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执行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调整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3/04 |
颁布日期: |
2014/03/04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3/04 |
颁布日期: |
2014/03/04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调整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京环发〔2014〕27号)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直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污染减排的作用,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改善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3〕2657号)(以下简称《收费标准通知》)及本市排污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落实污染物阶梯式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收费标准调整的范围
调整对象适用于现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含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费征收范围。《收费标准通知》中所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四项污染物排放量是指排污单位自2014年1月1日起产生的排放量,其收费标准按照《收费标准通知》中的标准执行。其他污染物收费标准仍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 第31号令)中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污染排放申报与核定的说明
每月排污单位应如实申报上月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提交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依据排污单位是“申报主体、对申报数据负责”的原则,申报数据作为核定排污单位排污费的依据。对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事项的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排污单位申报采用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采用自动监控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委托经我局能力认定的社会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数据以及物料衡算数据等进行核算,选用次序依次为自动监控数据、手工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
排污单位申报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浓度以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为依据,其中自动监控数据以月均值浓度进行申报,污水处理厂存在超标的,申报月均值浓度的同时应申报超标日均值浓度数据;手工监测数据以当月或当季的数据为有效数据。
环保部门以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为依据进行核定,其中,以自动监控数据作为核定依据的,以月均值浓度作为收费标准的依据;以手工监测数据作为核定依据的,可以用监督性监测数据进行核定;采用物料衡算数据作为核定依据的,收费标准统一按《收费标准通知》中的基准价执行。
环保部门对排污者的申报数据保留核查的权利。
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收费标准通知》中的要求执行,依据排放浓度确定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仍按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标准执行。
三、相关要求
1.加强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各区县环保局要加强对排污申报的管理,组织排污单位严格执行现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做到按照规定申报排污信息、提交证明材料。
2.加强排污核定工作。各区县环保局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情况的核定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核定。
3.进一步提高排污监督管理力度。加强环保监察队伍建设,强化对所有排污单位的收费管理及收费情况稽查、考核,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加大环保计量检测装置技术、设备投入,强化监测技术手段,严格核定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
4.认真执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严格按照浓度对应的收费标准征收企业排污费。
5.加强排污费收支管理。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必须全额上缴各级国库,不得坐支。要进一步完善排污费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使用排污费,要提高排污费征收使用效率。
6.做好政策出台的宣传解释工作。深入缴费单位,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督促排污单位加大减排、治污的力度。认真做好宣传策划工作,强化全社会污染者付费意识、环境损害补偿意识及环境保护意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加强对排污收费工作的稽查。我局将不定期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对各区县排污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对各重点企业排污费核定缴纳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执行或在执行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关注政策的实施情况和社会反应,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总结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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