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关于加强地热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鞍山市水利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鞍山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4/03/21 |
颁布日期: |
2014/03/21 |
颁布机构: |
鞍山市水利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鞍山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4/03/21 |
颁布日期: |
2014/03/21 |
鞍山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地热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用水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地热水资源的管理工作,加强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鞍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我市地热水的取水许可证重新进行普查登记,确定取水量和取水用途。取缔无证地热水井。
一、对地热水取水许可重新登记
由于各地热水用水单位的取水许可证有的已到期或取水量及取水用途不明确,现将统一对我市用地热水的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进行重新登记,换发新取水许可证。并实行计划用水,对超计划用水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二、重新登记取水许可的相关要求
1、对拖欠水资源费的单位,应限期补交后,再办理取水许可登记工作,否则按非法取水处理。
2、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3、对各取水单位的地热水井都要安装IC卡远程监控的计量取水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的运行正常,否则按取水设备的最大取水量计算。
4、各用水单位要按批准的取水用途依法用水,对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等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三、严格规范取水行为
各用地热水单位要严格按要求配合取水许可的重新登记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检查地热水的取水和用水情况,对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由市水政监察支队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处罚。
此项工作计划于4月底之前完成。如取水不办理取水许可,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按非法取水处理,望各取水单位周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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