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14〕6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促进污染治理,提高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9号),财政部、环保部《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环保部令第17号)和中央及省有关环保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修订了《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财建〔201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月22日 附件 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环境保护项目管理,促进污染治理,提高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9号),财政部、环保部《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环保部令第17号)和有关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指需由省级进行分配和下达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其来源主要包括: (一)省级环保部门依法直接征收及市(州)、县(市)按规定比例上解省国库的排污费; (二)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类环保专项资金; (三)中央切块下达我省的环保专项资金; (四)其他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进行分配、监督和管理,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环保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按照合理分配、优化结构、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实行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市(州)、县(市)按规定比例上解的排污费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其他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含省统筹的部分排污费)先制定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总体方案,再按照项目法申报、审核、分配。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各级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重点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范围包括: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以及化工、冶金、医药、电力、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重点工业行业的环保示范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治理项目。支持省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流域、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示范及推广应用项目。 (四)重要的环保立法项目、环保科研及环境政策研究项目补助、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基础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营项目。 (六)环境污染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系统建设及在线监控设施运行项目。 (七)自然生态和土壤修复、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项目补助。 (八)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排污费资金支出范围限于以上(一)、(二)、(三)项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并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下列项目: (一)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即环境保护“三同时”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较大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应由其他部门专项资金支持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直接关系的其他项目。 (四)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条件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每年初根据当年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提出当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及因素法分配资金的总体方案。 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对按项目法分配的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根据“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先急后缓”的原则确定支持重点及方向,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按因素法分配各地的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由各地每年自行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分配工作,并将资金分配方案(含资金分配原则、分配依据、分配明细表等)、资金使用绩效报告(按湘财绩〔2013〕29号文件要求)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 第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单位按项目申报指南和规定程序申报。中央在湘(含大型火电企业)和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报;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上报,由市(州)或省直管县(市)环保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对项目组织初审后联合行文推荐上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 申报项目须提供以下有效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附件1)。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同时提供相应许可证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 申报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技术方案。 (五)按规定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 (六)区域污染防治项目需提供区域污染防治规划。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 (八)申请以奖代补的项目,需提供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各地环保、财政部门应对申报项目的实施基础、开工条件、建设方案、工艺流程、环境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查,择优上报,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一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及因素法两种方式下达,其中,项目法方式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下达;因素法方式通过资金分配因素和系数测算切块下达,并明确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因素法资金分配方式 按照各地上解排污费金额(含总额及完成应征收额的比例两方面因素,权重比例40%)、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权重比例30%)、环境质量状况(权重比例20%)以及各地因素法分配资金使用情况(权重比例10%)等因素测算下达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可根据当年环保工作重点和任务调整资金分配地区及分配因素所占权重比例。 排污费金额指标指上年度该市(州)、县(市)按比例分成上解省国库的排污费总额,该指标由省环保厅与省财政厅(省国库管理局)对账确认。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指标指上年度该市(州)、县(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际完成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因子削减任务完成率平均计算。 环境质量状况指标按照上年度各市(州)、县(市)地表水水质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平均计算。 因素法分配资金使用情况指标按照上年度各市(州)、县(市)因素法分配资金所安排项目的验收完成率计算。 市级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因素法分配资金使用情况由省环保厅核定。县级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因素法分配资金使用情况由市级环保部门核定后每年3月31日前报省环保厅。 第十三条 项目法资金分配方式 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按以下基本流程(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和项目答辩)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一)项目初审。省环保厅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对初审合格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评审。评审包括专业技术审查和财务预算审查。 (三)项目审定。专家组综合对评审项目给予评分排序,并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省环保厅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其他相关因素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下达。 第十四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定期制订省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或方案,年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资金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划或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资金分配原则 1、合法性原则。排污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近两年内,项目单位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未被各级环保部门处罚,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未被列入环境不良企业,被列为环境风险企业的从严审查。 2、合理性原则。资金安排综合考虑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建设内容投资额、区域环境污染状况、专家评审意见及市、县环保部门意见,对以奖代补项目和污染治理工艺相同的项目可采用统一的资金标准给予支持。 3、效益性原则。项目安排以环境效益为主,适当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环境效益明显的项目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4、时效性原则。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已完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和已开工建设或已完成前期工作可立即开工建设的项目,所补助的项目资金到位后实施期一般不超过1年,治污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对上年度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在排污费稽查中发现违反规定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和对利用虚假材料申报专项资金初审把关不严的市(州)、省直管县(市),省财政厅将视情况扣减该市(州)、省直管县(市)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安排总体规模。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 对于项目法安排的资金,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资金文件,对中央在湘(含大型火电企业)、省直单位采取直接拨款的方式,对其他单位采取将资金拨付到当地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拨至项目单位(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对于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资金文件,将切块资金下达各地财政部门,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确定补助项目及金额后再将专项资金直拨至项目单位。 第五章 实施与监管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含因素法分配涉及的项目单位)对资金筹措和管理、施工建设、技术方案、设备采购以及建成后的设施运行全过程负责。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应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各地环保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建设目标、技术路线、建设内容、项目预算及资金筹措、工作进度安排、组织管理和项目预期效益分析等。 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由政府采购实施单位按照申报文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对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按因素法下达各地的部分,各地应当在资金安排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将资金分配方案(含安排原则、理由及明细方案)、专家评审结论等相关资料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 第二十条 以专项补助形式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环保部门应与项目单位签订《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任务书》(见附件2)。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大型火电企业污染治理项目、省直单位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拨款(含贷款贴息)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由省环保厅与项目单位签订,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 第二十一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的使用范围、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等。项目完工验收后环保专项资金若有结余的,报经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批准,可继续用于本地区其他相关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技术方案、处理工艺和处理规模等有重大变更时,项目单位应向下达专项资金的同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下达专项资金项目的同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专家重新进行论证,做出批复。 第二十三条 专项补助安排的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环保、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大型火电企业污染治理项目、省直单位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拨款(含贷款贴息)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组织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和因素法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单位所在地环保、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的内容,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必须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附件3)、项目工作总结、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文件、项目建设主要合同文件、专项资金拨付凭证、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需提供审计报告)、实施过程相关图片(或视频)等资料,污染治理类项目还需提供建设项目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竣工验收项目的验收监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 各地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度表(格式见附件4)和绩效评价报告(纸质文本和电子版本各一份)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湖南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湘财绩〔2013〕29号)要求组织实施。 各项目单位和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企业或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9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不定期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地财政、环保部门项目执行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各地”、“地方”、“当地”、“项目所在地”、“所在地”指各市(州)、县(市)。 本办法中所称“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指对经省或市(州)环保部门工程验收合格、达到环保标准的项目,从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一次性的财政补助。 本办法中所称“专项补助”指对符合支持范围项目中的部分支出,从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财政补助。 本办法中所称“贷款贴息”指对项目单位用于污染治理项目,购买设备、仪器、工程支出等发生的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从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 第二十九条 中央以项目形式下达我省的环保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各市、县级财政与环保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建〔201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 2、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任务书 3、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 4、**年度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行业名称 行业代码 所处流域 行政区划属地 项目开始 时间 结束时间 联系人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项目申报理由和必要性(限150字) 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和工艺方案 (配置方案) 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指标(限200字) 投资及其构成、资金筹措 项目预期效益 申请支持方式和金额财政拨款 万元 占投资总额比例 % 贷款贴息万元 占投资总额比例 % 可研报告编制单位、资质 可研报告批复单位、文号、时间 环评报告编制单位、资质 环评报告批复单位、文号、时间 近三年排污费 缴纳情况 本级环保部门意见 (签署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本级财政部门意见 (签署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任务书 主办单位(甲方): 用款单位(乙方):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和《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研究,安排乙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万元(资金指标文 [ ] 号)。具体情况和要求如下: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投资总额(大写) 万元 ,其中,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大写) 万元,其余部分由乙方配套或自筹解决。 三、项目实施期限 年,从 年 月至 年 月止。 四、项目主要内容: 五、项目实施目标: 六、乙方应严格遵守《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财建〔20 〕 号)相关规定,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因特殊原因项目需延期或变更的,乙方应预先向甲方申报。 七、在项目完成验收前,乙方应于每年5月30日前向甲方及 市(县)环保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表(见湘财建〔20 〕 号文附件)。甲方有权检查项目实施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等执行情况,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八、乙方应在项目完成后试运行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财务决算,对污染治理类项目应提供 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 九、本任务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存两份。 十、本任务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环境保护厅(局) 乙方:(盖章) 业务管理部门:(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及邮编: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属地 项目总投资(万元) 环保专项资金投资(万元) 专项资金来源 中央□ 省□ 专项资金下达时间及文号 项目启动时间 申请验收时间 验收时间 验收人员 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和工艺及治理的污染物 项目实施的环境、经济、社会效益 负责竣工验收的环境监测机构意见(附监测数据) 年 月 日(盖章) 验收人员意见(由环保部门参与验收的有关负责人填写并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负责竣工验收的市州环保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省环保厅意见(此栏由组织验收的省厅相关处室填写)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4 **年度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财政局 环境保护局 (公章) 序号 项目类型 项目属地 项目单位 项目名称 资金指标文号 申报项目总投资(万元) 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安排(万元) 地方配套资金支持(万元) 目前实际完成投资(万元) 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预计完成时间 环境效益 备注 级次 类型 前期 初步设计 在建 设备安装调试 竣工验收 合计 -- -- 注:1、“项目类型”分别注明“中央、省级”和“治理、农村、畜禽、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两项内容; 2、“项目属地”需填列该项目所在地市、县名称或省属; 3、“资金指标文号”指省财政厅下达资金的指标文号; 4、“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和“地方配套资金支持”为实际已安排或确定能安排资金; 5、“项目进展情况”在相应进展阶段注明“√”。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