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3]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5日 鞍山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应对城市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降低和消除重污染天气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主要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鞍山市区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鞍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专项子预案,是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其上与《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下与各区、开发区的相关应急预案相呼应,构成完整的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消除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加强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确保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避免重污染天气发生。 统一领导,协同配合。应对重污染天气,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管理机制。 分级预警,按级响应。根据空气重污染的程度分为3个预警级别,根据预警级别要求,实施按级响应。 总结经验,充实完善。总结应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出现的新情况,由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使预案更加完善。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鞍山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环保局局长和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服务业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局、市房产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公立医院管理局、铁东区人民政府、铁西区人民政府、立山区人民政府、千山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千山风景区管委会、市气象局、鞍山供电公司。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及市气象局,作为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日常协调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和市气象局副局长兼任。 2.2职责分工 2.2.1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决定应急预警等级, 监督落实应急响应期间的应急措施,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适时予以修订、完善,负责与省应急指挥部建立信息往来平台。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协调工作。 2.2.2各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本辖区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制订应急措施,督促不同预警等级时应采取建议性及强制性减排措施的企业开展减排工作,在发生空气重污染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加强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控力度,努力减轻污染影响。 2.2.3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城市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鞍山供电公司指导和协助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采取停产停排、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活动指导工作,指导和督促建筑施工工地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采取停止拆迁工程和土石方作业、增加洒水降尘等应急措施。 市教育局:指导和督促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负责在Ⅰ级预警响应时通知全市中小学停课。 市公安局:负责采取机动车临时限行管制、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制等措施。负责配合执法主体查处冒黑烟车辆和黄标车车辆上路行驶。指导和督促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的应急措施。 市监察局:负责对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究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我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 市城建局:负责城市道路保洁,增加路面洒水抑尘频次。 市房产局:负责组织全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在满足供暖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室内温度达到18℃),供热锅炉采取适当的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 市交通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启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负责查处货物运输车辆(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未覆盖上路行驶,查处运输扬撒车辆,配合公安局做好禁行和限行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加强秸秆禁烧督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矿区生态恢复工程,监督并指导矿山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做好应急期间的限产停产工作。 市服务业委:监督并指导商贸流通企业按照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监督落实燃油品质升级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密切配合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开展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联合市气象局开展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联合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联合市气象局成立重污染天气专家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指导和协助限产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环保局备案;负责对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查处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指导和协助我市工业企业采取停产停排、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会同监察、城建、公安等部门,对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市委宣传部:负责开展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安全教育,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做好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开展不利气象条件预报工作,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联合市环保局开展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联合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联合市环保局成立重污染天气专家组,为应对重污染天气提供决策支撑,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干预气象作业。 市卫生局:负责防止因空气污染导致大面积流行病的传播。 市公立医院管理局:负责提前做好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所属医院承担重污染天气状态下的医疗救护工作,保障医疗和救护能力,并及时统计上报重污染天气发生期间的救治人数和效果。 市综合执法局:加强对建筑工地、拆迁工地施工的监督管理,对违反《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鞍山供电公司:在保障电网稳定运行的前提下,科学调度,减少或限制大气污染排放强度高的老旧发电机组负荷,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配合热电企业做好限产、限排工作,配合市政府对限产、停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气象局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市环保局负责城区空气污染物的监测及其动态趋势分析,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建立专线网络连接,充分共享监测信息资源,联合组织开展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建立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联合组建专家咨询组,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会商后联合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达到预警等级时将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报送省应急指挥部,为预警发布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分级方法,根据大气污染级别及其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红色、极严重污染)、Ⅱ级(橙色、严重污染)、Ⅲ级(黄色、重度污染),Ⅰ级为最高级别。根据大气污染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级、降级。 Ⅲ级预警:预测城区连续3天及以上空气质量指数(AQI)(城区空气自动监测子站日平均值)在200-300范围。 Ⅱ级预警:预测城区连续3天及以上空气质量指数(AQI)(城区空气自动监测子站日平均值)在301-500范围。 Ⅰ级预警:预测城区连续3天及以上空气质量指数(AQI)(城区空气自动监测子站日平均值)达到500以上。 3.2.2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作出预警决定,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统一发布预警,并报省应急指挥部备案。 (2)预警调整与解除。经监测,预警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城区空气自动监测子站日平均值)低于预警条件,且根据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质量的污染现状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市应急指挥部作出预警调整或解除预警的决定,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对外发布。一旦再次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则再次进行预警发布。 3.2.3预警措施 3.2.3.1Ⅲ级预警措施 启动Ⅲ级预警时,应急指挥部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每天发布1次预警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3.2.3.2Ⅱ级预警措施 启动Ⅱ级预警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应急指挥部向受影响区域公众每天发布2次预警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播放工作。 3.2.3.3Ⅰ级预警措施 启动Ⅰ级预警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空气重污染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向受影响区域公众每天发布3次预警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应急指挥部要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播放工作。 4 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城市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和Ⅲ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减轻市民受影响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 4.2指挥与协调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与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及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积极配合。 4.3响应措施 根据首要污染物的特征和空气污染预警等级,分级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并明确启动响应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监督内容等。 4.3.1Ⅲ级响应措施 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采取下述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Ⅲ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2)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空气达到严重污染的区域,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增加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2)增加对上路机动车执法检查频次,严禁黄标车上路行驶; (3)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停止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4)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建筑工地及工业企业易产尘物料必须采取密闭存放或者覆盖等措施; (6)火电、钢铁、水泥、化工、集中供热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7)对非重点、非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应采取阶段性停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8)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焚烧杂物。 4.3.2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建议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建议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提醒驾驶人员谨慎驾驶。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2)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机动车减排措施 增加对上路机动车执法检查频次,严禁黄标车上路行驶;严禁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上路行驶。 (2)工业减排措施 ①火电、钢铁、水泥、化工、集中供热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降低生产负荷、停止部分生产、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30%。 ②重点排污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实施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措施; ③禁止小型作坊式企业使用煤炉,加强城市煤炭市场监管,禁止硫分和灰分较高的煤炭运入; ④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限排工业企业的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整治未按强制性规定执行的排污企业。 ⑤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⑥所有沥青搅拌站停止生产。 (3)燃煤锅炉减排措施 ①对脱硫除尘设施不能稳定运行的燃煤锅炉实行限运或停运; ②在满足供暖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室内温度达到18℃),适当降低供暖负荷,减少燃煤量,从而减少烟尘及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③对煤质进行抽检,严禁使用超标煤炭。 (4)扬尘防治措施 ①所有建筑工地、市政施工工程产生扬尘的工序停止作业; ②建筑工地及工业企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必须采取密闭存放或者覆盖等措施; ③增加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抑尘频次; ④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作业时间、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⑤停止城区周边矿山的排岩作业。 (5)其他措施 禁止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燃烧;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饭店以及燃烧茶炉、大灶临时强制性停业;禁止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等。 此外,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人工增雨作业。 4.3.3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进一步的污染防范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市教育局通知中小学停课;建议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提醒驾驶人员谨慎驾驶。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减少小型车上路行驶。 (2)尽量减少能源消耗,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除特种车辆、公共交通车辆、抢险车、救护车以外,其余机动车辆实施单双号限行。 (2)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降低生产负荷、停止部分生产、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50%,集中供热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在满足供暖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室内温度达到18℃),适当降低供暖负荷。 (3)强化执法检查,增加对重点污染源的检查频次,确保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4.4信息公开 当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同时积极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4.5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命令,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接受指挥部、公众、媒体等的监督。 4.6应急终止 当实际监测的市区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平均值小于200,并经科学分析预测未来48小时内不会高于此限值时,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市应急指挥部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7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组织应急专家组,会同相关部门,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做出总结,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建议等。 5 应急保障 5.1人力资源保障 1.组建应急监测队伍 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为核心组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确保应急期间能够迅速完成环境监测任务。以市气象局为核心组建雾霾天气监测和预报队伍,及时发布气象信息,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组建应急专家组 应急指挥部会同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应急管理、环境监测、气象、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建立应急专家组,确保应急期间对重污染天气及其影响进行正确的预测及判断,提出应急处置意见。 3.组建应急医疗救治队伍 市公立医院管理局依托所属各大医院建立应急医护组,保证在重污染天气时,能够迅速完成紧急医疗救护等工作。 4.组建应急督查队伍 应急指挥部依托市环境监察局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成立应急督查队,对重污染企业在应急响应期间的限产、停产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应急措施能落到实处。 5.2财力保障 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需要,将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经费,确保遇到城市空气重污染事件发生时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5.3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要落实各成员单位以及重点污染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通讯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期间通讯的畅通。 6 预案管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由应急指挥部组织预案修订工作,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和修订完善。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