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颁布机构: |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电气安全 |
生效日期: |
1982/10/01 |
颁布日期: |
1982/04/28 |
颁布机构: |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电气安全 |
生效日期: |
1982/10/01 |
颁布日期: |
1982/04/28 |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1982年4月28日发布 1982年10月1日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总局,各省、市,自治区建委:
我委委托水利电力部与浙江省建委负责组织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现批准为国家标准规范,编号GBJ232-82,自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本规范按修订分工,分别有水利电力部和浙江省建委负责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所以及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3条 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4条 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 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
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齐全;
二、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
三、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第1.0.6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外,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的施工工序,尚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1.0.7条 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现场清理工作结束;
二、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在埋有电气管路的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口坐标的标高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三、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抹面或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
四、电气装置安装用的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
第1.0.9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完毕,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造成建筑物个别处的缺陷,应进行修补或粉刷;
二、电气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的抹面。
第1.0.10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除符合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它各篇中本篇未作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1.0.11条 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用镀锌制品。
第1.0.12条 电气装置在施工与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三、调整、试验项目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
四、按本规范规定提交的技术资料的文件,是否齐全。
第1.0.13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级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及其区域范围的划定见附录二和附录三。
第二章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
第一节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
Ⅰ 一般规定
第2.1.1条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500伏,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钢管内。
第2.1.2条 电气工作零线绝缘层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
第2.1.3条 电气线路除照明回路外,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宜有中间接头。电气线路中使用的接线盒、拉线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Q-1级和G-1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均应用隔爆型;
二、Q-2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应用任意一种防爆类型;
三、Q-3级、G-2级场所可用防尘型;
四、Q-1级、G-2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使用的接线盒、接线盒的级别和组别,不得低于场所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五、在各级爆炸危险场所的本安电路,均可使用防尘型。
第2.1.4条 引入Q-1级、G-1级场所的电气线路,在无爆炸和无火灾危险场所的部分,铜芯电缆(绝缘导线)可与铝芯电缆(绝缘导线)连接,但须两者的额定电压相等,其线芯应用铜铝过渡压接管连接。
第2.1.5条 引入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的线路,应使用耐油的导线或电缆,否则应有防止绝缘油侵伤线芯绝缘层的措施。
第2.1.6条 爆炸危险场所除本安电路外,使用的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铜、铝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1.6的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电缆或绝缘导线线芯最小截面表2.1.6
爆炸危害场所级别 线芯最小 截面(平方毫米)
铜 铅
电 力 控制 照明 电力 控制 照明
Q-- 1 2.5 2.5 2.5
Q--2 1.5 1.5 1.5 4 2.5
Q--3 1.5 1.5 1.5 2.5 2.5
Q--1 2.5 2.5 2.5
Q--2 1.5 1.5 1.5 2.5 2.5
第2.1.7条 变电所或配电所(室)与Q-1级或G-1级场所共用的隔墙上,严禁通过电气线路;与Q-2级、Q-3级G-2级场所共用的隔墙上,可通过与其有关的电气线路,并应符合本章第2.1.14条或第2.1.20条第二、三、六款的规定。
第2.1.8条 沿露天或开敞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管道的管道上敷设电缆或钢管配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沿爆炸危险性较小物质管道的一边敷设;
二、当管道内气体或液体蒸汽的比重大于空气时应在其上方,反之在其下方的左侧或右侧,要避开正下方。
第2.1.9条 Q-1级和G-1级场所,单相回路中的相线和零线均应有短路保护,并使用双极自动空气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和零线。
第2.1.10条 Q-1级和G-1级场所3-10千伏电气线路中安装的零序跳闸保护,必须动作正确、可靠。
第2.1.11条 架空电气线路严禁跨越爆炸危险场所,两者最小水平距离为杆塔高度的1.5倍;与Q-1级场所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0米。
Ⅱ 电缆线路
第2.1.12条 敷设的电缆一般应有铠装,当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使用无铠装的电缆:
一、Q-2级场所电压为1000伏及以下的塑料护套电缆;
二、Q-2级场所的控制、照明电缆;
三、Q-3级、G-2级场所电压为1000伏及以下的电力、控制、照明电缆;
四、Q-3级、G-1级、G-2级场所,敷设于密闭的电缆沟内的电缆。
第2.1.13条 移动式电气设电的线路应使用橡套电缆,其接地或接零线芯应在同一护套内;电缆两端的接地或接零线芯与电气设备端子连接时,必须留有余量;电缆的型号和主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1.13的规定。
橡套电缆型号和主线芯最小截面表2.1.13
煤炸危险场所级别 橡套电缆型号 主线芯最小截 面(平方毫米)
Q--1 YC、YCW(重型) 2.5
Q--2 YC、YCW(重型) 2.5
Q--3 YZ、YZW(中 型) 1.5
Q--1 YZ、YZW(重型) 2.6
Q--2 YZ、YZW(中型) 1.6
注:W为户外线。
第2.1.14条 电缆通过地面或楼板、墙壁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装设厚壁钢管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护管和建筑物间的空隙,应用100号水泥砂浆充填堵严;
二、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后再填塞密封胶泥,密封胶泥填塞高度不得小于管子内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50毫米。
第2.1.15条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等的进线口,不论是压盒式或压紧螺母式,其引入的电缆和电缆引入后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无防止电缆拔脱装置的进线口,适用于公称外径小于20毫米的电缆;
二、有防止电缆拔脱装置的进线口,适用于公称外径大于20毫米的电缆;
三、有电缆头腔的进线口,适用于铠装电缆;
四、弹性密封垫内孔的大小,应按电缆外径切割,其剩余径向厚度不应小于电缆外径3/10,且不得小于4毫米;
五、弹性密封垫的纵向长度不许切割,其长度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7/10,且不得小于10毫米;
六、压紧螺母应经金属垫片压紧弹性密封垫,使引入口密封。
第2.1.16条 有电缆空腔或密封盒的电气设备进线口电缆引入后应填塞密封胶泥,填塞高不应小于引入口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50毫米。
Ⅲ 钢管配线
第2.1.17条 钢管配线应使用水、煤气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Q-1级、G-1级场所应使用镀锌管;
二、其它各级爆炸危险场所可使用黑铁管,内、外壁均应除锈、刷防腐漆(敷设于混凝土内的钢管外壁除外)。
第2.1.18条 钢管间和钢管与电气设备,接线盒、灯位盒、隔离密封盒、防爆挠性连接管间的螺纹连接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螺纹应无滑扣,需涂导线性防锈脂或涂磷化膏、204号润滑脂、工业凡士林油,不得缠麻及涂其它油脂;
二、螺纹啮合应紧密且有效扣数不少于5扣(指粗牙型法管螺纹),其外部丝扣不应过长;
三、Q-1级场所,螺纹连接处尚须装设锁紧螺母;
四、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连接处一般不焊跨接线。
注:防爆挠性连接管其螺纹隔爆结构部分的吻合扣数和长度。应符合本章第2.2.8条八款的规定。
第2.1.19条 电气管路之间连接困难时不得采用倒扣,应使用防爆活接头。
第2.1.20条 Q-1级、Q-2级、G-1级场所的钢管配线,在下列各处应装设不同型式的隔离密封盒,做好隔离密封:
一、电气设备的进线口(无密封装置时)。
二、管路通过与任何场所共用的隔墙时,应在隔墙的任意一侧装设横向式密封盒;
三、管路通过楼板或地面引入其它场所时,均应在楼板或地面的上方装设纵向式密封盒;
四、管径为50毫米以上的管路,应在每隔15米处装设纵向式或横向式密封盒;
五、易积结冷凝水的管路,应在其垂直段的下方装设排水式密封盒;
六、本条二、三款中的密封盒距墙面或棱板、地面不应超过300毫米,且此段管路中不得有接头。
第2.1.21条 做隔离密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隔离密封盒的内壁应无锈蚀、灰尘、油渍;
二、导线在盒内不得有接头,且导线之间及与盒壁之间,均应使其分开至最大距离;
三、密封堵料应使用非燃性纤维材料;
四、密封胶泥或粉剂密封填料的包装必须密封严密,否则严禁使用;粉剂密封填料与水的配比、搅拌速度应遵守产品的规定,浇灌时间严禁超过其初凝时间;
五、填充密封胶泥(或与水配好的粉剂密封填料)时,应将盒内充实,填满至浇灌口的下端为止,凝固后其表面应无龟裂;排水式隔离密封盒充填后的表面应光滑,并有自行排水的坡度。
第2.1.22条 钢管配线在下列各处应装设防爆挠性连接管:
一、电机的进线口;
二、管路与电气设备连接困难处;
三、管路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处。
第2.1.23条 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Q-1级、G-1级场所应使用隔爆型;Q-2级场所可使用防爆安全型;其它各级爆炸危险场所可使用防尘型;
二、Q-1级、Q-2级场所使用的防爆挠性连接管,其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场所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三、环境温度不应超过±40℃;
四、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5倍。
第2.1.24条 钢管配线的电气设备,其进线口处弹性密封垫上多余的线孔,应用外径稍大于其孔径的导线堵塞密封。
Ⅳ 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的线路
第2.1.25条 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配线工程中的导线、钢管、电缆的型号、规格以及配线方式、线路走向和标高与关连设备的连接线等,除必须按设计施工外,尚应符合产品的有关规定。
第2.1.26条 一般电路(见附录七注3)的配线工程,应符合本节Ⅰ、Ⅱ、Ⅲ中的规定。
第2.1.27条 本安电路(见附表七注1)、关连电路(见附录七注2)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本安电路的电气配管和电缆敷设,除可按本规范“配线工程篇”和“电缆线路篇”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第2.1.3条五款、第2.1.7条、第2.1.14条、第2.1.20条二、三、六款、第2.1.21条,第2.1.22条二、三款的规定;
二、本安电路与关连电路不得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本安电路或关连电路严禁与其它电路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
三、两个及以上的本安电路不应共同用一电缆(电缆线芯分别屏蔽者除外)或钢管(用屏蔽导线除外);
四、配电盘内本安电路、关连电路、其它电路的端子,相互间应装设高于端子的绝缘隔板(或接地的金属隔板)或有不小于50毫米的间距;本安电路、关连电路的端子排应有绝缘的防护罩;本安电路、关连电路的盘内配线,应与其它电路分开束扎、固定;
五、本安电路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应接地(指电路本身,井非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
六、本安电路中的电缆、钢管、端子板应有天蓝色的标志;
七、在非爆炸危险场所中的本安电路、关连电路也应符合本条有关规定;
八、本安电路的保护管不应用镀锌钢管。
第二节 防爆电气设备安装
Ⅰ 一般规定
第2.2.1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外壳和隔爆型电气设备观察窗上的透明板,应无损伤和裂纹;防电气设备的接线盒(包括电气线路中用端子连接的接线盒),其内壁应涂耐弧漆,如内壁锈蚀漆层脱落应予除锈补刷。
第2.2.2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在外壳上的标志和标明在铭牌中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应清晰齐全。
第2.2.3条 防爆电气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的文架上,支架应采用预埋、膨胀螺栓及焊接法固定;有振动的电气设备的固定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第2.2.4条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接线紧固后,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外壳之间的漏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应小于表2.2.4的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外壳之间的漏电距离和电气间隙表2.2.4
电压等级(伏) 漏电距离(米) 电气间隙(毫米)
直流 交流 绝缘材料抗漏电强度级别
Ⅰ Ⅱ Ⅲ Ⅳ
48以下 60以下 6/3 6/3 6/3 10/3 6/3
115以下 127~133 6/5 6/5 10/ 5 14/5 6/5
830以下 220~230 6/6 8/8 12/8 不
许
使
用 8/6
460以下 300~400 8/6 10/10 14/10 10/6
660~690 14 20 28 14
3000~3800 50 70 90 36
6000~6900 90 125 160 60
10000~11000 125 160 200 100
注:1、分母为电流不大于5安,额定容量不大于250瓦的电气设备的漏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值。
2、Ⅰ级为上釉的陶瓷、云母、玻璃。Ⅰ级为三聚腈胺石棉耐弧塑料,硅有机石棉耐弧塑料。Ⅱ级为聚四氯乙烯塑料、三聚腈胺玻璃纤维塑料;表面用耐弧漆处理的玻璃布板。Ⅳ级为酞醛塑料、层压制品。
第2.2.5条 防爆电气设备多余的进线口,其弹性密封垫和金属垫片应齐全,并应将压紧螺母拧紧使进线口密封。
第2.2.6条 防爆电气设备在额定工作状态下,外壳表面的允许最高温度(防爆安全型包括设备内部),不应超过表2.2.6的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在额定工作状态下外壳表面的允许最高温度表2.2.6
组别 a b c d e
温度(℃) 360 240 160 110 80
第2.2.7条 事故排风机的按钮应单独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且应有特殊标志。
Ⅱ 隔爆型电气设备
第2.2.8条 凡经检查必须检修的隔爆型电气设备,在拆卸、组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妥善保护隔爆面,不得损伤;
二、无电镀或磷化层的隔爆面,经清洗后应涂磷化膏或204号润滑脂、工业凡士林油,严禁涂刷其它油漆;
三、隔爆面上不得有锈蚀层,如有轻微锈蚀经清洗后,应无麻面现象;
四、隔爆接合面的紧固螺栓不得任意更换,弹簧垫圈应齐全;
五、静止隔爆面上的砂眼、,不应超过表2.2.8-1、表2.2.8-2的规定;
隔爆面上的砂眼检查标准表2.2.8-1
隔爆面长度L(毫米) 局部出 现的砂眼
直径(毫米) 深度(毫米) 数量
个/千方厘米内
10 <1 <2 不超过2
15
25
40 不超过6
隔爆面上的机械伤痕检查标准表2.2.8-2
隔爆面长度L(毫米) 机械伤痕的深度与宽度(毫米) 无伤隔爆面的有效长度(毫米)
有 螺孔的隔爆面 无螺孔的隔爆面
10 L`>2/3×10
15 L`>2/3×15
25 >0.5 L`>2/3L1 L`>2/3×25
40 L`>2/3×40
注:1、伤痕两侧高于无伤表面的凸起部分必须磨平。
2、L1为有螺孔隔爆面,螺孔边缘至隔爆面的内边缘的最短有效长度。
3、无伤隔爆面的有效长度L`,应以几段无伤痕部分的有效长度相加计算之,计算方法参考下图:
六、静止隔爆面的最大间隙W值,不应大于表2.2.8-3的规定;
隔爆面的最大间隙W值表2.2.8-3
外壳净容积V(升) 隔爆面长 度L(毫米) 隔爆接合面最大间隙W(毫米)
级 别
1 2 3 4
V≤0.02 5 0.3 0.2 0.15
0.02 10 0.3 0.2 0.15
0.5 15 0.4 0.25 0.15
25 0.5 0.3 0.2
40 0.6 0.4 0.25
注:采用试验确定的最大不传爆间隙的50%
七、转轴与轴孔隔爆接合面的最大直径差W值,不应大于的规定;
转轴与轴孔隔爆接合面的最大直径差表2.2.8-4
轴
承
种
类 外壳净容积V(升) 隔爆面长度L(毫米) 最大直径差W(毫米)
级别
1 2 3 4
波
动
轴
承 V≤0.02 5 0.4 0.3 0.2
0.02 10 0.4 0.3 0.2
0.5 15 0.5 0.4 0.25
25 0.6 0.45 0.3
40 0.8 0.6 0.4
滑
动
轴
承 V≤0.002 5 0.3 0.3 0.2
0.002 15 0.3 0.2 0.1
0.1 25 0.3 0.3 不许
使用
0.5 40 0.5 0.5
注:采用试验确定的最大不传爆间隙的50%
八、螺纹隔爆结构的啮合扣数,长度不应小于表2.2.8-5的规定。
螺纹隔爆结构的啮合扣数和长度表2.2.8-5
轴
承
种
类 外壳净容积V(升) 隔爆面长度L(毫米) 最大直径差W(毫米)
级别
1 2 3 4
波
动
轴
承 V≤0.02 5 0.4 0.3 0.2
0.02 10 0.4 0.3 0.2
0.5 15 0.5 0.4 0.25
25 0.6 0.45 0.3
40 0.8 0.6 0.4
滑
动
轴
承 V≤0.002 5 0.3 0.3 0.2
0.002 15 0.3 0.2 0.1
0.1 25 0.3 0.3 不许
使用
0.5 40 0.5 0.5
第2.2.9条 正常运行产生火花或电弧的隔爆型电气设备,其电气联锁装置必须动作可靠,即电源接通时壳盖不能打开;壳盖打开后电源不能接通。
第2.2.10条 隔爆型插销的检查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插头插入时,接地或接零触头先接通;拔脱时主触头先分断;
二、插头插入后开关才能闭合;开关在分断位置时插头才能插入或拔脱;
三、安装场所应无腐蚀性介质;
四、应垂直安装,偏斜不大于5度。
Ⅲ 防爆安全型电气设备
第2.2.11条 测量防爆安全电机定、转子间的单边气隙值,不得小于表2.2.11的规定。
防爆安全电机定、转子间的单边气隙值表2.2.11
极数 滚运轴承电机转子直径 为D时的气隙S(毫米)
D≤75 D≤750 D>750
2 S≥0.25 S≥0.25+(D-75)/300 S≥2.7
4 S≥0.2 S≥0.2+(D-75)/500 S≥1.7
6以上 S≥0.2 S≥0.2+(D-75)/800 S≥1.2
注:滑动轴承电机定、转子间的单边气隙S值,为此表S值的1.5倍(适用于定子铁芯外径1米以上的大电机)
第2.2.12条 防爆安全型电机的起动时间,不应超过1.7tE(tE为电机堵转时间。标在铭牌中);定子铁芯外径大于1米的防爆安全型电机,在热态起动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起动时间不得超过tE;
二、热态温度应在额定温升加40℃以下;
三、严禁连续起动。
第2.2.13条 定子铁芯外径大于1米的防爆安全型电机,当负载起动特别困难时(如风机等),只能从冷态起动,且起动时周围介质中不得含有达到最低防爆炸浓度的爆炸性混合物,继电保护装置必须在tE时间内可靠动作。
第2.2.14条 防爆安全型插销的检查和安装应符合本章第2.2.10条的规定。
第2.2.15条 防爆安全型高压电机定子绕组工频耐压试验的电压值为本规范“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篇”第5.0.4条表5.0.4中的1.3倍。
Ⅳ 防爆通风、充气型电气设备
第2.2.16条 进入通风、充气系统及电气设备内的空气或气体中,不得含有爆炸性混合物及其它有害物质。
第2.2.17条 通风、充气系统的电气联锁装置,应保证防爆电气设备运行前先通风、充气,起动前通风、充气的总量不应小于电气设备及通风、充气系统总容积的5倍。保证通风、充气量的时间继电器时间整定按下式计算: t≥K(v+a) /Q
式中V--电气设备的容积(立方米);
a--通风、充气系统的容积(立方米);
Q--供给的风、气的流量(立方米/秒);
K--吹扫风、气系数为5。
第2.2.18条 运行中电气设备及通风、充气系统内的风、气压不低于20毫米水柱。当低于10毫米水柱时,微压继电器应可靠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Q-1级、G-1级场所:应能可靠的切断主电源;
二、其它各级爆炸危险场所:应能可靠的发出警告信号;
三、微压继电器一般应安装在风、气压最低点的出口处。
第2.2.19条 运行中的防爆通风、充气型电气设备内部的火花、电弧,不应从缝隙或出风口吹出;从缝隙或出风口吹出的气体温度,不应超过表2.2.6的规定。
Ⅴ 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
第2.2.20条 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的油箱、油标不得有裂纹及漏油等缺陷;手动或自行排气孔内应无杂物。
第2.2.21条 油面必须在油标的标度线位置,当油量不足时应补加合格的变压器油。
第2.2.22条 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应垂直安装,其倾斜不应大于5度。
第2.2.23条 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的油面温度,不得超过表2.2.23的规定。
油面最高允许温度表2.2.23
组别 油面温度(℃)
a、b、c、 d 100
e 80
第2.2.24条 防爆充油型开关设备,不得用于直流回路中。
Ⅵ 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
第2.2.25条 与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配套的关连设备的型号,必须与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铭牌中标明的关连设备的型号相同。
第2.2.26条 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绕组间的屏蔽、变压器的铁芯。必须可靠的接地;
二、变压器装有限制元件、组件时,必须连接可靠;
三、直接与外部供电系统连接的电源变压器,其熔断器熔丝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四、绕组应按表2.2.26作工频耐压实验。
电源变压器绕组工频耐压试验标准表2.2.26
部位 额定电压K(伏) 试验电压(伏) 试验
时间
一次绕组与接地
的屏蔽、铁芯之间
至二次绕组(向非本
安电路供电的)与
验接地的屏蔽,铁芯
之间及相互间 Ve≤36 1000 加
至
试
验
标
准
电
压
时
历
时
分
钟
220>Ve>36 1500
Ve≥220 4Ve≥2500
二次绕组(向本安
电路供电的)与 接
时地的屏蔽,铁芯之
间及相互间 Ve≤36 1000
>Ve36 2Ve+1000≥1500
第2.2.27条 独立供电的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的电地型号、规格,应与其设备铭牌中规定的相同。严禁任意改用其它型号的电池。
第三节 接地与接零
第2.3.1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不论其电压大小和安装位置的高低,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须可靠的接地或接零。
第2.3.2条 不得利用金属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金属构架、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作接地或接零线用。
第2.3.3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接地干线通过与其它场所共用的隔墙或楼板时,应符合本章第2.1.7条的规定,并按本章第2.1.14条的要求作好密封。
第2.3.4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仪表、灯具的金属外壳,其接地或接零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Q-1级、G-1级场所的电气设备、仪表、灯具的电气线路中,应有专用的接地或接零线;
二、Q-2级场所的照明线路和Q-3级场所电气设备、仪表、照明的线路,使用钢管配线时,可利用钢管作接地或接零线;
三、与相线敷设于同一钢管内的接地或接零线,其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等;
四、铠装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时,其接地或接零线应与内接地螺栓连接;钢带及金属包皮应与外接地螺栓连接;
五、高压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在地面或地下敷设的部分,应有防腐蚀的措施(因高压电气设备一般都使用电缆供)电,高压电缆无接地线芯)。
第2.3.5条 接地或接零用的螺栓,应有防松装置;接地线紧固前。其连接端子及上述紧固件。均应涂工业凡士林油。接地螺栓规格(不包括接线盒内和仪表外部的接地螺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容量为10千瓦以上,不小于M12;
二、容量为5-10千瓦,不小于M10;
三、容量5千瓦以下,不小于M8;
四、按钮、灯具、信号灯、小型开关等的接地螺栓,不小于M6。
第四节 防静电接地
第2.4.1条 生产、贮存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贮罐、管道、机组和利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易产生静电的粉状、粒状的可燃固体物料的设备、管道以及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其防静电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外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姆;
二、设备、机组、贮罐、管道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不得相互串联接地;
三、防静电接地线的安装,应在设备、机组、贮罐等的底角边缘上钻孔改丝、焊接端子(或螺栓),用不小于M10的螺栓连接,并应有防松装置,按本篇第2.3.5条要求涂工业凡士林油;接地线与金属管道缠绕连接时,应焊接;当采用焊接端子连接时,不得降低和损伤管道强度;
四、Q-1级、G-1级场所的管道之间及与设备、机组、阀门之间的连接法兰。其接触电阻大于0.03欧姆时,应用金属线跨接;
五、Q-1级、Q-2级、G-1级、G-2级场所,在非金属构架上平行安装的金属管道相互之间的净距小于100毫米时,应每隔20米左右用金属线跨接;金属管道相互交叉的净距小于100毫米时,也应用金属线跨接;
六、容量大于50立方米的贮罐,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且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米,并应在罐体底部周围对称的与接地体连接,接地体应连接成环形的闭合回路;
七、易燃或可燃液体的浮动式贮罐,其罐顶与罐体之间应用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钢软绞线或铜软线跨接,且其浮动式电气测量装置的电缆,应在引入贮罐处将钢铠、金属包皮可靠地与罐体相连接;
八、钢筋混凝土制的贮罐或贮槽,沿其内壁敷设的防静电接地导体,应与引入的金同管道及电缆的钢铠、金属包皮相连接,并应引至罐、槽的外壁与接地体连接;
九、非金属的管道(非导电的)、设备等,其外壁上缠绕的金属丝带、网等,应紧贴其表面均匀地缠绕,并应可靠地接地;
十、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织入袋体的金属丝的接地端子应接地;
十一、平皮带传动的机组及其皮带的防静电接地刷、防护罩,均应接地。
第2.4.2条 露天敷设的可燃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作防感应雷接地时,管道每隔20-25米有一处接地,每处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姆。
第2.4.3条 引入爆炸危险场所的金属管道、配线的钢管、电缆的钢铠及金属包皮,均应在场所的进口处接地。
第三章 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
第一节 电气线路
第3.1.1条 3-10千伏的电气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千伏及以下的电气线路可使用无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铝的线芯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电缆或绝缘导线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500伏。电气线路中的接线盒:H-1级、H一2级场所应用防尘型;H-3级场所可用保护型。
第3.1.2条 在火灾危险场所的电缆,应无可延燃的保护层。
第3.1.3条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线路,应使用中型橡套电缆。
第3.1.4条 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或接线盒内,其进线口处应密封。
第3.1.5条 钢管与电气设备或接线盒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螺纹连接的进线口,应啮合紧密;非螺纹连接的进线口,钢管引入后应装设锁紧螺母;
二、与电机等有振动的电气设备连接时,应装设金属软管。
第3.1.6条 不应在木质的吊顶(未抹灰的)、隔墙上、天棚内和可燃液体管道的管道架上使用瓷头、瓷瓶配线。
第3.1.7条 H一1级、H-3级场所,1000伏以下的电气线路可用下列方式配线;
一、敷设线路可使用硬塑料管配线;
二、非延燃性的绝缘导线,可沿框架用瓷瓶配线;
三、钢索配线。
第3.1.8条 火灾危险场所安装的铜、铝母线,除应符合本规范“母线装置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线之间的连接一般应使用焊接,在拆卸、检修处应用螺栓连接,并应有防松装置;
二、H-1级、H-3级场所的母线保护网,网孔不应大于12毫米。
第3.1.9条 H一3级场所安装的滑接线,应符合本规范“起重机电气装置篇”中的有关规定。
第3.1.10条 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火灾危险场所,其两者最小水平距离为杆塔高度的1.5倍。
第二节 电气设备安装
第3.2.1条 装有电气设备的箱、盒等,应用金属制品;电气开关及正常运行产生火花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质的存放地点,其最小距离不应小于3米。
第3.2.2条 电热器具应安装在非燃烧材料的底板上(如使用金属底板,则金属底板与可燃物质应有隔热措施),并应装有防护罩。
第3.2.3条 露天安装的变压器与火灾危险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第四章 工程交接验收
第4.0.1条 防爆电气设备在试运行前,除应按本规范各篇中规定的有关检查项目检查外,尚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验进入通风、充气系统和电气设备内的空气或气体,不得含有爆炸性混合物及其它有害物质;
二、在化工试车起动定子铁芯外径大于1米且起动困难的防爆安全型电机(如风机等)之前,应检验电机周围气体内含有爆炸性混合物的最高浓度,不得达到爆炸下限浓度。
第4.0.2条 防爆电气设备在试运行中,除应遵守本规范各篇中有关运行中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爆电气设备外壳的温度,不得超过规定值;
二、防爆安全型电机的起动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三、防爆通风、充气型电气设备的出风口,应无火花吹出,出口气体的温度不应超过规定值;当降低风、气压时,微压继电器应可靠动作。
第4.0.3条 竣工验收时,除按本规范各篇中规定的有关检查项目检查处,尚应检验下列项目:
一、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碑中,必须标明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二、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应符合设计;
三、防爆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损失,接线盒盖应紧固,且固定螺栓及防松装置应齐全;
四、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油箱等不应渗漏油。油面高度应符合规定;
五、电气设备多余的进线口,应按规定作好密封;
六、电气线路中的密封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规定;
七、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的配线工程,其线路走向,标高应符合设计,线路应有天蓝色的标志;
八、电气装置的接地或接零,应符合规定;防静电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0.4条 在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
二、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四、验收时,除应按本规范各篇中规定,提交有安装技术记录外,尚应提交经过拆卸检修的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隔场面检查记录;防爆安全型电机定、转子间单边气隙的测量记录;隔离密封盒安装记录(包括密封胶泥或粉剂密封填料的型号,包装严密情况;粉剂密封填料与水的配比及其浇灌时间);
五、验收时,除应按本规范各篇中规定提交有关调整、试验记录外,尚应提交防爆安全型电机的起动时间记录;通风、充气型电气设备的风、气压等继电保护装置的调整记录及其出风口气体温度的测量记录;防爆电气设备试运行时,外壳的最是高温度记录;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用电源变压器的耐压试验记录,防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值测量记录。
附录一
名词解释
(一)环境温度:指所划场所内月(旬)平均温度。
(二)自燃温度:可燃的物质不需火源即能自行燃烧的最低温度。
(三)闪点:液体表面挥发的蒸汽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当火源接近时。能发生闪燃现象,而不能引起液体本身燃烧时的液体最低温度。
(四)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液体。
(五)可燃液体:闪点高于45℃的液体。
(六)本篇所指的爆炸危险物质是:可燃的气体、易燃的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可燃的粉尘和纤维等。
(七)爆炸极限:爆炸危险物质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能引起爆炸的最低浓度(下限)或最高浓度(上限)(八)爆炸性混合物:爆炸危险性质与空气形成的在爆炸极限浓度范围内的混合物。
(九)场所:开敞的、局部开敞的或非开敞的建筑物内部和外部区域;露天堆场、霜天装置区域等。
(十)爆炸危险场所: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或爆炸性混合物能侵入,以致有用炸危险的场所。
(十一)火灾危险场所:有可燃物质,以致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十二)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是指电气装置中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底座、构架、基础型钢;变压器的铁芯、隔离变压器一次和二次绕组间的屏蔽;电缆的金属包皮、铠装、屏蔽、金属接相盒和终端盒以及敷设电缆的支架、托盘、保护管等;布线的钢管、钢索、接线盒以及绝缘导线的屏蔽;电气仪表、照明灯具、信号装置等的金属外壳,支持绝缘子、穿墙套管等的金属底座。
附录二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级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按其物质状态的不同和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类八级:
第一类可燃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蒸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划分为三级:
一、Q-1级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二、Q-2级仅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三、Q-3级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能性较小的场所(如爆炸危险物质的量较少;比重很小,难以积聚;爆炸下限较高,并有强烈气味等)
第二类悬浮状可燃的粉尘和纤维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划分为二级:
一、G-1级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二、G-2级仅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第三类火灾危险场所划分为三级:
一、H-1级可燃液体的闪点高于其生产、使用、加工、贮存的温度或环境温度,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二、H-2级可燃的悬浮状、堆积状的粉尘或纤维,不可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而在数量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三、H-3级可燃的固体状物质(如煤、木、布、纸等),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注、1、正常情况是指装置或设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等(如敞开的装、卸料等)
2、不正常情况是指装置或设备有事故损坏,拆卸检修,误操作等。
附录三
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及其区域范围的划定
(一)按爆炸危险场所的具体情况划定其等级:
1、开敞式或局部开敞式建筑物及露天区域,按其具体情况及爆炸性混合物的比重、闪点、爆炸极限等因素,可降低一级。
2、正常情况下只能在场所局部形成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应划定为0一1级;其余区域应根据在不正常情况时,爆炸性混合物可能达到的范围,划定为不同的等级。
3、场所内因通风不良,能积聚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死角、深坑等凹洼外,应划定为Q-1级。
4、具有下列措施之一的爆炸危险场所,可降低一级:
(1)设有经常运转的排风机,能保证场所内足够的换气次数,有适当的均匀程度,当风机故障时。仍有必要的通风量或有自动投入运行的备用风机;
(2)装有自动控制的检测仪器,当场所内任意地点,气体或蒸汽浓度接近其爆炸下限的50℃时,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5、为爆炸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机室与被排风场所的等级相等。
6、为爆炸危险场所服务的、有隔墙隔绝的送风机室,其风道设有能防止爆炸性混合物侵入的安全装置,可划定为无爆炸危险场所。
7、生产中经常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超过场所内爆炸危险物质自燃温度的炽热部件设备附近,可划定为无爆炸危险。
8、场所内使用爆炸危险物质的量不大。且在排风柜内或罩下操作,可划为无爆炸危险场所。
9、敞开或开敞安装的输送爆炸危险物质的管道地带,除阀门的附近外,可划为无爆炸危险场所。
(二)有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范围(在按下列情况划定时,还应考虑爆炸危险物质的量、物理特性及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际情况等因素);
1、建筑物为非开敞的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范围:
(1)一般以室为单位划定,根据生产的特殊情况按室的大小、高度及形成爆炸混合物的量和位置进行划定;
(2)Q-1级场所的建筑物通向露天的门、窗外3米(垂直和水平距离)以内的空间范围,可降低一级(如附图3.1);
(3)Q-2级场所的建筑物通向露天的门,窗外1米(垂直和水平距离)以内的空间范围,可降低一级(如附图3.1)。
2、建设物为开敞的或局部开敞的爆仍危险场所的区域范围:
(1)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注送站,一般为建筑物内部的空间以及开敞面的水平最短路径15米、垂直距离为开敞面高加3米以内的范围(如附图3.2和附图3.3);
(2)可燃气体、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封闭式工艺装置,一般为建筑物内部以及开敞面向外、垂直和水平距离为3米以内的空间(如附图3.4)。
3、露天装置:集中装设在霜天的设备、装置,一般视为一个整体,划定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1)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注送站,一般为注送口以外最短路径水平15米、垂直7.5米以内的空间(附图3.5);
(2)可燃液体、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可燃液体的封闭式工艺装置,一般为设备外壳以外垂直和平距离3米以内的空间;其安全阀、放空阀、呼吸阀,一般为口向外垂直和水平距离为5米以内的空间;当上述阀口装阻火器时,则阀口向外垂直和水平距离为3米以内的空间附图3.6);
(3)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贮罐,一般为罐体外壳以外3米以内的空间;当贮罐没有防护堤时,尚应包括护堤高度以内的空间.
(三)与爆炸危险场所相邻场所等级的划分
与爆炸危险场所相邻场所等级附表3.1
爆炸危险
场所等级 用有门的 墙隔开的相邻场所的等级
一过有门的隔墙 两过有门的隔墙(通过走厮或套 间)
Q-1级 Q-3级 无爆炸、火灾危险
Q-2 级 Q-3级
Q-3级 无爆炸-火灾危险
G-1级 G-2级 无爆炸危险
G-2 级 无爆炸危险
附录四
防爆电气设备新旧类型标志对照表
类型 标志
旧 新 旧 新
仿爆安全型 增安型 A e
隔爆型 同左 B d
仿爆充油型 充油型 C o
防爆通风,充气型 通风充气型 F p
充砂型 q
无火花型 n
安全火花国 本质安全型 H j
防爆特殊型 特殊型 T s
注:旧类型在标志前加"K"字者为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新类型标志"I"者为工厂用防爆电气设备;标志"I"者煤矿用爆电气设备.
附录五
爆炸性混合物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按传爆能力、自然温度的分级、分组表
\举\组\例\别级别\\ a
450 b
300 c
300 d
135 e
100
1 甲烷、氨、醋酸 丁醇、醋酸酐 环乙烷
2 乙烷、丙烷、丙酮、笨乙烯氯乙烯、笨、氯笨、甲醇、甲笨、一氧化碳、酸醋乙酯 丁烷、乙醇、丙烯、醋酸丁酯、酸醋戊酯 戊烷、已烷、庚烷、辛烷、癸烷、硫化氢 、汽油 乙醚
乙醇
3 市用煤气 环氧丙烷 、环氧乙烷,丁二烯、1.4一二氧基乙烷、乙烯 异戊二烯
4 水煤气、氢 乙炔 二硫化碳
注:1爆炸性混合物在标准条件下,按最大不传爆间隙分为1、2、3、4级。
2爆炸性混合物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按自然温度T(℃)分为a、b、c、d组。
附录六
爆炸性混合物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按最小引爆电流、自然温度的分级、分组表
爆炸性混合物
组别
级别 a
450 b
300 C
200< T≤300 d
135 e
100
Ⅰ 甲烷、氨、乙烷、
乙烷、丙酮、笨、
甲醇、一氧化碳、
醋酸、丙烯酸甲酯、
苯乙酯、氯苯、
甲苯、酸醋乙酯、
醋酸甲酯 乙醇、丁醇、
丁烷、醋酸丁
酯、醋酸戊酯 环己烷、戊烷
已烷、庚烷、
辛烷、癸烷、
汽油 乙醛
Ⅱ 丙烯腈、二甲醚、
环丙烷、市用煤 气 乙醚
Ⅲ 氢 乙炔 二硫化硫
附录七
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与关设备的组合图例
图例 安装场所
爆炸危险场所 非爆炸危险场所
1 本安电路安--------- 一关联-----本安电路安关联----------------隔爆外壳安---------本安电路安-------------安 一般电路一般电路
附录八
本规范要求严格程度用词的说明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1、正面词采用“必须”。
2、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1、正面词采用“应”;
2、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1、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2、反面词采用“不宜”。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