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绿色建筑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大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连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3/12/06 颁布日期: 2013/12/06
颁布机构: 大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连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3/12/06
颁布日期: 2013/12/06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3]10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绿色建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6日   大连市绿色建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3] 1号)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加快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目前我市正处于全域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以绿色、生态、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发展绿色建筑,加大绿色生态节能技术的推广力度,能够有效改善人居环境,培育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发展,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破解资源环境对城市化发展约束等难题与矛盾。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把握我国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加快发展的历史机遇,切实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紧紧抓住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树立全寿命期理念,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加快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   1.新建建筑。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65%强制性节能标准,“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250万平方米;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重,到2015年末,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到2020年末,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超过30%,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接近或达到现阶段发达国家水平。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6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30万平方米。   3.供热收费制度改革及城市供热系统改造。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到2015年末,按热量计量收费面积达到2000万平方米以上;撤并低能效、高污染的供热燃煤小锅炉,到2015年末,拆除分散锅炉房100座;开展城市老旧供热管网系统改造,减少管网热损失,降低循环水泵电耗,到2015年末,改造老旧供热管网200公里。   (三)基本原则。   1.全域推进,突出重点。在我市城乡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重点推动政府投资的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和建筑特点,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有针对性地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3.政府引导,市场推动。以政策、规划、标准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营造出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与需求。   4.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树立建筑全寿命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选择合理的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切实避免盲目的高投入和资源消耗。   三、重点任务   (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科学做好城乡绿色建筑土地使用规划及绿色建筑建设规划。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以绿色、节能、环保为指导思想,建立包括绿色建筑土地使用比例、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法规政策,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比例。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合理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国土房屋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城建局、市土地储备中心)   2.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研究制定《大连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政府投资的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图书馆等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商业服务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制定各区市县、先导区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   3.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鼓励城市新区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充分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新区要按绿色、生态、低碳理念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筑、市政、能源等专项规划,并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研究制定我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的配套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大连生态科技创新城作为绿色生态示范区的示范作用,积极争取大连生态科技创新城列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科技局、大连生态科技创新城管委会)   4.加大农村危房节能改造力度,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制定农村危房节能改造示范计划,落实改造资金和项目;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等,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节能炕等农房节能技术;切实推进生物质能利用,发展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牵头单位: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市农委、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规划局)   5.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制定出台《大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严把规划设计关,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城镇建筑设计阶段要100%达到节能65%标准要求。加强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全方位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政府法制办)   (二)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制定《大连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尽快实施“节能暖房”工程。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重点,大力推进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力争完成改造600万平方米目标。(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屋局)   2.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积极推进“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公共机构办公建筑改造面积不少于30万平方米。(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3.创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制定具体改造规划。严格落实节能改造工程建设责任制,严把规划、设计、施工、材料等关口,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效益。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节能工程验收和建筑能效测评,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建委,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开展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扶植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建立较完善的建筑节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   (三)推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开展城镇供热系统改造。   1.大力推行按热量计量收费。贯彻落实《大连市新建居住建筑设计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管理规定》(大建发 [2011] 352号),制定《大连市居民住宅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新建建筑、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实施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优化系统调节能力,改善管网热平衡。撤并低能效、高污染的供热燃煤小锅炉,到2015年末,拆除分散锅炉房100座。因地制宜地推广热电联产、高效锅炉、工业废热利用等供热技术。推广“吸收式热泵”和“吸收式换热”技术,提高集中供热管网的输送能力。开展城市老旧供热管网系统改造,降低循环水泵电耗,减少管网热损失,到2015年末,改造老旧供热管网200公里。(牵头单位:市建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大力推动水源热泵、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依托大连丰富的海水资源,大力推广使用海水源热泵技术。在2015年前出台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的强制性推广政策及技术标准,普及太阳能热水利用,积极推进被动式太阳能采暖。研究完善建筑光伏发电上网政策,加快微电网技术研发和工程示范,稳步推进太阳能光伏在建筑上的应用。合理开发浅层地热能。开展一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到2015年末,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450万平方米,建筑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总量的比例达到10%以上。(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大连供电公司)   (五)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开展大连市公共机构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在线监测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建立能耗统计审计队伍,开展公共机构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试点工作。开展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扶植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建立较完善的建筑节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六)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与推广。   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重点攻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技术,加强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应用与集成示范。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快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规模化再生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术,加快普及高效节能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的运用。(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建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城建局)   (七)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材料,积极发展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利用,到2015年末,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45%。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向轻质化、高强化、复合化发展。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编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引导规范市场消费。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八)推动住宅产业化发展。   1.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在总结花园口经济区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每年在保障房建设中开展工业化住宅建设试点。(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国土房屋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   2.研究制定工业化住宅建设扶持政策。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作用,研究编制适合我市工业化住宅建设的技术体系,为工业化住宅建设工作提供技术和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屋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   3.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的产业化装修模式,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加速住宅产业化发展。(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国土房屋局、市质监局)   (九)建立建筑拆除管理程序。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建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研究完善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屋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   (十)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制定实施方案,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标准,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总责,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城建局,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行政执法局)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强化目标责任。   建立健全大连市绿色建筑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大连市推广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大连市绿色建筑管理办公室,负责绿色建筑组织、协调、评价、管理等日常工作。(牵头单位:市建委、市直有关部门)   把绿色建筑行动的目标任务科学分解到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到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年度节能工作考核体系之中。把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纳入各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厅)   (二)加大政策扶持,激励绿色建筑发展。   研究制定我市绿色建筑产业扶持政策,在安排节能减排资金的使用方向上,加大绿色建筑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方面的应用等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市政府法制办)   研究制定土地、规划、金融方面的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贷款,加大对绿色建筑开发和绿色住宅购买的贷款支持力度并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牵头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   (三)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及评价标识管理体系。   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建科 [2007] 205号),结合我市实际,完善《大连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导则(住宅建筑)》,制定《大连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导则(公共建筑)》。(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屋局)   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评价及管理制度。完善《大连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建立自愿性标识与强制性标识相结合的推进机制,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及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率先强制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一般住宅和公共建筑,实行自愿性评价标识,并逐步过渡到对所有新建绿色建筑均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屋局)   (四)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大力推行按热量计量收费,继续完善《大连市新建居住建筑设计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居民住宅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严格执行两部制热价,新建建筑、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实施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优化系统调节能力,改善管网热平衡。制定分散锅炉房并网计划和老旧管网改造计划,到2015年,拆除分散锅炉房100座;结合分散锅炉房并网,改造城市老旧管网200公里(改造资金由供热企业自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五)加强节能管理。   颁布实施《大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新建建筑项目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建筑节能备案的必要条件。未进行建筑节能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严格建筑节能分项工程验收,验收过程中应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129-2012)等相关规定,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   研究编制《大连市工业化住宅建设技术要求》《大连市商品住宅装修导则》等文件,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管理。   制定《大连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节能暖房”工程,“十二五”期间,力争完成改造600万平方米。研究编制《大连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要求》《大连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预算定额》等文件,编制《大连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保温材料选用目录》,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提供技术支撑。(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六)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   制定《大连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对应当执行绿色标准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对达不到绿色建筑标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   (七)加强绿色建筑综合能力建设。   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强化绿色建筑评价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评价监管。加强建筑规划、设计、审图、施工、评价、运行等专业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加强相关学科建设。组织规划设计单位、人员开展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竞赛活动。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屋局、市规划局、市科技局、市外办)   (八)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大连市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约知识,引导公众合理使用节能产品。(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屋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   (九)加强监督检查。   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市政府节能减排检查和建设领域检查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违反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等行为。对不达标的单位要进行公示,进入市政府信用评价体系。(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屋局)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的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加强指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加快推动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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