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9/08/26 颁布日期: 2009/08/26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9/08/26
颁布日期: 2009/08/26
沪水务〔2009〕684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 水质标准》(DB31/445-2009)的通知 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市排水管理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本市《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已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为了贯彻好本标准,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标准的执行时间 自2009年9月1日起,凡针对本市纳管企事业单位的排水许可、执法监督、收费标准均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届时污水纳管不再执行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我局原《关于排水收费和排水监管执行排放标准的通知》(沪水务〔2005〕701号)同时废止。 二、关于排水许可相关工作 1、近阶段批准印发的排水许可决定书(初审、发证、换证),应明确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并做好过渡和衔接工作。 2、2009年9月1日起印发的排水许可决定书,应明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 3、涉及含有一类污染物的废水纳管,应在排水许可决定书中强调和明确一类污染物的监测采样点为其产生处的排口或专项处理设施排口。排水户须对一类污染物采取专项措施进行处理,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后,才允许经排水户总排口接入城镇下水道。 4、涉及含有病原体类污染物的排水户废水纳管排放,应明确除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外,还需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三、关于培训和宣传工作 各相关单位应通过培训班、专题讲座、座谈会等形式开展学习贯彻《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的培训、研讨工作,使相关从业人员及时掌握,正确运用。并结合各自业务工作特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可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查阅,网站地址:http://www.shzj.gov.cn/art/2009/5/6/art_2919_501.html;标准文本可在长乐路1227号购买。 附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通知(沪质技监标[2009]217号)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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