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高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郑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4/20 |
颁布日期: |
2012/04/20 |
颁布机构: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郑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4/20 |
颁布日期: |
2012/04/20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郑开管[2012]40号)
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订《高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高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二条 本应急预案根据《郑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郑政办〔2012〕23号)的规定制定。
第二章 事故处置原则
第三条 在高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对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快速反应,有效控制事故发展。
第四条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下列情况的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高新区内两个以上(含两个)管区的,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影响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安办会同社会事业局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成立高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社会事业局、监察审计局、财政局、社区管理服务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教育局、公安分局、环保局、区食安办等部门和事发地管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办公室可以下设若干工作组,开展应对工作。
第六条 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研究确定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二)领导、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管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四)审议批准区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
(五)向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第四章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第七条 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流行病学调查、病因及危险因素的分析等工作。
第八条 区质监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控制、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予以召回、停止生产并销毁。
第九条 区工商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中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控制、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监督食品经营者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第十条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中和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控制、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监督食品经营者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进行销毁。
第十一条 区社区服务管理局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对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等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对生猪定点屠宰及酒类产销生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发生的重大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区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区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持事故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治安秩序,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区监察审计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理等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区党委办公室牵头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新闻发布,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加强对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舆论引导工作。
第十七条 区食安办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工作。
第十八条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十九条 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发布或取消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 组织、协调跨管区、跨部门或职责不明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核查;指导管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准备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组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
由区食品安全办牵头,包括社会事业局、公安分局、事发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事发管区等。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突发事件信息,提供后勤保障。
(二)医疗救治组
由社会事业局牵头,包括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相关医疗机构等。负责提出救治措施,建立救治绿色通道,开展医疗救治,协调紧缺药品、医疗设备的供给等工作。
(三)调查处置组
由事发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包括卫生、社区局、质监、工商、食药等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采取控制措施,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追溯可疑食品,评估事故影响,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做出调查处置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监督、指导事发管区及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原料及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并对责任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检测评估组
由社会事业局牵头,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检测机构等。负责检测样本,从技术角度分析致病原因和事故发展趋势,提供检测与分析报告,为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五)维护稳定组
由公安分局牵头,在事发地实施安全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疏导周边交通、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六)新闻发布组
由党委办公室牵头,包括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指定新闻发言人,组织汇总信息,制定新闻口径,适时向媒体发布。
(七)专家组
由区社会事业局牵头组建并负责联系。专家应包括食品卫生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毒理学、化学、生物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负责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造成的危害,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法律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应急保障
(一)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决策指挥系统信息平台,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构建信息沟通平台,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通畅。
(二)医疗卫生保障
社会事业局应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三)应急队伍保障
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方面的专业队伍和有一定救援知识及技能的志愿者组成的辅助性队伍,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四)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区疾控中心联络市疾控中心承担,负责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五)物资和经费保障
管委会负责配备现代化的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设施设备,储备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处置的应急物资,主要包括: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所需的食品安全突发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检验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故;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六)治安保障
公安分局承担应急处置治安总体保障任务,应当制定不同类别、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事故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社会力量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并在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八)应急能力保障
食安办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知识等培训。各监管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知识和能力培训,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要加强对公众食品安全科学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安办应当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高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对其中的具体环节进行检验和修正,提高应急反应的效率和应变能力。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针对本环节监管特点,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第七章 监测预警
第二十四条 社会事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高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管理,建立覆盖全区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第二十五条 社会事业局、社区管理服务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等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在日常监管中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市食品安全办报告。
第二十六条 预警
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其工作部门和管区的报告,或者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预警。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分四级预警。
(一)蓝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可能会扩大。
(二)黄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三)橙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四)红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预警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第八章 信息举报、报告、通报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信息举报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受理食品安全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信息,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根据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事故报告
区食安办、社会事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第二十九条 事故信息来源
(一)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二)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四)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五)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六)郑州市人民政府、其他县(市)区通报的信息。
第三十条 报告主体和时限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高新区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向高新区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三)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向高新区食安办、社会事业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高新区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五)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高新区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食安办报告。
(六)经初步核实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安办会同高新区卫生局按规定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报告内容
(一)首报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高新区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人数、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等基本情况。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二)续报内容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控制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内容。食品安全事故至少按日进行续报。
(三)终报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三十二条 信息通报
高新区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除向高新区食安办和卫生局报告外,应及时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十三条 事故评估
高新区各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高新区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一)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二)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三)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事故评估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给高新区管委会。必要时报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立即组织召开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决定是否启动高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九章 应急响应
第三十四条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一)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高新区管委会启动相应级别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二)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
响应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高新区按照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三)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
响应Ⅲ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报请市政府决定。由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高新区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事故情况应立即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办和市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应急处置程序及措施
(一)事故发生管区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报后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通报公安、卫生、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开展警戒、控制现场、救护和事故初步调查等基础处置工作。
对初步判定属于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由高新区管委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办、市卫生局报告。由市政府全面指挥。
(二)区食品安全办、社会事业局对管区和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为IV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在2小时内快速做出判断,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高新区管委会;由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三)在启动本预案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适时决定成立相应工作组。
(四)各工作组应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经现场核实后,各工作组应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五)指挥部办公室重点围绕医疗救治、事故调查、事态控制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进行指挥协调。
(六)区指挥部要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管区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我区以外地区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检测分析评估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及原料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第三十七条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第三十八条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一)级别提升
当区域内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报请郑州市政府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二)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三)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第三十九条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区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区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发生管区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应急响应、谁宣布应急终止”的原则执行。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管区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第四十条 信息发布
高新区党委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及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协调和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第十章 后期处置
第四十一条 善后处置
(一)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二)事发管区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保险受理,开展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四)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章 奖惩
第四十二条 奖励
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参与的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及时完成总结报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高新区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管区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管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 演习演练
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第四十七条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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