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严格实施杭州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若干意见
颁布机构: |
杭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6/19 |
颁布日期: |
2011/06/19 |
颁布机构: |
杭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6/19 |
颁布日期: |
2011/06/19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实施杭州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11〕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2号)及省、市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关批复精神,确保杭州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土地规划)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土地规划的重要意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统筹各业各类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各级各部门在规划期内的各专项规划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制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城市和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审核、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执法检查等活动,都必须符合土地规划的要求。
二、实施土地规划的总体要求
(一)严格相关专项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
相关部门在编制与土地利用相关的各类规划,尤其是“十二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新农村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等规划时,应在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用地需求、建设时序安排等方面,注重与土地规划的衔接。
(二)严格限定土地规划的修改调整。
各地应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土地规划,不得随意修改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须依法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原则上每个乡镇每年允许修改调整1次。
(三)严格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1.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新一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一主三副六组团)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占用农用地必须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区域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土地规划审批权限,报有权批准的一级机关审批。其中萧山、余杭区“二个副城和六个组团”中已纳入中心城市范围的土地,需按照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项目报批要求,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报国务院批次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由市政府统一报国务院审批。
2.严格建设用地预审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从严设置建设项目准入条件和用地标准,从源头上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切实发挥用地预审在严把项目准入关、参与宏观调控和严格保护耕地等方面的作用。
3.加强农转用报批管理。严格把握农转用报批条件,除政府储备地块外,其他建设项目在申请农转用报批前,必须明确建设主体和建设方案,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完成方案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等工作。使用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工业储备地块,在申请农转用报批前,需按规定另行提供相关材料。
三、落实土地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一)加大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各地要根据土地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保有量目标,认真开展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积极探索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试点、耕作层表土剥离试点和农业功能区建设等工作,加大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保护力度,切实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确保在规划期内实现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所提高的目标。
(二)多途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针对我市耕地后备资源相对匮乏的现状,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拓展渠道,落实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在对耕地后备资源进行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继续加强外部合作,在“山海协作”工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地市资源要素的互补合作,弥补我市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缺陷。
(三)加快批而未用土地的处理。各级各部门要对本区域、本部门范围内已批准农转用但未供地或已供地但未动工的建设用地项目定期进行清理,并结合项目实际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建设项目用地被批准农转用后满两年未实施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农转用批文失效,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按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项目或区位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
(四)实行供地率与用地指标分配挂钩。自今年起,我市将严格实行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考核,已批准农转用的储备土地(含工业储备地块)前三年做地完成率分别低于80%、70%和40%的,相应扣减做地主体下一年度的储备土地农转用指标;其他新增建设用地(中央和省属单位用地除外)前三年供地率分别低于90%、80%和50%的,相应扣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建设责任主体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五)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各地要按照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要求,依据新一轮土地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认真做好市、县、乡级近期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案编制工作;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农村住房改造和中心镇、中心村建设等工作,按照农民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的原则,积极推进改革创新,促进农村人口向中心镇、中心村集中,居住向规划安置点集中,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主体集中;扎实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努力新增耕地面积,拓展发展空间,实现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
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实施执行评价制度。各地要建立规划执行评价体系,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土地规划的情况进行动态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矛盾、建议措施等定期上报市政府。
(二)加大目标考核力度。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负总责。市政府将根据各地土地规划执行情况,结合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对区、县(市)实施检查,并将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纳入对区、县(市)的综合考评。如出现违反规划、超计划用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不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低下等情况,将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情节严重的,在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以维护土地规划的权威性,切实提高土地规划的执行力。
(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管理,完善规划管理机制,提升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技术手段,全面建立市、县、乡三级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规划成果管理和规划修改调整、审批以及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和网络化;在技术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以提高规划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合理用地。
(四)加强实施培训。各区、县(市)要根据省、市政府对土地规划的批复精神,结合规划信息化管理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尤其是在做好与上一轮规划的衔接、落实土地规划目标任务等方面,加强对乡镇的培训,确保土地规划顺利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