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全力推进“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海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11/08 |
颁布日期: |
2013/11/08 |
颁布机构: |
海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11/08 |
颁布日期: |
2013/11/08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力推进“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13〕16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十二五”期间,各市县、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污染减排工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顺利实现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中期目标。但是,2011年度我省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突破了年度减排计划,2012年度和2013年上半年氮氧化物减排指标已突破了“十二五”终期目标。为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各项任务目标,特别是“三条红线”目标,即完成国家下达的4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完成国家与省政府签订的责任书规定的减排项目和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必须达到相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海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琼府办〔2011〕23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完成4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
(一)大力推进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全省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77.1万吨,新建配套管网1388公里;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为“十一五”期间建成的不低于80%、“十二五”期间建成的不低于60%;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再生水回用率达到5%以上,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全省畜禽养殖场规模化养殖率要达到6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率要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农业养殖面源污染集中治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二)加强大气减排治理。到2015年,重点行业新建项目脱硫、脱硝设施安装率达到100%。现有电力、玻璃、水泥、炼化等行业脱硫、脱硝设施安装率、改造率应达到100%,综合脱硫、脱硝效率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基本淘汰1999年以前注册的黄标车和2005年以前注册的按规定检测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国家下达的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期完成率达到100%。
二、全面推进国家责任书项目落实。“十二五”期间,我省纳入国家责任书的重点减排项目有33个。目前有17个已建成投入运营,还有海南嘉宝纸业有限公司、澄迈县程鹏糖业有限公司恒生糖厂、海口歌颂坡鸡场、海南罗牛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礼记猪场、万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猪场、文昌哥颂猪场、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电厂、中石化海南炼化有限公司等16个项目业主尚未完成建设任务。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市县政府务必按照国家责任书的要求,指导、督促上述项目业主全面推进各项减排项目的落实。
三、加强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号)有关规定,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必须达到相关要求,即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95%。否则,视为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减排任务。各市县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加强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加大对营运公司和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确保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并督促各重点污染源和各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加强对国控省控污染源的监管工作,做好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和信息公布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区污染减排工作实际,组织环保、水务、农业、公安、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逐一对照国家和省责任书项目要求,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抓好各项污染减排工作任务的落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职责分工,组织专项督查,加强监管,指导和督促各有关市县和企业加快推进项目落实,确保减排工作任务按计划完成。
各市县政府要紧紧围绕《海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结合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减排计划,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加强污水处理运营管理,落实污水收费政策,抓好乡镇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制糖、淀粉、橡胶、水产品加工等工业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工程建设和清洁生产。按照畜禽养殖减排模式的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有机肥场,实现畜禽养殖面源污染集中治理,积极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三)各市县政府要抓好重点污染源减排工程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对电力、炼化、石化、水泥、玻璃、造纸等行业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烟气脱硫脱硝工程建设督导工作,确保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四)各市县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环保标志发放、机动车淘汰报废回收拆解、油品升级等减排措施推动工作,严格机动车环境准入,加强机动车环保监测,严格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积极推进车用燃油标准升级和质量监管,稳步推进生物柴油市场使用,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等工作。
(五)省政府将进一步强化污染减排考核结果的运用,把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市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督查和问责力度,对未完成年度减排考核任务的市县政府,要按照考核办法规定问责,对减排严重滞后的企业要进行处罚。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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