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贯彻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颁布机构: |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04/10 |
颁布日期: |
2013/02/18 |
颁布机构: |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04/10 |
颁布日期: |
2013/02/18 |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杭土资发〔2013〕2号)
各分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关于贯彻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2月18日
关于贯彻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重新修订颁布,并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为依法依规做好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促进土地资源及时有效利用,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动工开发期限的约定、规定
根据《办法》有关“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的要求,今后新办理供地手续的建设用地项目,其动工开发期限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约定、规定:招拍挂出让地块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18个月以内;协议出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留用地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8个月以内;划拨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24个月以内。
二、关于动工开发的认定方式
鉴于《办法》分类明确了动工开发的具体含义,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明确具体认定方式前,建设用地项目已动工开发的,由用地单位提供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项目动工开发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及施工现场照片,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分局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后予以认定。《项目动工开发报告》无监理单位意见的,可由执法监察支队聘请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认定。
三、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置程序
(一)根据《办法》对闲置土地处置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区闲置土地处置程序分为发现、调查、认定、处置、结案等环节,各环节职责分工、办理内容和时限另行发文明确。
(二)完善闲置土地认定程序,建立由局分管领导为组长,执法监察支队、法规处、审批处、利用处、地籍处、储备中心、征迁办负责人为成员的局闲置土地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闲置土地调查结果和拟认定意见进行审核,作出认定意见。
(三)建立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批制度,闲置土地认定意见及处置方案应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其中,出让地块按项目正式行文报市政府批准。
四、关于未按期动工开发土地的处置程序
出让土地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不满一年的,或用地单位提前申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的,按以下程序处置:
(一)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动工开发或申请延期动工开发的,由土地利用处负责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二)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未动工开发或申请延期动工开发的,由执法监察支队对影响原因进行调查,提出拟认定意见;局闲置土地认定工作小组对影响原因进行认定,其中,影响时间在3个月以上或情况特别复杂的,认定意见应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相关职能处室、单位根据工作分工进行处置。
五、关于加强供应土地条件的审查
(一)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出让时应确保拟出让地块范围内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到位及相关权证注销完毕,地块周边道路、电力、管网等基础配套基本齐全,规划条件明确,无涉及地块的群体性信访,具体要求由储备中心与做地单位在签署做地合作协议时明确。
(二)协议出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留用地应实行“净地出让”,意向用地单位完成相关前期审批后,应提供城区国土资源分局、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已经到位的书面证明和区政府(管委会)出具的地块无群体性信访,周边道路、电力、管网等基础配套齐全的书面证明,由审批处审核后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三)工业用地出让前参照经营性用地做地标准进行动工开发条件的审核,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由各开发区分局负责审核把关,主城区其他范围内工业用地由储备中心负责审核把关。
六、关于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一)2012年7月1日前已动工开发且逾期未经处置的土地,包括在用地复核验收时发现有逾期动工开发情形的,可继续按照《杭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此后动工开发且逾期未处置的,按《办法》的规定处置。
(二)2012年7月1日前签订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建设用地项目,其动工开发标准仍按《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杭土资〔2010〕206号)规定执行,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动工开发;此后签订出让合同或领取划拨决定书的项目,其动工开发标准按《办法》规定执行。
(三)《关于明确若干业务办理事项中涉及闲置土地处理问题的通知》(杭土资执〔2005〕40号)关于土地登记、土地转让、土地储备等办理过程中发现已构成闲置或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处理规定,涉及闲置土地的界定按《办法》第二条执行。土地登记、土地转让时发现地块未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动工开发未满一年的,不再移交执法监察支队调查处置,仍按土地登记、土地转让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本文件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杭土资〔2010〕206号)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件的规定为准。萧山、余杭分局以及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可参照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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