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5/28 |
颁布日期: |
2013/05/28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5/28 |
颁布日期: |
2013/05/28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地震办制订的黄浦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黄府办发〔2013〕7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地震办制订的《黄浦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
黄浦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应对可能在本行政区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健全本行政区地震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地震应急处置程序,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反应行动,提高抗御地震灾害整体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上海市地震专项应急预案》、《黄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在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总体框架下,充分发挥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功能,贯彻“以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方针,依托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依靠科技、整合资源,协同行动、专群结合的工作原则。
1.5 基本情况
1.5.1历史地震概况
上海及其邻近地区(北纬29度至34度、东经118度至124度)介于华北地震区南缘和华南地震区之间,属我国中等强度地震活动区域。历史上曾发生5-5.9级地震44次,6-6.9级地震17次,7级以上地震1次。史料记载,上海行政区内陆地上最大一次地震是1624年9月1日在原上海县地区发生的,相当于4.75级地震。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本市及其毗邻地区发生有感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总共有14次,主要分布在南黄海、江苏太仓和溧阳一带,长江口以及上海市行政区内。
1.5.2地震孕育环境
上海及其邻近地区跨越中朝准地台、扬子准地台和华南褶皱系三大构造单元。经研究查明,上海地区至少有19条断裂带,其中有两条为晚更新世曾经活动的断裂。
上海地区的断裂构造骨架中,南、北两侧为东西向构造带,其间斜向分布有北北东向、北东东向、北北西向和北西西向的断裂。东西向构造带中,以本市西北甪直--黄渡断裂较为重要,历史上中小地震较多。斜向断裂有以北北东向的廊下--大场断裂、北东向枫泾--川沙断裂(又称松江断裂)和北北西向的太仓--奉贤断裂以及罗店--新场断裂等,这些断裂正好在本市市区附近交汇。本市陆域内存在发生5级左右地震的地质构造,而长江口以东海域历史上曾发生两次大于6级地震。
1.5.3地震发展趋势
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将上海市大部分地区的基本烈度确定为Ⅶ度;全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本市除崇明县、青浦、松江和金山区部分地区外,其它地区都被定为相当于烈度Ⅶ度的区域。国务院已将上海列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另外,南黄海海域和周边地区的中强地震、台湾地区的大震,可能对本市产生较大波及影响。
1.5.4本行政区域潜在震害分析
黄浦区位于上海市的中心区域,地处黄浦江与其支流苏州河会流处的西南端。北依苏州河,与虹口、闸北两区隔岸相对;东南濒临黄浦江,与浦东新区隔江相望;西至成都北路、延安中路、陕西南路、肇嘉浜路、瑞金南路,与静安、徐汇两区接壤。全区总面积20.52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18.71平方公里,水域面积1.81平方公里。全区户籍人口90.63万人,常住人口67.87万人。
黄浦区地理位置特殊,是上海的经济、行政、文化中心所在地。辖区内的人民广场、外滩、南京路街区、淮海路街区、新天地、豫园、田子坊、打浦桥商区、世博滨江区等地区,呈现经济集聚、人口密集、交通汇聚等特点。黄浦区还是上海的交通枢纽中心。延安高架、南北高架、内环高架在境内交汇相连,南浦大桥和卢浦大桥跨江入境,过境轨道交通线路有7条,隧道有6条,大型轨交和公交枢纽有5处。辖区内还有市政府办公大楼、上海电信大楼、华东电力大楼、民防大厦等重点经济目标。上海或邻近地区一旦发生中强度地震,将对黄浦的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影响。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上海市黄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或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2.3 工作机构
2.3.1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
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作为区政府领导下的区级议事协调机构,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全面组织协调本区各部门之间涉及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事项。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地震办公室。
2.3.2区抗震救灾应急处置指挥部
本行政区内发生地震灾害时,报经区政府批准,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转为区抗震救灾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协助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区指挥部位置根据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应急处置行动结束,经区政府批准,恢复为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转入常态管理。
2.3.2.1二级启动(有感地震时)
区指挥部实施二级启动时,指挥长由兼任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兼任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召集人的区府办副主任、区人武部副部长、区地震办主任担任,区指挥部成员由区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市政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地震办、区民防办、各街道的分管领导组成。指挥部通常设在区地震办,特殊情况时根据震情处置需要确定设立地点。其主要职责包括:按规定程序报告震情和震后趋势判断意见;指挥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启动应急程序;指令相关成员单位实施应急响应。
2.3.2.2一级启动(破坏性地震时)
区指挥部实施一级启动时,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兼任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府办主任、区人武部部长、区地震办主任担任,区指挥部成员由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所有成员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担任。区指挥部通常设在区应急联动中心,特殊情况时根据震情处置需要确定设立地点。其主要职责包括: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编区有关部门对受灾区域进行各类紧急救援;组织开展震害评估和灾情速报工作;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干线交通管制、灾民转移安置等跨区域联动紧急措施的建议;协调邻区或外省市参加抢险救援工作;承担市政府下达的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2.3.3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
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设在区地震办,在区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有感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按规定程序报告震情,并提出震后趋势判断意见;协助区指挥部向各相关成员单位下达实施应急响应指令;视情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按规定程序做好灾情速报。
2.3.4区指挥部各专业组
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区指挥部可视情设置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灾害救助、人口疏散、交通治安、新闻宣传、善后处理、物资保障、通信保障、综合协调等专业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抢险救灾行动。
2.3.5现场指挥部
发生破坏性地震并实施一级启动时,区指挥部可视情指令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组建现场指挥部,由该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也可由区指挥部直接组建现场指挥部。
2.3.6地震现场工作队
地震现场工作队在区地震办的指挥下,负责震后地震宏观调查和震害评估工作。
3 临震应急
3.1 临震预报发布
临震预报由市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发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
3.2 临震应急期
市政府发布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全市或部分地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公告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临震应急期一般为十天,必要时可以延长十天。
3.3 临震应急响应
责任单位 主要工作
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 1、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2、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设施和易产生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3、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区地震办 1、加强震情追踪监视,必要时增设活动监测点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迅速提供震情宣传材料,必要时开展针对性的地震科普宣传; 3、依法实施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区委宣传部 及时组织公布有关信息和开展专项宣传活动。
区公安分局 负责临震应急期的社会治安保障。
区民政局 负责救灾救济物资和灾民安置的准备工作。
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组织粮食、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准备工作,加强物资生产能力的储备与保障。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
4.1.1分级响应划分
本行政区地震应急实行分级响应。
4.1.1.1特别重大破坏性地震灾害,实施Ⅰ级响应。本行政区内烈度Ⅶ度以上(含Ⅶ度),有300人以上死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占全年国民生产总值1%以上)。
4.1.1.2重大破坏性地震灾害,实施Ⅱ级响应,本行政区内烈度Ⅵ度,地震死亡人数3人以上,较多建筑物和构筑物有破坏,造成一定规模的直接经济损失。
4.1.1.3较大地震灾害,实施Ⅲ级响应。本行政区内烈度Ⅴ度以上,有人员死亡并有大量人员受伤,建筑物和构筑物有损坏,造成一定的直接经济损失。
4.1.1.4一般地震灾害,实施Ⅳ级响应。本行政区内烈度Ⅴ度以下,震感明显,无直接人员伤亡。
4.1.2地震应急等级标准
应急等级 进入条件
有感地震应急(一般应急)Ⅳ级 ⑴本市周边地区140公里外发生大于等于Ms5.0地震,本市有震感; ⑵距本市周边地区和海域30-140公里发生大于等于Ms4.0地震; ⑶本市行政区内发生大于等于Ms2.5地震; ⑷本市行政区内遭受到较大的有感地震(烈度Ⅳ以上)。
破坏性地震应急(紧急应急)Ⅰ级、Ⅱ级、Ⅲ级 ⑴本市中心区域发生Ms4.0以上地震,烈度VI度以上; ⑵周边地区发生大于Ms5.0地震,市内烈度VI度以上,发生一定的灾害损失; ⑶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建筑物、构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
4.1.3有感地震应急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内及其邻近地区发生地震并明显有震感,达到一般应急等级(Ⅳ级),根据市地震局地震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局总指挥部”)的指令,由区地震办向区政府建议实施区指挥部二级启动。
4.1.4破坏性地震应急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内及其邻近地区发生中强以上地震,并有人员伤亡和建筑物、构筑物倒塌,达到紧急应急等级(Ⅰ级、Ⅱ级、Ⅲ级),根据市局总指挥部的指令,由区地震办向区政府建议实施区指挥部一级启动。
4.1.5临震应急启动条件
市政府发布地震临震预报后(包括有感地震和破坏性地震),全区即可进入临震应急期,区各相关部门即可启动临震应急响应。
4.2 分级响应
4.2.1实施Ⅳ级响应
应急处置启动流程见本预案附件一,相关部门及职责见下表:
部 门 职 责
区府办 协助区指挥部指挥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保障通信畅通。
区人武部 协助区指挥部指挥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救灾民兵进入待命状态。
区地震办 协助区指挥部指挥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区地震办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启动有感地震应急处置程序。
区委宣传部 准确把握区内媒体宣传,负责平息谣言,配合区地震办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
区市政委 随时掌握人民广场、新天地、南京路、外滩、田子坊、豫园等地区的人流聚集情况,及时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区公安分局 维护社会治安,维持交通秩序,保护重点机关和单位。
区民政局 配合区地震办做好震害评估工作。
区教育局 若有感地震发生在教学时期,组织各学校疏导师生紧急避险。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了解各类房屋受损情况,及时组织抢修。
区民防办 各专业救援队进入待命状态。
区各街道办事处 了解社情民意动态,掌握辖区受损情况,组织民众正确避险,防止人员过度聚集。
4.2.2实施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应急处置启动流程见本预案附件二,相关部门及职责见下表:
部 门 职 责
区政府办公室 1、协助区指挥部指挥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启动信息与通信保障应急程序,确保信息与通信畅通。
区人武部 1、协助区指挥部指挥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救灾民兵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区地震办 1、协助区指挥部指挥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收集和分析灾情,根据震灾特征和震情发展,随时向区指挥部提出具体措施和建议; 3、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编写灾害报告。
区委宣传部 准确把握区内媒体宣传,配合区地震办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
区建设交通委 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抢修与恢复被毁损的市政设施。
区商务委 保证粮食、食品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企业参与抗震救灾。
区市政委 加强对人民广场、新天地、南京路、外滩、田子坊、豫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管理,组织人员紧急避险。
区公安分局 1、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交通秩序,确保救灾线路畅通。
区民政局 1、负责灾民安置、生活救济等工作,及时调集灾民生活救灾物品; 2、负责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3、与区地震办共同进行震害评估和灾情速报工作。
区财政局 参与震害调查评估工作。
区教育局 1、若地震发生在非教学时期,根据区指挥部指令开放学校接受灾民安置。 2、若地震发生在教学时期,组织各学校疏导师生紧急避险。
区卫生局 1、落实医院,组织实施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负责药品的储备与发放,对受灾人员进行心理疏导; 2、加强对灾区饮用水水质、疫情等的监测,开展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和重大动物疫情的爆发流行。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组织抢修与恢复被损坏的建筑物。
区安全监管局 配合相关部门防止受灾单位灾害情况的扩展。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负责灾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区环保局 加强灾区环境整治,避免土壤、水环境等被污染。
区绿化市容局 负责灾后灾区环卫实施的安全保障及市容卫生。
区消防支队 负责震后火灾的扑救和人员救护工作。
区红十字会 1、组织震后募捐工作; 2、协助开展震后医疗救护。
区民防办 1、组织调度本系统救援队参加抢险救灾,对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开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各街道 启动街道地震专项应急预案。
永业集团南房集团黄浦置地 组织抢修与恢复被损坏的居住房屋以及其它相关建筑。
4.3 应急处置程序
4.3.1有感地震应急处置程序(按时间顺序)
单位 时间 任务内容
区地震办 震后二十分钟 1、接市局总指挥部震情通报后,速报区总值班室和分管副区长,并建议区政府启动一般应急响应; 2、启动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 3、启动本部门有感地震应急处置程序。
震后三十分钟 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领导成员到位。
震后二至四小时 1、及时有效地完成市局总指挥部和区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2、地震现场工作队开赴现场进行地震宏观调查和震害评估。
震后四至六小时 完成震害初步评估,报区委区政府、市总指挥部。
区公安分局 震后 维护社会治安,维持交通秩序,保护重点机关和单位。
区委宣传部 震后二至四小时 准确把握区内媒体宣传,负责平息谣言,配合区地震办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
4.3.2破坏性地震应急处置程序(按时间顺序)
责任单位 时间 任务内容
区地震办 震后二十分钟 1、接市局总指挥部震情通报后,速报区总值班室和区长、分管副区长,向区政府建议启动紧急应急响应; 2、启动本部门破坏性地震应急处置程序。
区指挥部 震后三十分钟 1、区指挥部启动运转; 2、启动紧急应急响应; 3、确定区指挥部设立地点。
震后四十分钟 1、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到位; 2、区指挥部全体组成人员到位; 3、启动区指挥部全部灾情信息技术支持系统。
震后两小时 1、全区抢险救援力量部署完毕,并实施救灾行动; 2、向区委区政府、市抗震救灾应急处置指挥部速报震情、灾情、民情和社情。
区地震办 震后两小时 1、地震现场工作队赴现场,进行现场监测和震害评估; 2、向区指挥部、市局总指挥部不间断速报震害评估结果; 3、协调做好地震现场专家组接待安排工作。
4.3.3抢险救灾行动
4.3.3.1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区指挥部可按照规定程序请求当地部队、武警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并视灾情请求市地震紧急救援队参加抗震救灾。
4.3.3.2震后四十分钟内,由区指挥部指令启动各分预案和各街道地震专项应急预案,并按预案要求和程序实施抢险救灾行动。
4.3.3.3各街道遵循应急工作属地化原则,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和规程,实施抢险救灾行动。
4.4 震害实时评估与速报
4.4.1震害评估
震害评估分为两个阶段。震时震害评估是指震情发生后十五分钟至四小时内,进行不间断的速报;震后震害评估是指震情四小时后进行的报告。震害评估内容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工程设施等损毁情况以及地表破坏状况,本地区烈度影响范围及等震线图,社情与民情。
区地震办会同区民政局进行震害评估。需要时,区相关部门及街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帮助。
4.4.2震害评估速报程序与要求
震害评估负责部门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上海市地震局、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报告。
根据中国地震局关于震害评估规定和要素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
4.5 通信
4.5.1启动区指挥部信息技术系统,利用地震专网获取破坏性地震信息,保持与市局总指挥部的联络。实时保持与现场指挥部、区属现场各类应急队伍的联络,获取地震灾害现场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区电子政务办)迅速了解和掌握全区通信状况,并要求相关电信公司派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4.5.2区属现场各类应急队伍保持灾害现场与区指挥部的实时联络;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及人力。
4.6 指挥和协调
4.6.1Ⅰ级、Ⅱ级响应
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内地震应急工作,根据灾情程度和规模,有权处理以下事项:调动各专业队伍、志愿者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调配和征用辖区内各类抢险救灾物质与装备;指挥区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实施抢险救灾行动;视情建议区政府向市政府请求区域外各类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参加救援;接受市抗震救灾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
4.6.2Ⅲ、Ⅳ级响应
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内地震应急工作,区地震办负责了解震情、灾情和民情,并按规定报告区政府和市局总指挥部。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区属现场各类应急队伍要加强安全防护意识,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与指导。由市地震局专家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提出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现场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各街道根据区指挥部的指令负责辖区民众疏散、撤离和避险。
4.8.2区民政局负责灾民的生活救助物品的发放。
4.8.3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群众聚集现场的秩序。
4.9 次生灾害防御
4.9.1区消防支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区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4.9.2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构建筑物险情的动态监测。
4.9.3区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与控制。
4.9.4区安全监管局督导和协调对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重点为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放射源的存放保护。
4.9.5区民防办组织调度本系统救援队对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9.6区其他各相关部门和辖区生命线设施管理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1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预案组织本行政区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4.10.2根据震情适时接受对口支援与救灾捐赠,动员和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及社会各界参与救灾捐赠工作。
4.11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4.11.1配合上海市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4.11.2区地震办、区民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
4.12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市地震局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区政府宣布应急处置解除。
5 后期处理
5.1 补偿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5.2.1区民政局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外省市和兄弟区提供的紧急援助。
5.2.2全区救灾捐赠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区民政局根据受灾情况和灾民救济需求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予以实施。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有序进行救灾捐赠的义演、义赛、义拍、义诊等活动。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的救助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和市民参与灾害救援和救灾捐赠活动。
5.3 调查和总结
5.3.1由区地震办汇总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并完成应急工作总结。
上报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的相关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建设交通委、区商务委、区市政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安全监管局、区环保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消防支队、区红十字会、区民防办和各街道。
5.3.2仅启动一般应急响应,由区地震办牵头相关部门,完成应急工作报告。
5.3.3按照中国地震局制定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规定》和《地震现场工作规定》要求,区地震办和区民政局迅速提交震害、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综合评估报告,区政府及时向市政府呈报震灾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与通讯保障
6.1.1区府办(区电子政务办)负责保障政务网和公众网的畅通,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体系。发生破坏性地震后,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通信企业对抗震救灾指挥部门的通信实施重点保障,对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进行抢修,并同时实行临时应急通信措施。
6.1.2区民防办负责保障800兆集群电话通信的畅通,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可用于区属现场各类应急队伍的通信。
6.1.3区地震办负责保障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信息平台,确保与市地震局信息系统保持不间断信息交互。
6.2 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重视抗震救灾技术装备建设。根据需要,可请求市地震局调配城市地震救援需要的大型机械和特种技术装备。
6.3 队伍保障
由公安、消防、医救、民防、住房建设和生命线设施等部门组成救援队伍,作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的主要救援力量,承担抢险救灾任务。
6.4 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灾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视情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区建设交通委负责救灾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在道路畅通和设施良好的条件下,保证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调集抢险物资的顺利进行;需要时,可适时依法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交通设施及装备。
6.5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电力供应,确保地震应急处置重要部门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系统功能的正常运转。
6.6 医疗卫生保障
6.6.1区卫生局负责协调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伤员院前急救和转送。负责协调组织有关医疗机构组建应急救援医疗队,配备药品、医疗器械,必要时参与做好伤员的现场救治工作。负责监管灾区生活饮用水。组织开展灾区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和重大动物疫情的爆发流行。
6.6.2医疗机构应及时开通急救绿色通道,做好伤员的收治工作,保证地震时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
6.6.3区环保局负责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工作,避免土壤、水环境等遭受污染。
6.6.4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监管,确保灾区饮食、用药安全。
6.7 社会治安保障
6.7.1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震后社会治安秩序,防止和打击受灾区域各种犯罪行为。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各主要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负责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协助疏散受灾群众。
6.7.2各街道负责组织开展社区群防群治工作,协同维护好社区治安与稳定。
6.8 财(资金)物(救灾救济物质)保障
6.8.1区政府应当在区域经济和本区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预留相应资金用于地震监测、工程抗震防御、地震应急、科普宣传、救灾救济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8.2区商务委负责在本区统一的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中,确保抗震救灾所需的救灾器材和生活必需用品的应急供应。救灾物资储存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过渡,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严格储备物资的管理;积极开拓与邻近区域和邻近省市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不时之需;必要时可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物资。
6.8.3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区指挥部依法配置、统筹、征用救灾所需的各类装备、器材、物质等资源,以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正常进行。
6.9 技术储备系统保障
地震应急指挥决策要实现智能化、数据化和网络化,确保决策科学高效。利用相关的无线和有线通讯设备,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门之间的双向视频、音频系统的通信畅通。
6.10 供水保障
供水部门负责保障全区生活饮用水和消防用水的供给,承担区供水管网的抢修与维护。
6.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民防办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震后及时向公众开放。区地震办、区民防办共同负责利用本行政区内的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鼓励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7 监督管理
7.1 公众信息交流
区地震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内相关单位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加强市民避震、自救和互救技能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加强市民尤其是青少年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将防震防灾科学知识与相关学科结合起来,使市民尤其是青少年防震减灾教育落到实处。
7.2 培训
区地震办负责本行政区内地震应急人员和志愿者业务培训工作。
7.3 演练
7.3.1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
7.3.2区地震办会同区相关部门负责全区地震演练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普及自救互救技能及避险手段和方法,提高各部门综合协同能力,根据演练中出现的问题对地震预案及时进行修改与调整。
7.4 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7.5 监督检查
由区地震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到位。
7.6 预案管理
7.6.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地震办负责编制和解释,并报市地震局和区应急办备案。各街道参照本预案,制定各自的地震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区地震办备案。
7.6.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黄浦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和原《卢湾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nd------