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实施截污纳管攻坚战简化排水许可办理流程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水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10/12 |
颁布日期: |
2013/10/12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水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10/12 |
颁布日期: |
2013/10/12 |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实施截污纳管攻坚战简化排水许可办理流程的通知
(沪水务〔2013〕933号)
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各区(县)水务局、相关纳管单位:
为实施截污纳管攻坚战,加快各区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污染源单位污水及时纳管,简化排水许可申办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截污纳管的重要性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成规划》,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污染减排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制订了本市建成区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攻坚战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要求到2015年底实现本市建成区直排污染源全部纳管的目标,以提高本市污水收集处理率,改善水环境质量。
本市建成区直排污染源(以下简称:纳管单位)是指位于本市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化地区的污水直排水体的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住宅点,不包括位于本市郊区农村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住宅。
各纳管单位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自觉依法排水。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和“谁排放、谁纳管”的原则,纳管单位必须把消除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和考核制度,自觉做好内部改造工作,并依法排水。
二、截污纳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相关纳管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单位内部雨、污水分流改造,并根据《条例》规定建设排水专用检测井,方可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道,雨水接入城镇雨水管道或者就近排入水体。
(二)根据《条例》规定,纳管单位排放污水水质,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三)特殊行业的纳管单位以及排放污水水质超过污水纳管标准纳管单位必须做好单位内部污水预处理工作,需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装置,并保持装置的正常运行,确保水质达标后方可纳管。
(四)纳管单位应加强对单位内部排水设施养护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排水通畅;及时安排人员清捞油水分离装置、排水检测井中的油污和固体垃圾;有预处理装置的单位更要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专人管理,责任到人。
(五)根据《条例》规定,纳管单位应当向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或者区(县)水务局提出排水许可申请,申领《排水许可证》。
三、截污纳管办证简化程序
(一)截污纳管办证简化程序仅适用于《实施方案》中认定的建成区直排污染源,凡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适用于此简化程序;
(二)纳管单位根据“一表、一图、三单”的原则收集如下办证资料后,向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或区(县)水务局提出申请:
1.加盖公章的《排水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3.单位内部雨、污水管网排水平面图(图上标明雨、污水管道走向、位置、高程、污水预处理设施位置、排水专用检测井位置等);
4.排水专用检测井验收资料;
5.近三个月自来水费单复印件。
6.具有计量认证资质单位出具的近三个月内水质检测报告(不含餐饮的纯住宅小区、排放纯生活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不需提供);
7.截污纳管工程验收表;
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和区(县)水务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认真做好对纳管单位的指导、服务和发证工作,在办证过程中若遇到特殊情况的,及时与市水务局沟通联系,及时处置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截污纳管办证受理点一览表
上海市水务局
2013年10月12日
附件
上海市截污纳管办证受理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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