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吉林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3/11/15 颁布日期: 2013/11/15
颁布机构: 吉林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3/11/15
颁布日期: 2013/11/15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1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5日   吉林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城镇燃气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品名和品名编号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全过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由安监、公安、城管、质监、环保、交通、卫生、规划、市政公用、邮政等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设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领导组办公室。   第五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市内专用车辆停车场地进行审批并监督检查,依法组织调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划定专用车辆禁止通行的时段、区域;制定市区专用车辆行驶时间、路段、桥梁以及停放场地等具体实施方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动态监管。   (三)城管部门负责对市区内综合执法管理范围内的空地停放车辆进行清理。   (四)质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使用的移动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等进行检验,出具合格报告,并依法对其实施监督。   (五)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并依照职责分工调查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对道路危货运输企业或单位进行监管。   (七)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八)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市场信息,会同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辆停车场的规划与布局,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九)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   第七条 外阜危货运输企业在本市从事经营累计3个月以上的,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本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报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认真查验托运人或承运人、载运车辆、从业人员相关资质证件,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为1年以上。   第十一条 装载危险化学品应当严格按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准的危险化学品的类别、项别、品名及《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进行装载,并翔实记录。严禁混装、超装。   第十二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十三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易制爆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并取得剧毒化学品或易制爆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许可信息及时通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及其他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 专用车辆需要驶入市区的,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速度和路线行驶。   第十六条 外阜专用车辆需进入市区的,应该向公安机关申请并按其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需要暂短停留的应该在卸货后或装车前到指定的专用停车场暂时停放。   第十七条 专用车辆在市区的行驶时间、路线、速度等具体要求,由公安机关另行制定,并按照城市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发布。   第十八条 专用车辆运输途中,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确需进入禁行区域的,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设置明显标志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禁止通行区域由公安机关按如下规定依法划定,并设置统一、明显的标志:   (一)中心城区及其松花江段各类桥梁禁止运输爆炸品、剧毒、强腐蚀危险化学品、有毒压缩气体和核定总质量25吨以上(含25吨)运输液化气体的车辆通行。   (二)市区及风景游览区在车流、人流高峰期(具体时间6:30至8:30,16:30至18:30)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第十九条 专用车辆应当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领导组办公室指定的专用停车场停放,不得在饮用水源、居住区、商业中心、公园、政府机关、学校、医院、车站、体育馆、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电力设施区等区域停放。   第二十条 专用停车场地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危化品停车场应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应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民用建筑、重要的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停车场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停车数量超过50辆的停车场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分开设置。停车场地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高照度的灯光照明系统,控制室应设置GPS监控系统,监控记录保存至少30天。   (三)停车数量超过5辆的停车场应设有室外消火栓。消火栓应沿停车场四周布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小于7米,并保证停车场任何部位都在消火栓的保护范围内。   (四)停车场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米的专用消防车通道,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小于12米×12米。   (五)停车场地面应为混凝土地面,并保持坚实、平整,并设有事故收集池。   (六)车辆停放场地应当配备运输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专用车辆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其他危险品运输车辆也应分类停放,禁止将化学品性质或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专用车辆必须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专用车辆必须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第四章 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同时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做好各类应急器材、设备、物资的储备及维护,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升人员安全意识,提高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指导、帮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单位成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积极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分析作用,组建行业专家库,定期分析行业内的安全风险,保持行业安全稳定。   第二十五条 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和本运输企业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运输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负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行动。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在重点路段加强检查,分别重点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辆超速、超载、超限、强行超车、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路线、速度行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等运输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情况变动、违章肇事行为进行互相通报。   第三十条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有关规定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行政处罚规定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指吉林市城区及开发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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