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2013修改)

颁布机构: 辽宁省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3/11/01 颁布日期: 2013/11/01
颁布机构: 辽宁省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3/11/01
颁布日期: 2013/11/01
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建设厅 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辽宁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以及实施对其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部门及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办公室承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五条 以下三类人员须参加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书,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安全生产考核的三类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并任职1年以上;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并任职1年以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或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并任职1年以上;   (四)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报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三类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   (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有聘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项目负责人须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书及企业聘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有企业聘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用A4纸按统一格式装订成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考核办法与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递交申请表、有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收到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后,应严格审核材料是否完整、真实。经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将本单位三类人员的申请材料和本单位三类人员考核申请名单(以下简称申请名单,见附件2)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三类人员申报的材料后,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通过辽宁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中的三类人员管理系统上报人员信息。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对受理的申请,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各市上报的三类人员信息和考试申请后,颁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准考证。   第十二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委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干部培训中心承担考试监考工作。   第十三条 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且经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颁发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三类人员同时兼任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岗位的,必须取得兼任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截至到本细则下发前,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已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并符合三类人员考核申报条件的,可不参加考试,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条十条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办公室换证。换证时需持申请人有效证件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各级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可参加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考核,也可参加企业注册地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   第十七条 对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公告,网址为http://www.lnjst.gov.cn 。 第六章 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主要负责人证书封皮为褐红色,项目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绿色,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封皮为蓝色。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辽建安+所在市英文代码+三类人员代码+发证年份+证书流水次序号(5位)。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员照片上加盖“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考核发证单位处加盖“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证书专用章(2)”。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撤销: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   (五)违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吊销:   (一)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二)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吊销的,一年之后方可重新考核。其中第(二)种情形,对于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两起一次死亡3人-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三类人员,5年内不予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注销:   (一)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二)三类人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它情形。   发生本条(一)种情形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注销的,三个月之后方可重新申请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三类人员姓名、所在法人单位名称变更或调换施工企业后仍从事原工作岗位的,须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时需持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再次申请三类人员的不同岗位的,须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证书有效期内,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申请人填写《延期申请表》(见附件3),由所在单位于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延期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第二十七条 对三类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期,必须重新考核: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二)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第二十八条 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两次。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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