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开展本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6/25 |
颁布日期: |
2008/06/25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6/25 |
颁布日期: |
2008/06/25 |
沪环保自〔2008〕232号
关于开展本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污水处理厂:
为加强对本市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并为COD污染减排工作奠定坚实可靠的数据基础,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环〔2005〕28号令)、《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一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8〕19号)及本市第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市环保局决定组织开展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已建成和在建所有污水处理厂均需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已建和2008年底可建成并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清单见附件1。
二、责任主体
企业(污水处理厂)作为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在线监测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监测数据由环保、水务、企业共享。
三、安装内容
进水口:COD仪、pH仪、流量计、数据采集仪;
排放口:COD仪、pH仪、流量计、数据采集仪、自动采样器、氨氮仪、TP仪。
对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的污水处理厂和4家大型污水处理厂(竹园第一、竹园第二、白龙港、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增加安装TN仪。
新安装和仪器设备更新要选用经过市环保局公开招投标确定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推荐名录(见附件2)中的设备。
四、时间安排
已有污水处理厂在2008年9月底前完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验收,新建污水处理厂在2008年底前完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验收,2009年以后新建的污水处理厂要同步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各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情况,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工作。
五、建设要求
1、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规范、本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程(安装和设备、验收、通信、有效性判别、运行与考核)以及《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指导意见(试行)》(见附件3)的有关技术要求;
2、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在市环保和市水务部门核定的位置;
3、按照国家规范及本市有关技术要求,在线监测仪器的比对测定合格并正常运行;
4、在线监测设备与市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5、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使用和管理制度。
六、验收程序
对完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由厂方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对其进行初步验收,市环保和市水务部门组织验收。(具体验收程序见附件4)
七、其它规定
1、对符合建设和安装技术规范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环保和市水务部门验收的污水处理厂,市级财政将采取“定额补贴”的形式给予适当补贴,2009年以后新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不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2、对于未按时完成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或未通过市环保、水务部门验收的污水处理厂,市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联系人:屠骏;联系电话:23115632。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