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及转移联单属地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5/03 |
颁布日期: |
2012/05/03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5/03 |
颁布日期: |
2012/05/03 |
关于开展本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及转移联单属地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市固废管理中心,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提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效率,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我局研究决定,从2012年6月起在本市部分区县启动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及转移联单属地化管理试点工作,并逐步实现管理计划和转移联单网上申报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试点区域及范围
自2012年6月1日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设施所在地为准)在嘉定、青浦、松江、崇明、徐汇、闵行的,到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及联单申报。非试点区域的产生单位仍然至市环保局(办理窗口:市固废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及转移联单申报。
二、危险废物备案及电子联单运行主体
试点区县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是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申报备案及电子联单运行主体,产生单位通过登陆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海环境网站:www.sepb.gov.cn/网上办事大厅/固废管理),注册账号实施网上申报。注册成功后,产生单位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签署注册协议及承诺书(附件1)。
各试点区县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原则上使用网上系统进行备案申报及联单填写。实行电子联单申报的产生单位,原申领未使用完的纸质联单交还所在地环保部门,统一由市固废管理中心处理。网上备案及电子联单的办理流程详见附件2、3。
各试点区县确实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产生单位,由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发放纸质联单,并录入信息系统。涉及保密单位的仍然到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办理纸质备案和转移联单申领。涉及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仍然到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申领纸制七联单。
三、其他管理要求
(一)危险废物管理系统用户使用手册可在上海环境网站(www.sepb.gov.cn)内下载详细了解。
(二)市固废管理中心要结合日常监管,加强许可证单位转移联单和台帐记录的审核。
(三)试点期间,各单位要及时掌握企业填报信息以及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反馈至我局,以便完善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各区县要结合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管理数据的作用,强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日常监管,将监管信息与执法工作有机结合。
附件:1.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申请书
2.网上备案办理流程
3.电子联单运行流程
4.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及转移联单网上申 报运行窗口联系方式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附件一:
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申请书
本单位申请以用户名(自动生成)注册“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承诺遵守下列“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用户注册协议”,保证下列注册信息、所提供的注册材料真实有效,并保证以用户名(自动生成)使用“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行为系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达。
无论是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遗失、泄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我单位均对用上述用户名及密码进行的一切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注册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用户名
报送材料清单
□ 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网上系统注册申请(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 窗口申报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用户注册协议
为明确企业网上申报的要求,规范企业在线申报行为,就市环保局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申报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凡涉及危险废物申报的企业应予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网上申报系统”:是通过INTERNET向公众提供各种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申报的电子系统,用户在安全、方便的系统平台环境中可以办理申报、查询等申报业务。
“登录密码”:本章程中所提及的登录密码是企业合法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所使用的密码,以及企业在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后发出网上申报指令时所使用的密码。
第二条 网上申报服务的开通
(一)网上申报系统服务的开通
企业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网上申报注册协议、法人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所有材料须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通过所在地区县环保局业务办理窗口申请注册开通网上服务。
企业开通网上申报服务后,可以进行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
第三条 企业权利和义务
一、 主要权利
(一) 企业自愿申请甲方网上申报服务,经环保局同意后,将有权根据办理业务不同享受相应服务。
(二) 企业有权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本协议项下网上服务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
(三) 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企业不能通过环保局网上申报系统办理业务时,企业可到所在地区县环保局业务办理窗口办理相应业务。
二、 主要义务
(一) 企业办理网上申报业务,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环保局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企业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相关业务时,还应同时遵守通过普通渠道办理该业务所需遵循的相应规定,但环保局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 企业办理网上申报注册、销户、修改资料等手续,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企业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合规,对于因企业提供信息不及时、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后果由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 企业办理网上申报业务应直接登录环保局网站(网址:http://www.sepb.gov.cn);企业不得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
(四) 企业应妥善保管网上申报系统用户名、登录密码。确保账户的安全,并保证无论是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遗失、泄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对用上述用户名及密码进行的一切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 企业在使用网上申报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承担。
(六) 企业不得通过电子申报渠道发送违法的、与业务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环保局网上申报系统的正常进行。
(七)企业应采取安装防病毒软件、及时安装电脑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防止企业信息被盗或泄漏;企业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网上申报渠道。对于自设密码,企业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
第四条 差错与争议的处理
企业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网上申报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所在地环保局提供的热线电话或到业务办理窗口通知所在地环保局。企业所在地环保局应积极调查并告知企业调查结果。
第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 企业网上申报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三) 在企业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环保局业务规定的情况下,环保局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各项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指令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四)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五) 企业通过环保局业务办理窗口申请网上申报服务的,本协议自环保局同意其申请并在环保局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生效。
附件二:
网上备案办理流程
1、企业登陆系统后首先填写基本信息和备案内容,点击报送,完成备案表的填报,并打印盖章(一式二份)。
2、企业凭备案表和其他备案材料至各区县办理窗口办理备案申报。
3、各区县管理人员审核后在系统内点击确认,在备案表上加盖收文章(一式二份),企业和试点区县环保部门各自留存一份。
4、企业备案经区县审核通过后,在系统内即可运行电子联单。
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的备案内容及申报材料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规程(试行)>的通知》(沪环保控〔2008〕480号)执行。
附件三:
电子联单运行流程
1、企业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首先在网上填报联单信息,确认后打印盖章并签字(一式三份),产生单位自行留存产生联。
2、危险废物转移交接时,产生单位将转移联和处置联交由运输单位随车运行。
3、运输单位确认收运的危险废物后,在转移联和处置联上签字确认,转移联加盖公章后自行留存。
4、许可证单位收到危险废物后,比对核实联单信息,确认后在处置联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留存,同时应当在二日内在管理信息系统内点击确认。
5、电子联单运行完毕后,各区县环保部门和市固废管理中心收到转移确认信息,可以进行查询和统计汇总。
6、若许可证单位接收危险废物时,发现实际接受情况与联单信息不一致,应当拒绝接受危险废物和联单,并在管理信息系统内点击退回,产生单位应当重新核实确认联单填报信息。转移联单运行二日内后,许可证单位仍未及时接受确认的,市固废管理中心应当进行核查。
对不具备条件开展电子联单的单位,纸质转移联单仍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程序交接运行,但第二联改为报送所在地试点区县环保部门。
附件四:
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及
转移联单网上申报运行窗口联系方式
单位 办理窗口 地址 电话
嘉定区环保局 辐射固废站 嘉定区永盛路1190号620室 60765157
青浦区环保局 固废辐射科 青浦区公园东路1155号412室 59711052
松江区环保局 辐射及固废管理站 松江区中辰路388号101室 67861275
崇明县环保局 污防科 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78号 69690749*8039
徐汇区环保局 污防科 南丹东路106号5楼 54251000*5009,5012
闵行区环保局 污防科 莘凌路248号1号楼403室 64880000*403
市固废管理中心 信息转移科 曹杨路540号12楼 62441693*819,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