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规范本市油罐车污染物排放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4/02/25 |
颁布日期: |
2014/02/25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4/02/25 |
颁布日期: |
2014/02/25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本市油罐车污染物排放管理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4〕81号)
各成品油运输单位、成品油销售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有效实施《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规范油罐车的污染物排放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运输单位应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成品油收发、运输环节的各项管理要求,确保运输成品油的油罐车油气排放得到有效治理和达标排放;并按照《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对汽油油罐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和油气回收管线气动阀门密闭性检测,确保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检测不合格的油罐车不得投入使用。
二、从事成品油运输业务的油罐车尾气排放应达到国三以上排放标准(含国三标准),并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道路运输过程中,不得排放明显可见黑烟。
三、本市委托上海危险化学品槽罐质量监督检验有限公司开展汽油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和油气回收管线气动阀门密闭性检测。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开展检测活动,并按规定出具检测报告。
四、各成品油销售单位应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配合成品油运输单位做好汽油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在与运输单位签订成品油运输合同时应明确油罐车的环保要求,并订立《成品油运输车辆环保要求补充协议》(见附件),作为运输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签订后15天内,成品油运输单位应将该补充协议抄送市环保局。
附件:成品油运输车辆环保要求补充协议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2月25日
附件
成品油运输车辆环保要求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成品油运输车辆环保要求订立如下补充协议,作为甲乙双方签订供应成品油运输合同的附件:
一、乙方(成品油运输单位)须安排具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具有油气回收能力的油罐车承担本市成品油运输业务。
二、乙方应加强油罐车的维护保养,汽油油罐车每年定期委托具有环保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和油气回收管线气动阀门密闭性检测;车辆尾气排放应无明显可见黑烟,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甲方应每年查验乙方汽油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和油气回收管线气动阀门密闭性检测合格证书,对无法提交检测合格证书的汽油油罐车应拒绝其承担运输业务。
四、乙方违反以上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由双方协商明确)。甲方未尽查验职责的,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乙方(成品油运输单位)送上海市环保局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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