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8/12 颁布日期: 2013/08/12
颁布机构: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8/12
颁布日期: 2013/08/12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13〕266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关于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晋政发〔2013〕6号)要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实行告知性备案。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要求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原则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同时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像、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和必要的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等勘查、实验工作基础上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得出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结论:   1.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建设场地适宜性为适宜;   2.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通过先行工程治理可以有效消除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场地适宜性为基本适宜;   3.地质灾害危险性大,防治难度大,防治工程复杂,建设场地适宜性为适宜性差。如不能通过先行工程治理有效消除地质灾害危害的,应另行选择建设场地。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厅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交立项、用地审批使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人员资质要求   (一)省内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二)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人员应具有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的专业培训证书。   (三)外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和人员到山西省开展评估工作应遵守以上规定并到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和持证人员应参加省厅组织的年度地质灾害评估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   三、地质灾害评估报告评审专家要求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大学专业为水文、工程、环境等地质专业,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熟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掌握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流程,熟悉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省内有较高的知名度。   3.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或参与过大型以上的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参加过省、部以上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有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历。   4.作风正派、唯实求真,学风公道、群众公认,实事求是、主动回避,严格标准、不避责任;   5.遵守国土资源部门的政策规定,具备完成专家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身体健康,可以担负野外调查工作。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专家经单位推荐,专家考核通过,国土资源厅(局)聘任进入省(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参加省厅组织的年度地质灾害评估技术培训和年度工作考核。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专家组   一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由五名专家组成(首席地质灾害防治专家2名,主审专家2名,普通专家1名)。专家组长由首席地质灾害防治专家担任。评审会由专家组长主持。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和告知性备案程序   (一)工作职责分工。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对该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工作完成后,由项目评估单位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做出是否适宜的结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对评估报告(技术成果)的结论和真实性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专家组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对评估报告质量负责;建设单位负责落实评估报告建议的防灾措施,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承诺配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二)告知性备案程序。   1.一级评估报告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时到省科技馆汇交资料;二、三级评估报告提交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2.建设单位告知备案人员持单位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到国土资源部门政务大厅备案。   3.备案所需要件。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评审意见及评审专家名单(复印件);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原件);   (4)《关于XX工程建设项目防灾措施承诺书》(原件);   (5)县国土资源局收到通过评审的评估报告材料的证明;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人员证书(复印件);   (7)上述材料电子版光盘。   4.经政务大厅核实,要件齐全即收转地质灾害防治处(科)审查;要件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要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每季度在厅门户网站公示评估报告备案情况。   5.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国土资源局对建设单位落实防灾措施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1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管理   各资质单位要严格管理资质证书,严禁超越资质等级或借用、伪造其它评估单位的资质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严格规定单位内部人员使用资质范围。在编制评估报告或评审中如有弄虚做假、报告级别划定不准、报告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不进行现场调查、勘查就编制评估报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8月12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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