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颁布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3/10/14 颁布日期: 2013/10/14
颁布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3/10/14
颁布日期: 2013/10/14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 (昌政发〔2013〕22号) 现将《昌平区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4日   昌平区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近年来,昌平区不断深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空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逐年下降,但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超过环境容量,以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仍然突出,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要求,进一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保障市民健康为出发点,以防治细颗粒物(PM2.5)污染为重点,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污染物总量减排与空气质量改善相匹配,全力推动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公众行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积极推进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努力实现环境建设、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的京北创新中心、国际科教新城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   (二)行动目标。经过五年努力,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到2017年,全区空气中的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控制在55微克/立方米左右。   二、八大污染减排工程   坚持污染减排是改善空气质量的根本措施。结合能源消费量大、生活性消耗占比高等特点,立足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绿色转型和城市管理精细化要求,重点实施压煤、减油、降尘、治污等八大污染减排工程。   (一)源头控制减排工程。   1.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认真落实昌平新城规划和“三城一区一基地”等重点功能区规划,分类推进区域和产业发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完善功能布局,推动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空间布局。   市规划委昌平分局牵头力争2015年完成昌平区环境总体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重点研究地区环境承载力和空间布局,进一步强化资源、环境约束,为今后全区人口总量控制、产业结构调整、合理控制开发强度提供依据。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园林绿化局、区环保局等部门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对于城市公共绿地等规划强制性内容,未经法定程序,在建设时其位置和规模不得修改;研究完善城市能源空间布局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能源清洁化发展和科学化配置;全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推进绿色生态示范区和绿色居住区建设;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健全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2015年至2017年结合编制实施“十三五”规划,同步开展并完成相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坚持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合理调控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区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区人口计生委、区教委、区卫生局等部门综合施策,制定落实人口总量控制措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科学配置教育、医疗等资源,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式,推进人口管理体系建设,减少生活刚性需求增加带来的污染。   3.严格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区交通局、昌平交通支队严格落实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调控政策措施,通过有效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控制机动车规模,减轻机动车保有量过快增长带来的污染排放压力。   4.强化资源环保准入约束。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等部门执行严于国家要求的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原则上禁止建设钢铁、水泥、焦炭、有色金属冶炼、电解铝、平板玻璃、电石、铁合金、沥青防水卷材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不再建设劳动密集型一般制造业项目。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探索建立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动态管理机制。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新增大气污染排放量的工业建设项目,逐步实施“减二增一”的削减量替代审批制度。区发展改革委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对禁止建设的工业项目和未通过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对违规建设、投产的污染项目要坚决清理、依法关闭。对未完成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区域和行业实施区域、行业限批,除民生工程外,不得批准建设排放大气主要污染物的项目。   全区新建项目原则采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再新建、扩建使用煤、重油和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项目。严格重点行业表面涂装生产工艺的环境准入,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比例,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达到80%以上,其中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下;家具制造及其他工业涂装项目达到50%以上;包装印刷业必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   (二)能源结构调整减排工程。   坚持能源清洁化战略,因地制宜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努力构建以电和天然气为主、地热能和太阳能等为辅的清洁能源体系。2013年,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实施《昌平区2013-2017年加快压减燃煤和清洁能源建设工作方案》。到2015年,全区燃煤总量比2012年净削减39.4万吨,优质能源使用比重达到全市要求;到2017年,全区燃煤总量比2012年净削减60万吨、减少35%,优质能源使用比重、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均达到全市要求,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力度与能源平衡得到进一步加强。   1.加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昌平分局、昌平供电公司牵头按照北京地区电网空间布局和中长期规划要求,加快变电设施、高压环网建设,增强外调电供应保障能力。2014年,完成一座500千伏变电站扩建工程。到2017年,全网供电能力得到提升,农村电网得到全新再造,供电能力和电能质量显著提升。   区市政市容委等部门加强燃气供应保障,形成多气源、多通道、多方向的供应格局。2014年重点加快燃气管网向周边镇(街道)延伸,实现重点镇(街道)及工业开发区全部接通管道天然气。到2016年,完成平原地区天然气管道全部覆盖,满足用气需求。   2.推进企业生产用能清洁化。通过污染企业关停退出和清洁能源改造等方式,减少煤炭使用量,基本实现企业生产用能清洁化。区经济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区环保局制定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燃煤压减方案,加快实施工业企业清洁能源替代步伐,2013年对市级以上工业开发区以外的水泥、石化、酿酒、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实施燃煤压减,2015年完成六环路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2016年完成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到2017年,通过推进企业生产用能清洁化累计削减燃煤10万吨。区环保局、区市政市容委等部门牵头推进2个市级以上工业开发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2013年完成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西区、东区340蒸吨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2014年完成小汤山镇工业区20蒸吨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削减燃煤7.8万吨。   推进商业和各类经营服务行业清洁能源改造。2013年,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环保局制定实施昌平老城区、新城东区商业和各类经营服务行业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方案,落实清洁能源改造补助政策,2014年至2016年分别完成改造任务总量的35%、35%、30%。到2016年底,昌平老城区、新城东区的商业和各类经营服务行业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3.推进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减煤换煤”。2013年,贯彻落实《昌平区2013年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通过实施“五个一批”工程(城市化改造上楼一批、拆除违建减少一批、城市管网辐射一批、炊事气化解决一批、优质煤替代一批),全区减少农村地区劣质燃煤使用量达到2012年使用总量的20%以上,实现减煤压煤16.7万吨。2014年至2016年,分年度制定并实施行动方案,全区减少农村地区劣质燃煤使用量分别达到2012年使用总量的60%、80%、100%。到2016年采暖季前,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实现削减燃煤30万吨左右,其他燃煤全部替代为优质煤。   多措并举推进清洁能源采暖。在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综合推广电力、热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采暖方式,削减散煤使用量。区新农办、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落实农村地区煤改电和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利用相关政策,协调电力企业落实农村电网配电设施扩容改造、执行农村峰谷电价优惠政策,提高电采暖供电能力。2013年,在十三陵镇王庄、仙人洞、燕子口3个试点村推行电采暖,同步推进使用热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采暖。自2014年起,从昌平老城区周边村庄开始,逐步推进农村电网扩容建设,逐年提高供电能力,满足采暖用电需求,力争每年完成5000户左右电采暖改造任务。2014年新增热泵供暖面积40万平方米。自2015年起,每年新增热泵供暖面积70万平方米。到2017年,累计完成2万户电采暖改造,新增热泵供暖面积250万平方米左右,新增太阳能集热器面积30万平方米。   4.实现昌平老城区无煤化。2013年,区环保局牵头完成昌平老城区(具体范围为北环路以南、京藏高速公路以东、亢山路以西、振兴路以北)平房采暖小煤炉摸底调查工作;区新农办、区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昌平老城区平房采暖小煤炉改用清洁能源实施方案和补助方案;区城管监察大队清理昌平老城区范围内的非法经营小煤炉。自2014年起,通过人口疏解、清洁能源替代等综合措施,逐步消除昌平老城区平房采暖燃煤。2015年底前,实现昌平老城区无煤化。   2014年底前,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划定昌平老城区、新城东区等重点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逐步禁止原煤散烧,现有燃煤设施按期限完成清洁能源改造,2016年底前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无煤化。继续巩固治理清退煤炭储运场所工作成果,对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由内向外逐步清理散煤销售点,2016年底前清理全区所有散煤销售点,防止出现反弹。   5.推进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2013年,区发展改革委、区市政市容委、区环保局制定淘汰城镇地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和集中供热中心清洁能源改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自2014年起,每年完成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达到60蒸吨以上。到2016年采暖季前,基本淘汰城镇地区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完成北环供热厂、南环供热厂、昌盛园供热厂3座燃煤集中供热中心清洁能源改造,削减燃煤19万吨左右。   6.建立健全绿色能源配送体系。2013年底,区发展改革委、区市政市容委组织建立优质煤和瓶装液化气供应渠道,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成绿色能源配送中心,确保优质煤和瓶装液化气供应。区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昌平分局牵头严厉打击非法运营、销售劣质煤行为,集中清理、整顿和取缔不达标散煤供应渠道。昌平交通支队、区质监局等部门采取路检路查等手段杜绝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散煤和固硫型煤进昌销售。   7.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行节能降耗技术,从源头上降低能源需求,推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节能降耗目标,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节能75%的强制性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区市政市容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2013年完成城北街道、城南街道、南口镇、马池口镇等镇(街道)101.6万平方米符合50%节能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到2014年,力争再完成500万平方米;到2015年,累计完成1000万平方米。区质监局加强对供热计量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资源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开展能源计量审查评价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推进抗震节能农宅建设,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三)机动车结构调整减排工程。   坚持先公交、严标准、促淘汰的技术路线,加强经济政策引导,强化行政手段约束,使全区机动车结构向更加节能化、清洁化方向发展。   1.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区交通局牵头优化公交网络,完善地面公交快速通勤体系,不断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区轨道办牵头配合市有关部门加快轨道交通建设,2013年完成昌八联络线工程建设,2015年完成昌平线二期东段工程建设。区市政市容委等部门加强自行车道、步行道建设和环境整治,推广公共自行车服务运营,区内实现通存通取,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2.加快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区环保局牵头制定加快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年度工作方案。昌平交通支队、区环保局等部门通过扩大黄标车禁行范围、增加尾气排放检测频次、加强行业管理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等措施,到2015年底淘汰在昌注册的全部黄标车。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等部门通过经济鼓励等措施,推动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鼓励更换混合动力汽车和小排量客车,到2017年累计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70400辆。昌平交通支队牵头严格执行国家报废标准,将车辆使用年限及三个检验周期未参检作为强制报废条件;区商务委牵头加大对报废解体厂的监管力度。   3.严格新增重型柴油车、低速货运汽车和非道路动力机械排放标准。2014年底前新增重型柴油车全部实施机动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全部重型柴油车必须安装颗粒捕集器;低速货运汽车执行与轻型货车同等的节能环保标准。对不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和不安装颗粒捕集器的重型柴油车,以及不满足排放标准的低速货运汽车,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手续,交管部门不予登记注册。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力争2016年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非道路动力机械尾气排放必须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其使用过程中不应有明显的可见烟度。2015年起,未达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动力机械依法禁止在区内销售和使用。区环保局牵头定期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对非道路动力机械排放超标问题实施处罚。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昌平公路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对主管工程项目内的工程用非道路动力机械或生产企业内的生产用非道路动力机械排放情况进行监管,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4.严格在用车辆达标排放和油品质量监管。落实机动车检测等相关管理规定,对于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不予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昌平交通支队加大对无牌照燃油摩托车和非法拼装摩托车上路行驶的打击力度。昌平交通支队、区环保局牵头深化联勤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在用车辆尾气排放的抽查力度,强化路检和入户抽查,每年抽查机动车尾气排放30万辆次以上,处罚机动车3000辆以上,对检测场的排放检测工作巡查不少于450场次。区环保局配合完成遥感监测监控网络和机动车排放控制监控平台建设工作。区交通局加强对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管,逐步实现一、二类维修企业联网,并上传相关环保信息。   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强化对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管,每年对车用汽柴油样品的抽测量必须达到市有关部门要求,严厉打击销售不达标油品行为。区环保局、区质监局加强对车用汽柴油清净性、车用氮氧化物还原剂和生产领域成品油质量的监管。区环保局牵头每年检查和抽测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不少于2200次,配合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调研和试点,2015年开始全面推进13家5000吨以上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改造工程。   5.积极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交通局等部门组织落实北京市鼓励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抓好公交、环卫等行业及政府机关的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工作。自2014年起,按照全市加气站、充电站(桩)等配套设施规划抓好相关设施建设,确保满足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发展需要。   6.促进行业机动车结构调整和污染减排。   调整公交车结构。区交通局牵头加快区内老旧公交车淘汰,缩短使用年限,逐年提高新增公交车中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车比例。到2017年,市属公交车油耗减少40%,平均排放水平达到第五阶段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减少50%;区内公交车油耗和污染物排放均减少20%。   调整出租车结构。区交通局、区商务委牵头组织辖区内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更换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严格执行汽油出租车6年强制报废标准。2013年新增150辆电动出租车,2014至2017年新增和更新一批电动车、天然气车、混合动力车以及第五、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汽油车,2017年力争辖区内出租车油耗和污染物排放均减少20%。   调整客运车辆结构。加快淘汰辖区内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的本市郊区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示范运营纯电动旅游车。2013年,区交通局、区旅游委牵头制定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更新淘汰计划和资金保障方案,2014年淘汰50%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的郊区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郊区客运天然气车辆比例力争达到20%;2015年全部淘汰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以下郊区客运车辆,郊区客运天然气车辆比例力争达到30%;2016年郊区客运天然气车辆比例力争达到40%;2017年郊区客运天然气车辆比例力争达到50%,污染物排放减少20%,油耗减少20%。   调整渣土车和环卫车结构。区市政市容委牵头落实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的渣土车淘汰计划,2013年起新增渣土车必须达到第三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2014年淘汰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以下渣土车50%;2015年全部淘汰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以下渣土车;到2017年,渣土车排放污染减少15%。区市政市容委、区科委牵头,参照“绿色车队”要求,加快老旧环卫车淘汰更新,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环卫车,到2017年,清洁能源环卫车辆比例达到50%,油耗和排放污染均减少20%,平均排放水平达到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调整货运车结构。区交通局大力发展绿色货运,示范运营新能源货运车,2014年、2015年“绿色车队”规模分别达到市有关部门要求;到2017年,累计示范运营新能源货运车数量达到市有关部门要求,货运车污染物排放减少15%。区邮政局加快淘汰老旧邮政车辆,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到2017年,邮政车辆油耗和排放污染均减少15%。   调整低速汽车结构。区农委、区农业局、昌平交通支队、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促进低速货车结构调整及节能减排,2014年至2017年微型、轻型货车替换低速货运汽车累计比例分别达到15%、30%、40%和60%;到2017年,低速货运汽车污染物排放减少20%。   市车辆管理所京北分所加强对机动车教练场的监管,对长期低速行驶、严重影响大气质量的各类型教练车通过经济、行政手段进行治理。2013年底前,完成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教练考试路段调整迁移工作。2014年底前,完成北环教练场调整搬迁工作。   7.在昌平老城区范围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污染治理措施。2014年,昌平交通支队牵头制定实施昌平老城区范围道路交通管控措施,高峰时段货运车辆(包括本市和外埠)一律不得进入昌平老城区范围;对昌平中心公园周边道路、昌平老城区西部高速公路联络线道路及配套设施合理施划,配合道路产权部门对有条件的道路升级改造,提高车辆通行效率,降低因交通拥堵而造成的机动车污染物超量排放。加大对违法停车尤其是占用非机动车道的违法停车行为查处力度,加大对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教育、处罚力度,确保交通畅通。加大对无证照经营机动车治理力度,消除违法运营车辆对交通的影响。   8.落实机动车限行和外埠车辆管理政策。昌平交通支队牵头组织落实北京市小客车分区域、分时段限行政策和外埠车辆管理政策,加大对车辆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查处力度。自2014年起,凡进入六环路(不含)内的外埠车辆必须办理进京证,办理长期进京证车辆必须达到第三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外埠车辆高峰时段不得进入昌平老城区范围。到2015年,办理长期进京证的轻型车辆必须达到第四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外埠黄标车不得进昌行驶。   (四)产业结构优化减排工程。   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有序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培育科技商务、能源科技、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文化旅游休闲等六大产业集群,推行清洁生产,建设生态工业园区。   1.淘汰压缩污染产能。区经济信息化委、区环保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严格执行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污染行业调整、生产工艺和设备退出指导目录,不再审批列入该目录的建设项目,不再办理列入该目录的高污染行业的工业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审批手续,鼓励企业淘汰列入该目录的工艺和设备。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至2017年,再淘汰一批污染产能,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   全面压缩水泥产能。2013年起禁止审批水泥行业扩大产能规模的建设项目。2014年关停除北京水泥厂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全部水泥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北京水泥厂有限责任公司按要求制定并落实压缩水泥产能调整转型方案,2017年北京水泥厂有限责任公司产能压缩至200万吨左右,保留的产能用于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压缩混凝土搅拌站规模。2013年起禁止审批混凝土搅拌站新、扩建项目,依法停止办理相关企业更换工业生产许可证、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审批手续。2013年,完成混凝土搅拌站整合任务,确定保留的规模总量,淘汰退出4家混凝土搅拌站;2014年,制定实施无手续、无资质混凝土搅拌站关闭拆除方案和未通过治理整合的在册混凝土搅拌站退出方案,淘汰退出6家混凝土搅拌站;2015年,淘汰退出5家混凝土搅拌站,实现未通过治理整合的混凝土搅拌站全部退出,全区混凝土搅拌站控制在18家以内。同时,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标准,督促保留企业严格落实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绿色生产相关管理规定,示范推广更加节能环保的绿色搅拌站。政府投资工程必须全部使用通过治理整合的混凝土搅拌站产品。   2.整治小型污染企业。区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区国资委、区环保局等部门依法停止办理相关企业更换工业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审批手续,落实污染企业退出资金补助办法。2013年,调整退出20家污染企业,关闭全区渣土烧结砖生产线;2014年,调整退出28家污染企业;2015年,调整退出28家污染企业,关闭全区页岩砖生产线;2016年,调整退出28家污染企业。到2017年,累计调整退出104家污染企业。   整治小型污染企业集中的镇村产业集聚区,取缔非法经营企业,责令超标排放企业限期治理和关闭。2013年,区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区环保局全面梳理镇村产业集聚区具体情况,确定污染企业数量,制定整治方案,启动镇村产业集聚区综合整治试点。2014年,区经济信息化委牵头成立联合执法组,对重点镇村产业集聚区进行监督检查,全面取缔非法经营企业,对超标排污企业限期治理。2015年,镇村产业集聚区污染企业调整退出工作累计完成50%,责令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关闭。2016年底前,镇村产业集聚区污染企业调整退出工作全部完成。   3.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区经济信息化委、区环保局牵头明确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基地的目录和发展方向,对新建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基地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已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每三年开展一次跟踪评价。2014年,制定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小汤山镇工业区2个市级以上工业开发区生态化改造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工业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开展生态化、循环化设计和改造,到2016年,2个市级以上工业开发区按照国家《生态工业园区标准》,基本建成生态工业园区。   4.推行清洁生产。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区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组织和引导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鼓励发展节能、降耗、减排的清洁生产项目。2013年,对2家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2014年起,组织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审核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对列入强制性审核名单、未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到2016年底,累计组织20家左右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水泥、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的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五)末端污染治理减排工程。   严格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末端治理设施改造,大力实施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治理工作,减少污染物排放。   1.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区环保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评价指标和环境工程技术规范,落实含有机溶剂产品限值标准和有机溶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挥发性有机物面源污染控制,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涂料、油墨、胶黏剂、建筑板材、家具、干洗剂等产品。   2.实施氮氧化物治理。2013年,完成水库路供热厂烟气脱硝高效治理,完成北京水泥厂有限责任公司2条水泥生产线脱硝治理。2015年,完成重点城镇地区燃煤集中供热中心烟气脱硝高效治理,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   3.开展工业烟粉尘治理。2013年,完成全区水泥厂料库密闭化改造、混凝土搅拌站物料储运系统和料库密闭化改造。2014年,完成区殡仪馆遗物焚烧炉设备改造和遗体火化炉尾气处理设备改造。2016年,完成北京水泥厂有限责任公司凤山矿、下庄矿2座矿山在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粉尘的治理工程及矿区物料储运系统密闭化改造。不断推进燃煤锅炉、工业窑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严格落实原材料、产品密闭贮存、输送,装卸料采取有效抑尘措施等要求,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4.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在汽车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机械电子等重点行业推广使用先进涂装工艺技术,优化喷漆工艺与设备,深化涂装有机废气治理,溶剂型涂料涂装工序必须密闭作业,配备有机废气高效收集和回收净化设施,有机废气收集率逐步达到90%以上,确保达标排放;加强其他溶剂使用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13年起,全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每年减少10%左右;到2017年,全区工业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与2012年相比累计减少50%左右。   (六)城市精细化管理减排工程。   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和监管执法,集中整治点多、量大、面广的施工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烧烤、经营性燃煤和机动车排放等污染,督促排污单位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规范运行管理,切实发挥管理减排效益。到2017年,全区降尘量比2012年下降30%左右。   1.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推行绿色文明施工管理模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依法明确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和责任,并将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实施扬尘污染防治保证金制度。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严格施工扬尘管理,每月开展绿色施工检查考核,定期通报检查考核结果,确保施工工地达标率始终不低于92%,其中昌平老城区范围内施工工地、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工地达标率必须达到100%;对检查不达标企业进行上限处罚、媒体曝光、列入“黑名单”,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区市政市容委、昌平公路分局、昌平交通支队、区民政局、区轨道办等部门制定落实本行业施工扬尘控制管理具体细则,进一步明确施工工地料堆密闭、道路裸地硬化、“门前三包”责任制等控制措施;明确道路和绿化施工渣土不过夜、袋装运输、减少重复开挖、开挖道路分段封闭施工、及时修复破损道路等控制要求和标准;明确监管检查的频次以及对扬尘违法情节严重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在昌投标资格等具体规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属地管理,综合施策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推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2013年底前制定实施推广高效洗轮机、防尘墩、密闭围挡、抑尘网等技术措施方案,开展综合措施控制扬尘试点项目;2014年5月前全区土石方工程全部规范使用高效洗轮机、防尘墩,力争督促企业做到有效使用率达到95%以上,其中昌平老城区范围内施工工地、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工地有效使用率达到100%,基本消除工地车辆车轮带泥上路行驶现象,其他技术措施得到有效推广和应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轨道办配合市有关单位组织轨道交通密闭化施工扬尘控制试点,到2015年实现80%以上的轨道交通施工工地密闭化作业。严格落实北京市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工作要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和昌平老城区、新城东区、回龙观地区必须全部使用散装预拌砂浆,自2015年1月起全面禁止现场搅拌。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对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和粉状物料、建筑土方堆放区安装视频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城管执法部门联网。区城管监察大队充分利用视频监控手段,加大现场检查和执法力度,对土石方施工阶段的工地每周巡查2次,其他阶段每月至少巡查3次。   2.严格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区市政市容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管监察大队、昌平交通支队等部门抓好《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管理工作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加强渣土运输规范化管理。区市政市容委严格执行渣土运输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建立达标车辆台账,督促渣土车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实现密闭运输,并加大对泄漏遗撒车辆的曝光力度,对问题严重的渣土车收回运输特许经营证、取消其运输资格。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监督施工单位使用规范渣土车,并将使用情况纳入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区城管监察大队、昌平交通支队采取路检夜查、卫星定位跟踪等措施,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渣土运输的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无资质、标识不全的渣土车,杜绝道路遗撒。   区市政市容委大力推广“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增加作业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到2017年,重点城镇地区新工艺作业覆盖率达76%以上,全区主干路以及施工工地周边全面实施冲刷保洁作业工艺;加大道路清扫保洁检查、考核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卫生干净指数。2014年起,区市政市容委牵头以昌平中心公园周边道路为重点,每月对昌平老城区主要道路尘土残存量进行监测,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区水务局牵头抓好《昌平区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落实,加快再生水厂建设,提高再生水供应量。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等部门研究再生水冲洗道路的保障机制,加快配套管网和加水站点建设,满足环卫车加水需求。2014年起每年4月至11月,城市主干道每日再生水冲洗4次以上。2015年,正常作业条件下再生水冲洗使用量力争每日达到0.8万立方米左右。到2017年,再生水冲洗范围扩展至各镇(街道)建成区的次干路及以上道路,正常作业条件下再生水冲洗使用量力争每日达到1.2万立方米。   3.严格控制生活垃圾污染。区市政市容委牵头抓好《昌平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落实,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到2015年,建成6座垃圾中转站和6座垃圾筛分设施;在20所驻昌高校中推广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工作;在5个大型农贸市场建设果蔬垃圾处理设施,实行果蔬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建成1座餐厨垃圾(粪便)处理站,日处理餐厨垃圾100吨、粪便400吨;建成6-8处建筑渣土消纳场,推进阿苏卫循环经济产业园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建设;全面完成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治理任务,垃圾渣土脏乱点实现动态归零,全区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4.严格控制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等污染。2013年底前,区城管监察大队牵头划定昌平老城区等重点区域作为禁止露天烧烤范围,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清理整顿街面非法经营,减少“街头污染”。严厉打击焚烧垃圾、秸秆和违法使用经营性燃煤等行为。区环保局牵头加强餐饮油烟监管,督促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维护,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并定期组织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经营性餐饮油烟直排等违法排污行为。   5.整治违法排污企业。2013年起,区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不断创新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充分运用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控、现场检查等手段,加大对污染源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超标排放、整改措施不落实的排污单位,依法处以罚款、限期改正、停产治理;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举报违法排污行为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2013年起,区环保局牵头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联合检查,每月向相关部门通报列入“黑名单”的违法排污企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列入“黑名单”的违法排污企业取消一切评级、评优、补助资格,同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对屡查不改的企业实行高限处罚。2015年起,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文件作为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必要材料,对1998年11月29日以后设立且所从事的行业被列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时,须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对不能提交的,市工商局昌平分局暂缓通过年检,并通报区环保局。   6.提高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区编办、区财政局、区环保局等部门按照增能力、提效能的原则,加强区、镇(街道)两级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合理增设机构编制,增加仪器装备,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区环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到2015年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指导村(居)委会落实环保职责,加强基层环保体制机制建设,健全基层环保监管力量。有关部门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环境执法监管手段的技术含量。2014年底前,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重点污染源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七)生态环境建设减排工程。   大力弘扬生态文明理念,结合编制实施“美丽昌平行动计划”,通过植树造林、扩大水面、生态修复,增加大气环境容量。   1.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植树造林、绿化美化建设,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建设质量,到2017年,全区林木绿化率达到65%以上。在平原地区,2016年底完成15万亩造林工程,同时加大荒滩荒地、废弃砂坑和拆迁腾退地治理力度,从源头上减少沙尘污染;加快实施昌平新城滨河森林公园景观提升工程、未来科技城滨水公园、重点功能区“绿心”等大尺度城市森林和重点镇(街道)生态休闲公园,精心打造温榆河绿道(昌平段)、京密引水渠运河绿道等一批标志性生态景观,完善城市绿化隔离带。在山区,继续推进京津风沙源治理等工程建设,增强绿色生态屏障功能。在城区,坚持规划建绿,加大代征绿地回收和建设力度,增加绿化面积。   2.扩大水域面积。区水务局牵头抓好《昌平区水利工程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2012-2015年)》、《昌平区河道清障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加大河道综合治理和清洁小流域建设力度,扩大水域面积。到2015年,全区累计增加水域面积40公顷。到2017年,全区累计建成生态清洁小流域12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40平方公里,累计增加水域面积80公顷。   3.实施生态修复。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安全监管局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非煤矿山的规划和布局。区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牵头对废弃矿山、荒地实施生态修复和绿化,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不断推进开采岩面治理。对向已关停的建材企业提供矿石的矿山,市国土局昌平分局依法注销其开采许可证,区安全监管局依法注销其安全许可证。   (八)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工程。   统筹兼顾大气污染的长期治理和短期应急,进一步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不断强化空气重污染应急联动。   1.将空气重污染应急纳入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成立区空气重污染应急专项指挥部,负责空气重污染的应急组织、指挥和处置。区环保局等部门强化与市有关部门的对接联动,加强空气重污染预警研究,完善监测预警系统,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区空气重污染应急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辖区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负总责。   2.修订《昌平区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完善应急程序,强化工作措施,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增加持续重污染的应急措施,包括机动车单双号限行、重点排污企业停产减排、土石方作业和露天施工停工、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工作。   3.在市有关部门的协调支持下,会同周边区县建立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开展联防联控,共同应对大范围的空气重污染。   三、六大实施保障措施   深化改革创新,着力完善政策制度体系,着力发挥科技支撑作用,着力加强组织领导,为本行动计划的实施提供多方面保障,确保污染减排工程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完善制度体系。   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限批、排污许可、排污交易、应急预警等制度设计方面取得新突破,固化确有成效的污染防控措施,在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问题上取得明显进展。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依法适用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等手段。   (二)创新经济政策。   1.发挥资源价格的杠杆作用。按照“多使用、多付费,多排放、多负担”的原则,完善资源环境价格体系,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引导企业绿色生产、社会绿色消费。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水务局、区环保局等部门组织落实北京市关于水、电、油等资源类产品消耗定额,执行差别化、阶梯式的资源价格政策;落实国家关于“按照优质优价、排污者付费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的要求,执行引导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经济政策;加大惩罚性电价、水价的实施力度,引导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加快调整转型、有序退出。   区发展改革委、区市政市容委等部门按照市有关部门的部署要求,推进全区供热价格统一,逐步理顺供热价格,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采暖;推进瓶装液化气同城同价,建立“用户公平负担、鼓励清洁能源应用”的价格机制。区发展改革委、区新农办牵头组织落实地源热泵、太阳能利用等鼓励政策;扩大采暖用电享受峰谷电价政策范围,鼓励农村使用电采暖,替代原煤散烧。   2.发挥税费政策的调节作用。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探索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区环保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市有关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调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收费标准;逐步实施挥发性有机物、工地扬尘、经营性餐饮油烟、车用燃油排污费征收。严格依法征收排污费,做到应收尽收,引导企业自觉减少污染排放。   区发展改革委、区市政市容委、昌平交通支队等部门探索推行区域差别化停车收费制度,推广使用智能化电子车辆收费识别系统,引导降低重点地区车辆使用强度。   3.发挥金融手段的约束作用。区金融服务办牵头加快推进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等制度的建设与实施,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对环境违法企业,严格限制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取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等政策的资格。区环保局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实行排污许可证和排污交易制度,对现有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启动排污许可证发放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4.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加大财政投入,以奖励、补贴和贴息等形式,支持清洁能源改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老旧机动车淘汰等重点项目,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化委、区环保局牵头组织落实北京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污染企业淘汰退出等资金补助政策,促进污染企业加快退出。区环保局、区财政局牵头组织落实北京市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相关评价标准和鼓励办法,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整个行业的环保发展。整合能源使用等相关补助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污染减排。区财政局每年单独列支环保举报奖励资金和环保调研专项资金,分别用于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和开展环境保护专项研究。   (三)强化科技支撑。   充分发挥辖区科技资源优势,组织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入开展大气环境领域科学研究,每年形成阶段性成果,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重点推广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分布式能源、机动车节油减排、家用高效油烟净化、农业氨减排等技术。依托“三城一区一基地”等重点功能区,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加强高效除尘、环境监测、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强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理念,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先进技术。   (四)加强组织领导。   区委、区政府成立昌平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与周边区县的合作,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动应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月进行工作调度和督促落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认真落实本行动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统筹开展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五)分解落实责任。   区政府对本行动计划进行重点任务分解,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年制定年度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细化目标、任务和措施;2015年对行动计划进行中期评估,依据评估结果,适当调整重点任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空气质量改善负责,制定本镇(街道)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细化年度减排项目,并逐一分解落实到企业、到单位。各镇(街道)行动计划在2013年11月底前报区政府备案。   各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市有关部门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加强行业管理,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措施。各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在2013年11月底前报区政府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六)严格考核问责。   区委、区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将细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每年初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区属国有企业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适时向社会公布,并实行“一票否决”。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考核评分排名处于末位的镇(街道)、部门和区属国有企业,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环保局、区政府督查室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诫勉谈话;对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完成任务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授予环境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考核不合格的镇(街道)实施环保区域限批,禁止建设除民生工程以外的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四、三大全民参与行动   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以实施本行动计划、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区、建设国家生态区为契机,加快培育具有昌平特色的环境文化,系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知识普及、教育引导、百姓宣讲、公益广告等活动,动员全社会践行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全社会树立关心环保、认知环保、参与环保、践行环保的新风尚,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改善环境、人人行动”的新局面。   (一)企业自律的治污行动。   企业肩负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责任,是污染减排的重要力量。企业要加强自律,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政府要搭建平台,鼓励企业深化环保管理,引进先进治污技术,挖掘节能减排潜力,减少污染物排放。   1.工业企业。要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同行业污染防治的先进经验,加强污染治理。建材、化工等高污染企业要主动压缩产能、转型升级,走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少、污染排放低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水泥、热力等企业要开展高效脱硝治理,石化、印刷等企业要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污染排放。   2.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绿色施工管理要求和“门前三包”责任制,对施工现场道路和裸露地面进行硬化、覆盖,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上路行驶;建筑垃圾、渣土应当装袋扎口清运或用密闭容器清运;在拆除、平整场地、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道路开挖等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自觉选用低排放的渣土运输车辆和非道路动力机械,采用洗轮机、防尘墩、密闭化施工等新技术、新措施,积极使用环保型涂料、油漆和溶剂。   3.运输企业。要积极推行绿色运输,主动购置、使用低排放运输车辆和新能源汽车,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做到节油行驶、达标排放,杜绝遗撒。   4.环卫企业。要采取道路清扫保洁一体化新工艺,推广应用再生水冲刷道路,提高道路洁净度;杜绝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违法行为。   5.餐饮企业。要自觉使用清洁能源,拒绝使用燃煤,杜绝露天烧烤、骑墙烧烤等行为;自觉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加强日常维护,定期清理烟道,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6.其他服务业企业。商场、超市、宾馆、休闲度假场所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墙面和屋顶绿化、节能改造、夜景照明节电改造、供暖设施清洁能源改造。   (二)公众自觉的减污行动。   公众是保护大气环境、推动空气质量改善的实践者。要以“同呼吸、共责任、齐努力”为导向,鼓励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共同营造绿色生活、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1.倡导绿色消费。环保部门要采取编制《市民绿色消费指南》等方式,鼓励市民做好:绿色饮食,做到适量烹饪用油、拒绝露天烧烤;绿色家居,选用节能家电、高效照明设备、环保涂料等环保产品;绿色生活,不用散煤,随手关灯、拔插头,减少待机能耗,夏季少用空调多开窗。   2.鼓励绿色出行。交通、环保部门要加强宣传,鼓励市民自觉采用公共交通、自行车出行和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积极参与“无车日”活动,节油驾驶,停车熄火,及时维修保养车辆。   3.推进环保创建。环保、宣传、教育等部门结合开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区创建工作,采取发放宣传材料、拍摄主题宣传片、组织中小学生参观环保教育基地、举行环保知识竞赛、建立企业环保联络员制度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环境保护“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活动。积极开展环境友好型学校、环境友好型社区和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引导公众参与建筑节能、绿化美化、原煤散烧替代等工作。   4.组织公益活动。环保部门要培育和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发挥非政府组织、知名人士和志愿者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组织系列环保公益活动,丰富公众参与的活动形式和载体,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带动更多市民参与污染防治和减排。   (三)社会监督的防污行动。   社会监督是政府监管的有力补充。要引导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监督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减排措施落实。   1.加强信息公开。环保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类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法处罚等信息,公开重点污染源监管信息。企业要按要求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特别是排放有毒大气污染物企业、高污染行业企业、三年之内受过环境违法处罚的企业,要按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2.畅通监督渠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12369、12319、12345、96310等国家和市级热线电话交办的事项,加强80112369等区级热线电话的管理,采取聘请大气污染防治特约监督员等措施,鼓励市民监督和举报各类污染大气环境行为,提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吸纳公众智慧和力量,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深入。   3.鼓励媒体监督。宣传、环保等部门要支持协助媒体深入报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详细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内容,报道保护大气环境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在主要媒体、明显区域投放公益广告,在昌平电视台开办《环保在线》栏目,在《昌平报》定期制作创模专刊,科学客观解读空气质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宣传;多种形式加强法制宣传,开设专栏、以案说法,报道防治大气污染执法情况,批评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方面的警示教育。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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