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颁布机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8/07 颁布日期: 2012/08/07
颁布机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8/07
颁布日期: 2012/08/0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管理要素的重点内容,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有效手段。为了推动和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高度重视并持之以恒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按照《导则》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实时监控重大隐患,逐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机制。强化《导则》的宣传培训,确保企业员工了解《导则》的内容,积极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规范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采取培训、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导则》宣贯,增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主动性,指导企业掌握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方法和工作要求;及时搜集和研究辖区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预警预报机制,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8月7日   附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2年7月)   目录   目录   1总则   2 基本要求   3 隐患排查方式及频次   3.1 隐患排查方式   3.2 隐患排查频次确定   4 隐患排查内容   4.1 安全基础管理   4.2 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   4.3 工艺管理   4.4 设备管理    4.5 电气系统    4.6 仪表系统    4.7 危险化学品管理    4.8 储运系统    4.9 消防系统   4.10 公用工程系统   5 隐患治理与上报   5.1 隐患级别    5.2 隐患治理   5.3 隐患上报   附录A 重大事故隐患风险评估方法   附件  各专业隐患排查表   1 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    2 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隐患排查表   3 工艺隐患排查表    4 设备隐患排查表    5 电气系统隐患排查表   6 仪表隐患排查表   7 危险化学品管理隐患排查表   8 储运系统隐患排查表   9 公用工程隐患排查表    10 消防系统隐患排查表   1 总则   1.1为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制定本实施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3本导则所称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   (1)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2 基本要求   2.1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管理要素的重点内容,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保证制度有效执行的管理体系,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2.2企业应建立和不断完善隐患排查体制机制,主要包括:   2.2.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分管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2.2隐患排查要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及时发现、不留死角。   2.2.3隐患治理要做到方案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责任到人、限期完成。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2.2.4技术力量不足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欠缺的企业应聘请有经验的化工专家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2.5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定期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系统排查事故隐患。   2.2.6企业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包括隐患排查、隐患监控、隐患治理、隐患上报等内容。   隐患排查要按专业和部位,明确排查的责任人、排查内容、排查频次和登记上报的工作流程。   隐患监控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明确隐患的级别,按照“五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定控制措施)的原则,落实隐患治理的各项措施,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控,保证隐患治理按期完成。   隐患治理要分类实施: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确定责任人组织立即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要按照评估-治理方案论证-资金落实-限期治理-验收评估-销号的工作流程,明确每一工作节点的责任人,实行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收,保证按期完成和治理效果。   隐患上报要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每个月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无法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上报。   2.2.7要借助企业的信息化系统对隐患排查、监控、治理、验收评估、上报情况实行建档登记,重大隐患要单独建档。   3 隐患排查方式及频次   3.1隐患排查方式   3.1.1 隐患排查工作可与企业各专业的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科学整合下述方式进行:   (1)日常隐患排查;   (2)综合性隐患排查;   (3)专业性隐患排查;   (4)季节性隐患排查;   (5)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   (6)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3.1.2 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隐患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3.1.3 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3.1.4 专业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对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   3.1.5 季节性隐患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   (1)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   (2)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高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   (3)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   (4)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3.1.6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量安排、企业保卫、应急工作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日期间干部带班   值班、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3.1.7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3.2隐患排查频次确定   3.2.1 企业进行隐患排查的频次应满足:   (1)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   (2)基层车间(装置,下同)直接管理人员(主任、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电气、仪表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3)基层车间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并和日常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基层单位(厂)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4)企业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5)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和专业隐患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   (6)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7)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3.2.2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企业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的隐患排查:   (1)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3)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按变更管理要求进行风险评估;   (4)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6)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3.2.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4 隐患排查内容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特点,隐患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安全基础管理;   (2)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   (3)工艺;   (4)设备;   (5)电气系统;   (6)仪表系统;   (7) 危险化学品管理;   (8)储运系统;   (9)公用工程;   (10)消防系统。   4.1安全基础管理   4.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4.1.2 安全投入保障情况,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情况。   4.1.3 安全培训与教育情况,主要包括: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   4.1.4 企业开展风险评价与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情况;   (2)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生产设施进行风险评价情况;   (3)风险评价结果的落实、宣传及培训情况;   (4)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4.1.5 事故管理、变更管理及承包商的管理情况。   4.1.6 危险作业和检维修的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控制情况;   (2)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作业许可管理与过程监督情况。   (3)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配置、佩戴与使用情况;   4.1.7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   4.2 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   4.2.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重要场所的安全距离。   4.2.2 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源的防范情况。   4.2.3 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4.2.4 企业内部重要设施的平面布置以及安全距离,主要包括:   (1)控制室、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机柜间以及人员密集区或场所;   (2)消防站及消防泵房;   (3)空分装置、空压站;   (4)点火源(包括火炬);   (5)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设施等;   (6)其他重要设施及场所。   4.2.5 其他总图布置情况,主要包括:   (1)建构筑物的安全通道;   (2)厂区道路、消防道路、安全疏散通道和应急通道等重要道路(通道)的设计、建设与维护情况;   (3)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4)其他与总图相关的安全隐患。   4.3 工艺管理   4.3.1 工艺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工艺安全信息的管理;   (2)工艺风险分析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3)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查、使用与控制;   (4)工艺安全培训程序、内容、频次及记录的管理。   4.3.2 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主要包括:   (1)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2)针对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工艺参数设计的安全泄压系统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   (3)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   (4)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的要求进行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情况;   (5)火炬系统的安全性;   (6)其他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方面的隐患。   4.3.3 现场工艺安全状况,主要包括:   (1)工艺卡片的管理,包括工艺卡片的建立和变更,以及工艺指标的现场控制;   (2)现场联锁的管理,包括联锁管理制度及现场联锁投用、摘除与恢复;   (3)工艺操作记录及交接班情况;   (4)剧毒品部位的巡检、取样、操作与检维修的现场管理。   4.4设备管理   4.4.1设备管理制度与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本企业的设备管理制度;   (2)有健全的设备管理体系,设备管理人员按要求配备;   (3)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及台账。   4.4.2设备现场的安全运行状况,包括:   (1)大型机组、机泵、锅炉、加热炉等关键设备装置的联锁自保护及安全附件的设置、投用与完好状况;   (2)大型机组关键设备特级维护到位,备用设备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3)转动机器的润滑状况,设备润滑的“五定”、 “三级过滤”;   (4)设备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情况;   (5)设备的腐蚀防护状况,包括重点装置设备腐蚀的状况、设备腐蚀部位、工艺防腐措施,材料防腐措施等。   4.4.3 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现场管理,主要包括:   (1)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制度及台账;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及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3)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管理维护。   4.5 电气系统   4.5.1 电气系统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电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   (2)电气安全相关管理制度、规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4.5.2 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及电气安全设施的设置,主要包括:   (1)用电设备的电力负荷等级与供电系统的匹配性;   (2)消防泵、关键装置、关键机组等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   (3)重要场所事故应急照明;   (4)电缆、变配电相关设施的防火防爆;   (5)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选型及安装;   (6)建构筑、工艺装置、作业场所等的防雷防静电。   4.5.3 电气设施、供配电线路及临时用电的现场安全状况。   4.6 仪表系统   4.6.1 仪表的综合管理,主要包括:   (1)仪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2)仪表系统的档案资料、台账管理;   (3)仪表调试、维护、检测、变更等记录;   (4)安全仪表系统的投用、摘除及变更管理等。   4.6.2系统配置,主要包括:   (1)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的设置满足安全稳定生产需要;   (2)现场检测仪表和执行元件的选型、安装情况;   (3)仪表供电、供气、接地与防护情况;   (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选型、布点及安装;   (5)安装在爆炸危险环境仪表满足要求等。   4.6.3 现场各类仪表完好有效,检验维护及现场标识情况,主要包括:   (1)仪表及控制系统的运行状况稳定可靠,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需求;   (2)按规定对仪表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   (3)现场仪表位号标识是否清晰等。   4.7 危险化学品管理   4.7.1危险化学品分类、登记与档案的管理,主要包括:   (1)按照标准对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2)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档案;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   4.7.2化学品安全信息的编制、宣传、培训和应急管理,主要包括:   (1)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管理;   (2)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制度的执行情况;   (3)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或应急代理;   (4)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信息的宣传与培训。   4.8 储运系统   4.8.1 储运系统的安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储罐区、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管理制度以及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2)储罐的日常和检维修管理。   4.8.2 储运系统的安全设计情况,主要包括:   (1)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罐区,如罐组总容、罐组布置;防火堤及隔堤;消防道路、排水系统等;   (2)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的安全监控装备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   (3)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球罐或其他危险化学品压力或半冷冻低温储罐的安全控制及应急措施;   (4)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设施;   (5)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储存。   4.8.3 储运系统罐区、储罐本体及其安全附件、铁路装卸区、汽车装卸区等设施的完好性。   4.9 消防系统   4.9.1 建设项目消防设施验收情况;企业消防安全机构、人员设置与制度的制定,消防人员培训、消防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消防系统运行检测情况。   4.9.2 消防设施与器材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   (1)消防站设置情况,如消防站、消防车、消防人员、移动式消防设备、通讯等;   (2)消防水系统与泡沫系统,如消防水源、消防泵、泡沫液储罐、消防给水管道、消防管网的分区阀门、消火栓、泡沫栓,消防水炮、泡沫炮、固定式消防水喷淋等;   (3)油罐区、液化烃罐区、危险化学品罐区、装置区等设置的固定式和半固定式灭火系统;   (4)甲、乙类装置、罐区、控制室、配电室等重要场所的火灾报警系统;   (5)生产区、工艺装置区、建构筑物的灭火器材配置;   (6)其他消防器材。   4.9.3 固定式与移动式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道路的现场状况   4.10 公用工程系统   4.10.1 给排水、循环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的设置与能力能否满足各种状态下的需求。   4.10.2 供热站及供热管道设备设施、安全设施是否存在隐患。   4.10.3 空分装置、空压站位置的合理性及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   各部分具体排查内容详见附件。   5 隐患治理与上报   5.1隐患级别   5.1.1 事故隐患可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5.1.2一般事故隐患,是指能够及时整改,不足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隐患。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可按照隐患治理的负责单位,分为班组级、基层车间级、基层单位(厂)级直至企业级。   5.1.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无法立即整改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的隐患。   5.2隐患治理   5.2.1企业应对排查出的各级隐患,做到“五定”,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及时协调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资金、技术、物资采购、施工等各方面问题。   5.2.2 对一般事故隐患,由企业(基层车间、基层单位〈厂〉)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5.2.3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风险可接受标准,评估隐患的风险等级。评估风险的方法可参考附录A。   5.2.4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风险处于很高风险区域时,应立即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尽快进行隐患治理,必要时立即停产治理;   (2)当风险处于一般高风险区域时,企业应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隐患治理;   (3)对于处于中风险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隐患治理,尽可能将其降低到低风险。   5.2.5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5.2.6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应及时归入事故隐患档案。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名称、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5.3隐患上报   5.3.1 企业应当定期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上报隐患统计汇总及存在的重大隐患情况。   5.3.2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   隐患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附录A   重大事故隐患风险评估方法   表1 事故隐患后果定性分级方法 很低后果 人员 轻微伤害或没有受伤;不会损失工作时间。 财产 损失很小。 声誉 企业内部关注;形象没有受损。 较低后果 人员 人员轻微受伤,不严重;可能会损失工作时间。 财产 损失较小。 声誉 社区、邻居、合作伙伴影响。 中等后果 人员 3人以上轻伤,1~2人重伤。 财产 损失较小。 声誉 本地区内影响;政府管制,公众关注负面后果。 高后果 人员 1~2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3~9人重伤。 财产 损失较大。 声誉 国内影响;政府管制,媒体和公众关注负面后果。 非常高的后果 人员 死亡3人以上。 财产 损失很大。 声誉 国际影响。   表2 重大事故隐患风险评估矩阵 后 果 等 级   5 低 中 中 高 高 很高 很高 4 低 低 中 中 高 高 很高 3 低 低 低 中 中 中 高 2 低 低 低 低 中 中 中 1 低 低 低 低 低 中 中   1E-6~1E-7 1E-5~1E-6 1E-4~1E-5 1E-3~1E-4 1E-2~1E-3 1E-1~1E-2 1~1E-1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a)   附件   各专业隐患排查表   说明:   1.表中排查频次为最小频次,企业自己安排频次不能少于表中规定频次。   2.表中排查内容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增加相关内容,但不能减少。   3.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企业内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1 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依据 排查频次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 1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安全生产法》第19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12条 1次/年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内的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13条 3 企业应设置安委会,建立、健全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4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1次/月 5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14条 1次/半年 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17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8条 1次/年 2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安全生产的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20条   三、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1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21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4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 1次/半年   2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22条 3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章 4 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   5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6 企业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3条、第24条 7 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1次/月 四、风险评价与隐患控制 1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方面: 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1次/年 2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安全生产的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20条   三、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1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21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4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 1次/半年   2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22条 3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章 2 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并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2.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3.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4.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5.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1次/季度 或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检查 3 在隐患治理方面,应满足: 1.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2.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外,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1次/季度 五、事故管理、变更管理与承包商管理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44条 1次/半年 2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70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 1次/半年 3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法》第73条 4 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 3.管理措施。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5 企业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并满足: 1.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变更程序: (1)变更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 (2)变更审批: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3)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的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4)变更验收: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2.企业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1次/季度 或 根据情况随时检查 6 在承包商管理方面,企业应满足: 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2.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1次/季度 六、作业管理 1 企业应根据接触毒物的种类、浓度和作业性质、劳动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37条、第39条 1次/天或根据现场作业 2 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过使用期限。企业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6条、第19条 情况随时检查 3 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4 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5 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6 企业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7 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七、应急管理 1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厂级、车间级分级管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69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1次/半年   2 企业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了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0(6) 3 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是否按照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是否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了评审,应急预案经评审后,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4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安全生产法》第69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1次/月 5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企业是否制定了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是否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1次/半年 6 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1次/年 或根据情况随时检查   2 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一、区域位置 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0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12条 1次/年 2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 3093-1999中表2.0.1确定,表中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 3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 ,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1-2002 第4.1.1条 4 危险化学品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是否满足GB50016、GB50160、GB50074、GB50183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5 邻近江河、湖、海岸布置的危险化学品装置和罐区,是否采取防止泄漏的危险化学品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进入水域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2008 第4.1.5 条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6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不宜通过生产区; 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GB 50160-2008 第4.1.7 条   7 危险化学品企业对下列自然灾害因素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抗震、抗洪、抗地质灾害等设计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1.破坏性地震; 2.洪汛灾害(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风暴潮灾害); 3.气象灾害(强热带风暴、飓风、暴雨、冰雪、海啸、海冰等); 4.由于地震、洪汛、气象灾害而引发的其他灾害。   1次/半年 二、总图布置 1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GB 50160-2008 第4.2.2条 1次/半年 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与下列场所防火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控制室; 2.变配电室; 3.点火源(包括火炬); 4.办公楼; 5.厂房; 6.消防站及消防泵房; 7.空分空压站; 8.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设施; 9.其他重要设施及场所。   3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如受条件限制或者工艺要求,可燃液体原料储罐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时是否采取了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GB 50160-2008 第4.2.3条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4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GB50160-2008 第4.2.5条       5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GB 50160-2008 第3.2.7条 6 下列设施应满足: 1.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不应穿越生产区; 2.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3.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GB 50160-2008 第4.1.6条 第4.1.8条 第4.2.9条 7 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置的车间时,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并留有应急通道。 GBZ 1-2002 第4.2.1.6条 1次/半年   8 严禁将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内;当泡沫站靠近防火堤设置时,其与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罐壁之间的间距应大于20m,且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当泡沫站设置在室内时,其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三、道路、建构筑物 1 装置区、罐区、仓库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四周是否有环形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GB 50160-2008 GB 50016-2006 1次/半年 2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与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GB 50160-2008 GB 50016-2006 3 石油化工企业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三级石油库不宜少于2处;其他厂区面积大于5万m2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人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须有单独路线,不与人流及其他货流混行或平交。   4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 10000m2小于20000m2时,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不应大于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GB50160-2008 第5.2.11条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5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GB 50160-2008 第4.3.2条   6 建、构筑物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安全通道; 2.安全出口; 3.耐火等级。 GB50016-2006 7 建、构筑物抗震设计是否满足GB50223.GB50011.GB50453等规范要求   8 建、构筑物防雷(感应雷、直击雷)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9 大型机组(压缩机、泵等)、散发油气的生产设备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泄压设施是否满足规定 GB50016-2006 10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法》第34条 1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应满足: 1.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仓库内容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GB50016-2006 第3.3.7条 3.3.15条 1次/半年 四、安全警示标志 1 企业应按照GB 16179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GB2894规定的安全标志。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第5.2.1条   2 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AQ3013-2008 第5.2.2条 3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AQ3013-2008 第5.2.3条 4 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 AQ3013-2008 根据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第5.2.4条 现场情况随时检查 5 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AQ3013-2008 第5.2.5条 1次/季度   6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生产区域设置风向标 AQ3013-2008 第5.2.6条   3 工艺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一、工艺的安全管理 1 企业应进行工艺安全信息管理,工艺安全信息文件应纳入企业文件控制系统予以管理,保持最新版本。工艺安全信息包括: 1.危险品危害信息; 2.工艺技术信息; 3.工艺设备信息; 4.工艺安全安全信息。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 AQ3034/T-2010 第4.1条   2 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危害辨识、风险分析工作。应定期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 企业应在工艺装置建设期间进行一次工艺危害分析,识别、评估和控制工艺系统相关的危害,所选择的方法要与工艺系统的复杂性相适应。企业应每三年对以前完成的工艺危害分析重新进行确认和更新,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工艺可结合法规对现役装置评价要求频次进行。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AQ3034/T-2010 第4.2.3条 3 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要进行HAZOP分析。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4 企业应编制并实施书面的操作规程,规程应与工艺安全信息保持一致。企业应鼓励员工参与操作规程的编制,并组织进行相关培训。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初始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紧急停车等各个操作阶段的操作步骤; 2.正常工况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纠正或防止偏离正常工况的步骤; 3.安全、健康和环境相关的事项。如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危害、防止暴露的必要措施、发生身体接触或暴露后的处理措施、安全系统及其功能(联锁、监测和抑制系统)等。 AQ3034/T-2010 第4.3.1条 5 操作规程的审查、发布等应满足: 1.企业应根据需要经常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确保反映当前的操作状况,包括化学品、工艺技术设备和设施的变更。企业应每年确认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2.企业应确保操作人员可以获得书面的操作规程。通过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如何正确使用操作规程,并且使他们意识到操作规程 AQ3034/T-2010 第4.3.2条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是强制性的。 3.企业应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修改以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确保使用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     6 工艺的安全培训应包括: 1.应建立并实施工艺安全培训管理程序。根据岗位特点和应具备的技能,明确制订各个岗位的具体培训要求,编制落实相应的培训计划,并定期对培训计划进行审查和演练。 2.培训管理程序应包含培训反馈评估方法和再培训规定。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人员、教师的表现以及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作为改进和优化培训方案的依据;再培训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频次。当工艺技术、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需要按照变更管理程序的要求,就变更的内容和要求告知或培训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3.应保存好员工的培训记录。包括员工的姓名、培训时间和培训效果等都要以记录形式保存。 AQ3034/T-2010 第4.4条 1次/季度 二、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31条 1次/半年 2 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应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的要求进行设置。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3 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4 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AQ3013-2008 第5.5.2.2条 5 在非正常条件下,下列可能超压的设备或管道是否设置可靠的安全泄压措施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5.5.1 条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第6.8.1条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1.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2.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 、乙A类液体管道。     6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GB50160-2008  第5.5.13 条 1次/半年 7 安全阀、防爆膜、防爆门的设置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如: 1.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2.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他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措施; 3.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GB50160-2008  第5.5.9 条 第5.5.12条 8 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主要包括: 1.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应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 2.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紧急排放时,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应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3.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4.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GB50160-2008  第5.5.7 条 第5.5.10条 9 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满足GB50160、GB50183等规范的要求。 GB50160-2008 第5.5.11条 GB50183 第6.8.8条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10 火炬系统的安全性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1.火炬系统的能力是否满足装置事故状态下的安全泄放: 2.火炬系统是否设置了足够的长明灯,并有可靠的点火系统及燃料气源; 3.火炬系统是否设置了可靠的防回火设施; 4.火炬气的分液、排凝是否符合要求。 GB50160-2008 SH3009-2001   三、现场工艺安全 1 企业应严格执行工艺卡片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操作室要有工艺卡片,并定期修订; 2.现场装置的工艺指标应按工艺卡片严格控制; 3.工艺卡片变更必须按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1次/月 2 企业应建立联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1.现场联锁装置必须投用,完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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