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对污染物排放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有关问题的复函
        
        
          
            
              
                | 颁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 
              
                | 生效日期: | 2005/10/08 | 颁布日期: | 2005/10/08 | 
            
          
         
        
          
            
              
                | 颁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 
              
                | 生效日期: | 2005/10/08 | 
              
              	| 颁布日期: | 2005/10/08 | 
            
          
         
        
关于对污染物排放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5]41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淮河流域重点排污企业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具体要求的请示》(苏环监察[2005]6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特征,在各污染物的排放口可选择安装以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或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流量(速)计;或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流量(速)计以及污染物自动监测仪器。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流量(速)计及污染物自动监测仪器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其他排污单位可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选择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二○○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