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逐步禁止公共绿化、道路冲洗使用自来水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12/06 |
颁布日期: |
2013/12/06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12/06 |
颁布日期: |
2013/12/06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逐步禁止公共绿化、道路冲洗使用自来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13〕23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苏州市逐步禁止公共绿化、道路冲洗使用自来水工作的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
苏州市逐步禁止公共绿化、道路冲洗使用自来水工作的实施意见
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快、人口总量大、水环境污染负荷重、优质水资源少。目前,城市公共用水中,公共绿化、道路冲洗用水量大,且大量取用自来水,占用优质水资源。按照优水优用、分质供水的原则,禁止公共绿化、道路冲洗使用自来水是非常必要的。我市已具备公共绿化、道路冲洗使用再生水、河水和雨水的基础条件:地表水资源丰富,河网密布,供水方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尾水均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配套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大都处于闲置状态,而其出水水质均可达到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结合城市综合排涝措施的落实,雨水储水池、池塘等雨水利用设施逐步增加。
为优化水资源配置,推进城市再生水、雨水利用,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实现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通过工程、管理等综合措施,逐步禁止公共绿化、道路冲洗取用自来水,利用再生水、河水、雨水作为替代水源,提高我市再生水、河水及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减少优质水资源消耗,降低城市地表初期径流污染,推进我市水生态文明建设。
二、主要任务
通过两年时间,苏州市区(含吴江区)建设较为完善的城市再生水、河水供水站点。到2015年年底,除特殊性、功能性用水少量取用自来水外,公共绿化、道路冲洗禁止取用自来水。
各市参照市区,结合实际,有计划推进。
三、主要措施
(一)结合市政、绿化及城市排涝设施建设,因地制宜,铺设透水性地面,建设城市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及配套的雨水收集池等雨水利用设施,有效利用雨水。
(二)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物必须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三)按方便、就近原则,综合考虑车辆作业线路、建设成本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选址布点,建造集沉淀、过滤、净化于一体的河水供水站。
(四)对规定定点取水但尚无再生水利用工程的污水处理厂尾水进行消毒、沉淀等工艺处理,建设再生水池、增设加压泵、合理布设再生水供水站,使再生水稳定达到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0-2002)。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要高度重视,把逐步禁止公共绿化、环卫道路取用自来水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制订具体详实的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规划部门协助完成项目选址,绿化、市政、排水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落实项目建设、经费投入和日常管理等事宜。
(三)营造舆论氛围。各市、区要加大宣传,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引导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逐步禁止公共绿化、道路冲洗取用自来水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提高市民监督参与度。
(四)加大执法力度。全面禁止公共绿化、道路冲洗使用自来水后,供水主管部门要联合执法部门加大对公共绿化、道路冲洗违规取用自来水的监督力度,及时查处违规取水行为,严禁消防栓违规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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