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青浦区范围内的制浆造纸等13个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8/25 |
颁布日期: |
2008/08/25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8/25 |
颁布日期: |
2008/08/25 |
关于青浦区范围内的制浆造纸等13个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2008年第28号)和《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2008年第30号),现就青浦区范围内的制浆造纸等13个行业执行附件所列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下简称“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日期为准),自2008年9月1日起,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二、目前污染物排放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现有企业,应在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整改。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将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