按照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直接缴入市及区县(自治县)财政专户,禁止再使用过渡性账户。
四、征收中有关问题
(十一)关于回采率系数的核定。全面实行矿山企业回采率系数核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山企业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和审查通过的储量年报,核定矿山企业上一年度回采率系数并在对外网站上进行公告,并按照回采率系数“当年用上年”的原则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山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储量动态检测,提交审查通过的储量年报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定回采率系数的,回采率系数按1.2-1.5征收。
因上一年度矿山停采或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没有考核实际开采回采率的,计算开采回采率系数采用的实际开采回采率为最近一次考核的实际数值;之前从未没有考核过的,2014年度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回采率系数暂取1,今后按核定开采回采率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应缴金额。
矿泉水及普通建筑砂、石、粘土等开采回采率系数原则上取1。
(十二)关于定额征收方法。定额征收方法指按采矿许可证登记的年生产规模,以当地矿产品公开交易市场最近的一个年度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矿山企业年度计征销售收入。仅适用于间断性生产或财务账目不全的小矿。
(十三)关于地热征收方法。我市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计量征收。征收方法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水开采量×每立方米地热水资源收费标准×回灌系数。
地热水开采量依据水量测量仪据实核定,尚未安装水量测量仪的,按照采矿许可证登记的年生产规模计算。回灌系数取“1”。
每立方米地热水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表确定:
地热水井口
温度(℃)
25-40
40-50
50-60
60以上
备注
收费标准
(元)
0.15
0.20
0.30
0.40
本表地热水温度均不含下限温度,含上限温度。
(十四)关于铝土矿征收方法。我市铝土矿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对象为铝土矿原矿。分以下两种情形:
1、对氧化铝公司收购有所属矿山同类等级矿石的,由氧化铝公司提供收购同等级铝土矿的相关购货合同和增值税发票(两份及以上),作为申报当期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附件,在减除运费后的收购平均价作为铝土矿计征销售价格。
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铝土矿内部使用量×铝土矿收购平均价×2%×回采率系数 。
2、对氧化铝公司收购无所属矿山同类等级矿石的,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铝土矿销售价格应根据当期氧化铝的平均销售价格通过计征调整系数确定。
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铝土矿内部使用量×氧化铝平均销售价格×计征调整系数×2%×回采率系数。
计征调整系数按下表确定:
矿石品级
7级
6级
5级
4级
3级
2级
1级
计征调整系数
3.5%
4%
4.5%
5.5%
7%
8.5%
10%
(十五)关于砖瓦用粘土、页岩、陶瓷用粘土、水泥用灰岩、啤酒用矿泉水、矿泉水、制盐用岩盐或盐卤的销售收入的确定。上述矿种销售收入仍按《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五、保障征管工作投入,确保征管工作开展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10]925号)要求,增强征管工作力量,完善征管工作措施,建立收入考核机制,保障征管工作经费,确保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正常开展。
本通知发布后,原市国土房管局发布的与本通知相抵触文件规定同时作废。各区县(自治县)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反馈。
附件:1.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企业
名单
2.《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
知》(国土资发[2013]77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