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4年天津环保工作要点

颁布机构: 天津市环保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4/02/11 颁布日期: 2014/02/11
颁布机构: 天津市环保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4/02/11
颁布日期: 2014/02/11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2014年天津环保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2014年天津环保工作要点》已经2014年第二次局务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各牵头单位要按照绩效考评的要求,建立工作台账,每月、每季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自评,促进全年工作圆满完成。   2014年2月11日   2014年天津环保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2014年,我市环保工作要以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为指导,以全面深化改革为统领,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全面推进污染防治,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强环境法制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努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环保各项工作取得新突破,为建设美丽天津作出应有贡献。   工作目标:完成清新空气行动年度任务,环境空气质量逐步好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6%以上,地表水和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完成国家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噪声和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声级分别保持“好”和“较好”水平。辐射环境保持在环境本底水平范围内,市域内应用放射源安全可控。(责任单位: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区县环保局)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全力推进实施清新空气行动。按照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的原则,建立网格化管理方式,采取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的综合治理手段,深入推进控煤、控车、控尘、控污和控制新建项目取得明显进展。完成市委市政府民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行动方案确定的325项年度工程任务。积极推动落实国家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各项要求。(牵头单位:清指办、大气处;责任单位: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各区县环保局)   2. 严格控制燃煤污染。严格落实《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和民用煤质量》地方标准,加强燃煤煤质监管。协调推动全面完成陈塘热电搬迁改燃工程。协调推动实施炼化企业工业燃煤设施、燃煤工业锅炉房和供热锅炉房等98项改燃工程。(牵头单位:大气处、清指办、总量处;责任单位:监察总队、监测中心、各区县环保局)   3. 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实施全市建成区黄标车全时段限行,推动提前供应国五车用汽柴油,淘汰黄标车8万辆。完成148座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推动投入运营800辆清洁能源汽车。加强超标排放、冒黑烟大型车辆监管,启动现有机动车检测机构实施简易工况法和加载减速法环保检测线改造。(牵头单位:大气处、检控中心)   4. 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协调推动完成新增100部洗路车和中心城区、环城四区机扫水洗作业率提高至65%以上2项任务。严格落实《天津市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天津市饮食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方案》以及施工工地、道路扬尘等专项治理方案和扬尘控制标准,建立扬尘污染长效监管机制。(牵头单位:清指办、大气处、监察总队、开发中心;责任单位:各区县环保局)   5. 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完成 248.7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硝,153万千瓦燃煤机组取消脱硫烟气旁路,370平方米钢铁烧结机脱硫和1条催化裂化生产装置脱硫工程等200项工业污染控制工程。推动完成外环线周边及以内区域13家有污染和危化企业的搬迁或关停。(牵头单位:大气处、总量处;责任单位:各区县环保局)   6. 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按照国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新要求及我市机动车限购限行办法,修改《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启动响应机制。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优化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源开展综合治理。加强与周边地区合作交流,落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措施。(牵头单位:应急中心、监测中心、大气处)   (二)着力抓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7. 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组织实施《于桥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坚决清理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现象。继续做好尔王庄水库保护区调整工作,推动划定潘家口、大黑汀水库保护区。组织开展全市饮用水源地评估工作。继续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调查工作。(牵头单位:水处,相关区县环保局)   8. 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落实清水河道行动要求,强化水污染源治理的“全过程”监管,出台《废水直排外环境工业企业停产整治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废水直排外环境工业企业迁入园区、接入管网、深度治理等措施的监管程序和验收标准;推动落实825个(包括今年529个及去年要求限期治理今年完成的296个)废水直排外环境工业企业、92个工业渗坑废水治理任务。(牵头单位:水处、各区县环保局)   9. 构建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逐步建立饮用水、地表水、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体系,落实辖区政府水环境质量责任制。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测评价体系。加强对国控重点工业企业和涉重金属企业等污染源的监测监察。(牵头单位:水处、监测中心、监察总队;责任单位:各区县环保局)   10. 推动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组织推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取得阶段性进展。深入开展对近岸海域环境污染状况的调查研究,严防重大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牵头单位:水处)   (三)着力抓好污染减排工作   11. 深化结构减排。坚持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实行排放总量倍量替代。不再审批钢铁、水泥、有色等行业新增产能(不含制品加工)项目,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牵头单位:开发处、总量处)   12. 深化工程减排。重点推动完成445项年度减排工程,新建23家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万吨/日。所有建制镇污水处理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纳入市政管网。所有减排企业及项目实行市区两级分类重点监管。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加大农业减排力度,推动完成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265家。(牵头单位:总量处、各区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大气处、水处、自然生态处、法制处)   13. 深化管理减排。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有效性审核,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的监察力度。落实区县政府减排目标责任制和总量“增减平衡”要求,强化对减排项目建设滞后的责任追究,对存在较大差距的区县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实行“区域限批”。(牵头单位:总量处;责任单位:开发处、监测中心、各区县环保局)   (四)着力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4. 加强生态创建工作。结合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实施,积极推进生态市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等创建工作。结合示范小城镇建设,推动落实环保设施建设和各项环保要求。(责任单位:生态办、自然生态处、科技处、规划院、各区县环保局)   15. 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制定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实施方案。协调配合开展划定永久性保护绿地、林地、湿地生态红线工作。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推动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牵头单位:自然生态处;责任单位:监察总队、保护区管理处、相关区县环保局)   16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实施,深化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组织区县编制连片整治实施方案。开展天津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牵头单位:自然生态处;责任单位:计财处、规划院、监测中心、相关区县环保局)   (五)着力抓好环境法制建设   17. 严格环保法规标准。完善环保法规标准体系,完成修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启动修订《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推动《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上升为地方法规工作;制定颁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标准。推动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调整并做好执行工作。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及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牵头单位:法制处、科技处;责任单位:大气处、水处、计财处、监察总队、环科院、检控中心)   18.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明令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落实和“两高一资”项目一律不批。加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启动美丽天津一号工程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牵头单位:开发处、科技处;责任单位:环科院、各区县环保局)   19.严格“铁腕治污”行动。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和医药制造行业等重点企业行业进行“回头看”。严格执行“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强化环境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推进建立环保与公安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定责、履责、问责的网格化责任监管机制。(牵头单位:法制处、监察总队;责任单位:各区县环保局)   20.严格环保查处措施。严厉查处主观恶意、后果严重、区域敏感、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久拖不验、久试不验等环境违法行为。通过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区域限批、行业限批、挂牌督办、行政处罚、环境问题约谈、媒体曝光、责任追究等措施,推动区县政府、企业落实环境管理责任。(牵头单位:监察总队、法制处;责任单位:各区县环保局)   (六)着力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21. 强化环保科技监测治污手段。积极争取并落实国家对大气污染防治、于桥水库环境保护、农业减排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支持和配套工作。健全污染源长效监管机制,对全市重点污染源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建立在线监控平台。建成重污染天气应急会商中心并启动运行。开展大气颗粒物污染源解析,建设大气实时在线污染源解析系统和相关源清单分析系统。加大环保科研技术攻关,促进环保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牵头单位:计财处、监测中心、环科院;责任单位:总量处、水处、大气处、信息中心、各区县环保局)   22. 加强危废及核辐射环境监管。建立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南港危废处理处置中心建成试运行,推进废酸、机动车废机油类资源利用企业建设。进一步完善废物进口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不断规范废家电拆解审核。建立健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严格实行放射源全寿期监管,保障环境安全。(牵头单位:固体处、辐射所;责任单位:固管中心)   23. 加大环境宣传公开工作力度。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资质管理信息全公开,加大重点污染源监管等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推动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国家要求。认真办理“两会”建议提案。完成环保政务网和局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加强环保政务微博工作。配合美丽天津建设完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组织好党政干部培训、企业教育、公众参与等环保宣传工作。(责任单位:办公室、开发处、监测中心、信息中心、宣教处、人事处、宣教中心、监察总队、各区县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24. 探索建立环保新机制。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在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体系、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构建政府企业公众之间的环境质量和企业排污信息沟通机制上取得进展;积极推动力争在严格环境等市场准入、推进示范小城镇建设、加强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划定生态环境敏感和脆弱区域保护范围并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对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等方面取得初步成效。(责任单位:按照市环保局贯彻执行《中共天津市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的局内任务分工落实)   25. 继续加强队伍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和实践,努力适应新的环保工作形势和要求,提高思想政治能力、动员组织能力、驾驭复杂局面和化解矛盾的能力。加强全体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业务建设,有计划地实施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继续实施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一批有影响有作为的环保专家。稳妥推动干部交流轮岗,为干部提供锻炼成长的机会。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落实好环境监察总队队伍建设和区县环保局监察派出机构建设工作。(牵头单位:人事处;责任单位: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区县环保局)   26. 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巩固深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务实、为民、勤政、高效。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求真务实,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积极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坚持部门协作,加强与区县之间工作的衔接指导和交流合作。(牵头单位:人事处、办公室、监察室;责任单位: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区县环保局)   27. 深化绩效考核工作。把深化绩效考核作为推动环保工作的内动力,贯彻在工作全方位、全过程。深入开展对区县的环保考核,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对部门的考核,科学实施局系统内部的工作考核。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各项重点工作均要建立绩效台账,进行月总结、季自评;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定期对工作进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推进,推动工作高标准落实,高质量完成。(牵头单位:生态办、办公室、党办、监察室;责任单位: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区县环保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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