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拉政发〔20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科技创新环境,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经济方式转变,根据11月22日齐扎拉书记在“区市领导与拉萨市科协第四届委员会座谈会”上的指示精神,市科学技术局对《拉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适当的修订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6日 拉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拉萨市人民政府设立拉萨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有效促进拉萨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项目和科学工作者进行财政补贴。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社会力量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应当向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遵照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市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产学研合作奖三类。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产学研合作奖不分等级。 第九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 (一)围绕拉萨发展实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 (二)结合拉萨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以项目为载体,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以及重大工程等方面作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 (一)技术发明项目中,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二)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系统、资源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三)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四)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并产生重大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上有难度,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区内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稳定的实施应用,产生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三)项目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主要奖励对拉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并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产业化类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及三等奖的授奖等级,按下列标准进行综合评审: (一)技术发明项目 1、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属国内首创,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技术发明成熟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项目 1、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 1、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内领先水平,在行业中得到一定的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 1、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及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的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四条 产学研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或者组织: (一)与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地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显着贡献的。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主管科学技术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分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行业领域专家比例不低于50%。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 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设组长1人。组成人员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确定。 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专业(学科)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业(学科)评审组; (二)评定和核准市科学技术奖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初评结果,作出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三)评审市产学研合作奖项目,作出获奖人选、项目的决议; (四)对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研究解决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及受理工作; (二)审核各专业(学科)评审组审定的项目,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审查意见; (三)组织召开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会议; (四)处理市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承办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评审组的组成人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数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不超过5项;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不超过15项; (五)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不超过20项; (六)产学研合作奖不超过10项。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负责推荐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组织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符合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对中央、自治区驻本市单位的市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由其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推荐。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评审前60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告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申报、推荐时间、方式等事项,并设立咨询电话,回答社会各界询问。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的申报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项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完成的,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第一完成单位牵头填写申报书; (二)自选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三)市外单位、国外藏胞、华侨或者外籍人员,在我市完成的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申报程序可参照本条款办理。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部级、其他省(市、区)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可以按项目所属专业领域推荐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研究制定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很大的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五)在技术发明中独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资金、设备和人员,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评审等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推荐书,并提供客观的评价证明材料;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合格的申报、推荐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专业(学科)评审组,开展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四)专业(学科)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种类、项目、人员、等级的建议; (五)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建议,作出获奖种类、项目、人员、等级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推荐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其专业(学科)评审组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 (一)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评审组应当按照国家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项目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 特等奖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6个;一等奖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4个;三等奖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其中技术发明类项目,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综合性重大技术发明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须提出充分理由。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公告后30天内为异议期,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不受理匿名异议。无异议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5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分别为:特等奖200万元,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产学研合作奖奖金为5万元。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三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的获奖情况应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拉萨市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查实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被撤销奖励的个人,不得再申报拉萨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市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本市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的,由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四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6月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拉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拉政发[2013]86号)同时废止。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